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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本文首先从理论上分析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概念和理论依据,同时从实践上介绍了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现状。当然,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市场化的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给出了一些建议和对策。  相似文献   

2.
特许经营是当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经营中的新模式,也是公共事业民营化中的重要形式。特许经营在我国取得了相当大的成绩,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很多都是因为政府责任缺失所致。因此,研究我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中的政府责任缺失的表现、后果、原因,并探索解决措施就是目前我国市政公用事业发展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公用事业关乎国计民生,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由于公用事业的特征,政府在干预公用事业过程中面临着一个焦点问题,即究竞是通过促进和维护其垄断,还是通过打破和抑止其垄断,才能起到维护公共利益的目的。本文首先分析了公用事业的含义和特点,论证了政府干预公用事业的必要性。接着,提出了政府干预公用事业的两个途径: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结合美国的例子说明了政府管制的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以及制定反垄断法的必要性.并且进一步把公用事业分成三个领域:垄断领域、竞争领域、垄断和竞争的交叉领域。最后,结合我国公用事业政府管制和反垄断法规制的存在问题,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一些解决方法:  相似文献   

4.
和洋 《法制与社会》2014,(1):155-156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吸取西方国家经验,市政公用事业由政府部门监管,采取市场化经营方式的手段,使我国公用事业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着政府职责不明、过度市场化、市场化方式滞后等不足之处。这些问题的出现引起了理论界对于政府在公用事业市场化过程中职责定位的反思:在公用事业市场化过程中,必须明确政府职能,细化政府责任,提高政府的公共服务能力。  相似文献   

5.
通过放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准入,政府积极引导非公资本进入市政公用事业建设领域。而作为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首要监管环节,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市场准入制度立法和实践都存在诸多问题,反而增加了特许运营的风险。为了落实市场准入制度的规制目标,未来立法应当厘清市场准入的立法权限配置,明确准入条件和准入方式的运作程序。  相似文献   

6.
高俊杰 《行政与法》2014,(1):95-100
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本质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后国家承担的保障责任,即保障私人部门能够持续、稳定地提供公用事业服务.公用事业临时接管具有强制性、即时性和过渡性的特征,不具有终局处分的效果,其性质与行政即时强制相似,但不可完全等同.我国目前的公用事业立法存在法律位阶低,条文简单、粗疏且分散,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从而导致实践中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纠纷频仍.完善公用事业临时接管制度的当务之急是尽早制定统一的《公用事业法》,以明确公用事业临时接管的实体和程序制度.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存在的诸多问题都与规制体系密切相关,正是由于政府落后的规制理念和"政企同盟"的规制体系、规制实践阻碍了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真正的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要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发挥作用,就必须改革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放松规制以及重新规制。  相似文献   

8.
黄云翔 《法制与社会》2010,(24):169-169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公用事业民营化成为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一个新的话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政府如何在这过程中扮演好角色,发挥好政府机构的作用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从认识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含义,加强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的重要性出发,进而为更好的进行政府规制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9.
多年来,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增加了公共产品的数量,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然而,在公私合作制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对私人资本保障不足、对公共利益关注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在污水、垃圾处理等新兴环保型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政府相关职能、健全收费机制、建立公私合作合同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途径,促进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提高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以期更好地实现社会福祉。  相似文献   

10.
公用事业民营化作为西方公用事业改革的基本潮流,也是解决当前我国公用事业存在的种种弊端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就中国而言,现行的政府规制体制阻碍着民营化的发展,所以要想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健康发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必须改革现行政府规制体制,重构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府规制制度。  相似文献   

11.
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法律路径的比较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闫海 《行政与法》2005,(9):53-55
传统观念认为城市公用事业应当由政府所有和经营以维护公共利益,但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纷纷进行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改革。当前,在我国,城市公用事业旧的经营模式的弊端已经暴露,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认识到政府在城市公用事业供应中应承担责任并不等于政府直接生产产品或服务,实际上,私人生产和政府安排的有机结合更有效率。公私合资经营、合同外包和特许权经营都是实现城市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有效法律路径,但是应依据具体项目的特征慎重选择甚至混合使用。  相似文献   

12.
政府业务委托外包的行政法认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民营化思潮及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双重影响下,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渐成我国公共行政改革的重要方向,本文从行政法视角对委托外包的政府业务进行了梳理,认为我国外包的政府业务可以划分为政府行政性业务、政府事业性业务和政府经营性业务,三类不同的政府业务委外具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属性,应当分别规范:政府行政性业务委外在性质上属于行政委托,由行政委托制度规范,政府事业性业务委外可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由政府采购法等法律调整,而政府经营性业务委外为政府特许经营,应适用行政许可法及规范政府特许经营方面的特别法。  相似文献   

