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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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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无风 《法制与社会》2011,(33):287-289
公私合作系公部门和私部门合作完成行政任务。政府业务委托民间办理时,政府采购、行政助手、行政委托、委托经营与特许经营郝存在公私合作的空间。本文采比较法的视角以我国台湾地区公私合作的理论和经验为借鉴,着重探讨了大陆公私合作在宪法上的充许性与具体法律规制上的特点,以期展现大陆公私合作样态的轮廓。  相似文献   

2.
公私合作往往涉及多方错综复杂的关系,建立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合同,能够在明确公私各方的权利与义务、风险与责任的同时,避免传统规制手段易失之于僵化的弊端。对于公私合作合同的法律性质,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应以合同标的为标准,结合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公私合作合同的权责配置问题上,则宜将各类公私合作合同统合在"合作合同"名下,建构一套相对统一和独立的法律规范体系,落实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国家对人权的保障义务这两个宪法原则之上的国家担保责任,实现对公私合作合同全过程的监督控制。  相似文献   

3.
政府特许经营是目前涉及行政协议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制度发展中分歧较大的严重问题。运用比较法方法,对作为输入性制度的政府特许经营进行基本结构分析,可见政府特许经营虽然具有行政许可的基础因素,但是协议性是政府特许行为的主导方面。政府特许经营的协议性主要产生于公私关系中的财产关系、服务提供关系及其经济交易性。公私合作关系中公共利益的保护方法,是决定政府特许经营的法律属性和争议解决渠道的关键因素。  相似文献   

4.
对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性质,学说研究颇多,争议不断。由于招标投标属性与公私法划分标准对政府采购定性起着决定性作用,借助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分析,特别是竞争机制的作用,明确政府采购本质上是两个独立的合同行为所构成,二者是预约(政府采购程序)和本约(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关系。政府采购使用公共资金,选择交易对象必然受到法律的约束,预约属于行政合同;而本约按照政府采购的目的以及采购时政府身份地位的不同,不能一言蔽之,可能是民事合同或者行政合同。政府采购"双合同"行为定性之后,法律救济可借鉴德国采购法程序上稳健线状突破的操作方法。  相似文献   

5.
浅谈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根本上说,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公法还是私法抑或公私法造一问题取决于政府采购合同性质的认定,而学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的民事合同说、行政合同说、行政私法合同说等诸多学说.造成这类合同法律适用的不一,亟需厘清.在我国,根据行政私法合同说,政府采购合同应当总体适用《合同法》等私法,但又受《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公法规则的拘束。  相似文献   

6.
我国当下公交民营化改革普遍受挫的背后隐藏着异常复杂的政府规制课题。作为公私部门合作治理的有益尝试,特许经营是我国公交民营化改革的基本路径。面对公交领域特许经营的诸多困境,地方政府应当尽快实现由"冲锋陷阵"的执行者向"身居幕后"的保障者的角色变迁,在坚守法治精神和契约规则的基础上切实担负起后民营化阶段的规制责任,努力促进公共福祉的提升。在公私合作的崭新背景下,通过对具体行政领域规制过程的观察和政策面的关怀,以回应真实世界为己任的新行政法已然兴起。  相似文献   

7.
政府采购作为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的一种,就其确立需要、供应商选择、监督检查而言,是一种经济行为,就其政府采购合同的签订与履行而言,是一种民事行为。总言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政府采购制度具有公私法兼容之属性。  相似文献   

8.
颜峰  黄立群 《山东审判》2012,(3):99-102
一、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欺诈概述商业特许经营合同欺诈,实践中也简称为"特许经营欺诈",属合同欺诈的一种类型,指特许人故意告知被特许人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被特许人签订特许经营合同的行为。由于特许经营在商业领域一般称为加盟,故又俗称加盟欺诈、加盟陷阱。①随着商业特许经营这一经营模式的推广,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在逐年增加。被特许人投资失败后,以特许人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硬性规定、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虚假  相似文献   