13.
信息公开立法的目的在于钳控传统官僚科层政府,随着民营化时代的到来,诸多政府公共职能外包给私人主体,使得传统的信息公开立法目的落空。以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信息公开事项为例,并主要结合英国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践,探讨信息公开立法直接适用于承担公共职能的私主体之可能性。并在转型社会与全球化的背景下,来考量现代与后现代法治的交轨处转型国家信息公开立法的多重使命。  相似文献   

14.
英美国家公用事业监管机构研究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用事业的私营化需要独立的监管机构来维护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英国和美国公用事业私营化的成功与监管机构的有效运作密不可分。本文总结了英美国家在电信、电力、天然气和水务行业四个有代表性的监管机构在组织立法、机构独立性、权力规范和监管监督方面的共性,以期对我国公用事业改革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德国水务私有化及其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国水务事业改革是城市公用事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理论基础为给付行政模式由直接走向间接以及自由化和私有化理论,实践模式主要有企业管理或运营者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从改革的经验看,政府监管体制的保障是私有化改革非常重要的方面。我国推行公共行政民营化,在借鉴德国经验时,既要注意事务分配、公权力调整、监管目标确定等一般性问题,还应当注意基准评估制度以及供水业管网和经营相分离的具体制度。  相似文献   

16.
水务民营化,某种意义上是基础设施领域“公私伙伴关系”的重构,由于水务行业在特定地区内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特征,因此有必要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展开缔约前的竞争,并对公用事业特许协议的延展、终止与变更,也适用特别的规则。而出于公共性确保的需要,政府还要对特许后的公用事业予以后续规制,这主要包括价格规制、质量规制、对普遍服务义务和公众参与及知情权保障的要求等四个方面。  相似文献   

17.
我国当下公交民营化改革普遍受挫的背后隐藏着异常复杂的政府规制课题。作为公私部门合作治理的有益尝试,特许经营是我国公交民营化改革的基本路径。面对公交领域特许经营的诸多困境,地方政府应当尽快实现由"冲锋陷阵"的执行者向"身居幕后"的保障者的角色变迁,在坚守法治精神和契约规则的基础上切实担负起后民营化阶段的规制责任,努力促进公共福祉的提升。在公私合作的崭新背景下,通过对具体行政领域规制过程的观察和政策面的关怀,以回应真实世界为己任的新行政法已然兴起。  相似文献   

18.
邹颖 《河北法学》2012,(3):177-180
欧盟公共采购法包括三类主体———公共部门、经营四个指定公用事业行业的公共企业和在政府授予的特殊或排他性权利基础上开展经营的私有企业。其中将公共部门纳入政府采购是由于委托—代理关系的存在,而将企业纳入政府采购是为了防止政府对企业的采购过程施加影响。相比之下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主体仅限于公共部门的范畴,这是由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决定的。政府采购法的采购主体制度不是一成不变的,应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变化而发展变迁,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完成后,也应将国有企业按照不同性质进行分类,一部分由竞争法调整,一部分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调整范围。  相似文献   

19.
论公用事业民营化中的政府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公用事业领域的民营化改革并不意味着政府责任的让渡。相反,只有政府切实承担起应尽的职责,才能保证民营化改革的健康、顺利进行。民营化中政府的责任主要体现在推动民营化健康有序进行、促进竞争、堆护公共利益、实现普遍服务、协调各方利益以及监管等方面。这些责任的实现不仅要转变政府的角色,进行治道变革,而且还要改革公用事业管理机构,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保障公众的广泛参与。  相似文献   

20.
Under the public utilities franchise system, the executive branch may transfer the task of providing public utilities services for the common good to a private party. It should undertake to regulate and prevent the private party from pursuing its own interests to the detriment of public interest while discharging its duty under the public utilities franchise. Since any public interest must be enjoyed by all individuals, we can say that the obligations owed under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im at the ultimate goal of increasing individual welfare. In the public utilities franchise system, regulations of this kind can be divided into six different categories: maintaining and promoting necessary market competition, ensuring the continuity of public utilities services, ensuring non-discriminatory provision of public utilities services, ensuring the quality of public utilities services, ensuring reasonable charges for public utilities services, and ensuring the conservation of energy and protection of the environment while providing public utilities services. The absence of governmental regulation of the provision of public utilities and of reforms in such services in China has harmed both public interest and th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consumers. Some of the problems caused include chaotic market access for public utilities, no guarantee of the sustainability of public utilities, the failure of the universality of public utilities, declining quality of public utilities, sharp rise in the prices of public utilities, insufficient regulations on the conservation of energy an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so on. In order to achieve the effective implementation of the administrative regulations and obligations therein with respect to public utilities and the maximization of public interest, the Chinese government should enhance its consciousness of regulating public utilities, improve the legal system to regulate public utilities, perfect the regulatory system for public utilities, and establish a system of liability to compensate for failures in regulation.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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