9.
本文首先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的概念、目的进行了界定,将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限定在行政合同的语境下展开论述;然后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的缔结进行了探讨,最后对城市供水特许经营合同的履行进行了分析,在博弈的基础上确定合同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相似文献   

10.
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把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是某些学者认识上的误区所致。根据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特许经营合同符合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11.
有关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合同的性质,一直存在着行政合同与民事合同之争。把特许经营合同定性为行政合同,是某些学者认识上的误区所致。根据民法原理及合同法的基本理论,特许经营合同符合民事合同的本质特征。因此,特许经营合同是一种民事合同。  相似文献   

12.
试析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已有四年多时间,但早在该法制定前到立法过程中直至目前,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定位一直是学界争论的焦点,主要的观点有"民事论"、"行政论"和"混合论",此三种观点均有其合理之处,亦有不足之处。本文通过结合以上三种主流观点,并分析政府采购合同立法本意与所涉法律关系,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应定位在经济法调整范围以内。  相似文献   

13.
邓敏贞 《现代法学》2012,34(3):71-7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14.
章志远 《法商研究》2007,24(2):3-10
近20年来,我国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在稳步推进的同时也面临着深刻的合法性危机,其具体体现为法律依据的低位阶、风险意识的双重匮乏和公众利益的极度虚置。消除危机的根本之道在于强化政府对特许经营的规制:通过规制目标的科学厘定、规制机构的统一设置和规制手段的审慎选择来确保特许经营的健康发展。在公私合作的新背景下,我国行政法学研究面临着基本理念之变迁、研究视角之转换和与其他社会学科进行知识整合等任务。  相似文献   

15.
王霁虹  谢颐 《中国律师》2012,(12):72-73
在基础设施特许经营领域立法缺失和滞后的情况下,为了给需要进行的BT(built-transfer)特许经营融资项目寻找一个有效的法律依据,有的地方政府参照政府采购法适用政府采购程序来选择BT投资人,进而得出采用政府采购程序无须要求政府方面提供回购担保的结论。然而,BT项目是否完全适用政府采购法?将BT项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是否即意味着投资者的投资得到了有效保障?笔者从如下方面对政府采购和BT项目进行比较,以求教于同仁。  相似文献   

16.
谢敏 《中国审判》2011,(5):102-103
从本案可以引发如下思考:双方签订的合同是销售合同还是特许经营合同?如果是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那谁是特许经营合同的特许人?特许人是个体工商户是否会导致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17.
多年来,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制的实施加快了我国公用基础设施建设的步伐,增加了公共产品的数量,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与效率。然而,在公私合作制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对私人资本保障不足、对公共利益关注不够等问题,尤其是在污水、垃圾处理等新兴环保型公用事业领域存在的问题较为突出。本文认为,可以通过完善政府相关职能、健全收费机制、建立公私合作合同制度、完善公众参与机制等途径,促进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提高公用事业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以期更好地实现社会福祉。  相似文献   

18.
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一直是颇有争议的问题,分歧主要集中在政府采购合同是普通的民事合同,还是特殊的行政合同。本文从支配政府采购的依法行政原则、政府采购合同的公益目的和政府在采购合同中的特殊地位进行分析,得出政府采购合同本质上是行政合同,而立法中的保守也是导致合同性质不明的重要原因之一。  相似文献   

19.
论政府采购合同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政府采购法》将政府采购合同定位为民商事合同,似乎是对政府采购合同在宏观上具有民商事合同的某些性质作了准确定位。然而,微观分析这一定位,可以发现它既未反映合同类型化的法制演进逻辑,更与政府采购合同国际发展趋势不一致。政府采购合同的本质属性明显有别于民商事合同,属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20.
政府采购合同处于政府采购活动的核心地位,它对于采购方和供应商双方而言,都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政府采购合同应纳入行政合同的范畴,也只有通过政府采购中的行政法律关系属性,才可以解释为什么政府采购合同在采购程序、适用原则等方面与一般民事合同有着重大的区别。因此,正确认识政府采购合同的性质对于政府采购活动来讲,具有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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