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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统一于地方治理的实践中,因此,认识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不但具有理论意义还具有重大的实践意义。一般来说,地方立法与地方公共政策相辅相成;其中,地方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必须符合地方立法的要求;同时,地方公共政策能在一定程度上弥补地方立法的不足,而地方立法亦能从成功的地方公共政策中汲取精华,不断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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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我国法治进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存在着权限冲突,表现为地方与中央立法机关之间、地方权力机关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人大与其常委会之间,导致了地方立法存在僭越中央专属立法权、地方立法权限范围模糊、地方立法主体之间立法权限不明、地方权力机关立法主导丧失等问题.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这些问题需要引起重视并应最终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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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立法体系的科学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科学合理的构建地方立法体系 ,不仅能够实现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 ,使地方立法体系完备科学 ,而且也能避免地方立法之间的重复、交叉、冲突 ,使地方立法和国家立法相衔接。为了保证地方立法体系的科学性 ,在构建地方立法体系的过程中 ,应根据地方立法的实际 ,遵循合法性、可行性、科学性、适应性等原则 ,并且要在长期的地方立法实践中 ,采取科学确定地方立法体系的调整范围、确定地方立法思路、制定地方立法规划等步骤与方法逐步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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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立法法》修改后,扩充地方立法权主体范围,鼓励地方发挥主动性、积极性,运用地方立法进行治理,加强了地方的民主治理、适应性治理、竞争性治理、创新性治理机制,提升了地方治理能力,有利于发挥我国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制度优势。然而,实践中的地方立法受中央集权主义、法律工具主义和法治建设的形式主义影响,在立法过程中出现政治程序空转、立法资源浪费、公众参与不足、过分关注形式等问题,在治理进程中出现立法缺少特色与创新、配合运动式治理等问题。地方立法的治理效能未充分体现,中央和地方关系的制度优势也未充分发挥。健全完善中央和地方关系,关键在于加强地方政权建设,通过不断充实地方立法的自主基础,积极鼓励地方的法治改革和创新试验,逐步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增进其治理效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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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一直是我国立法工作的难点,在地方立法过程中,我们必须要不断借鉴其他学科的优秀方法,才能不断完善地方立法的理论体系。本文借鉴经济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既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的方法应用于地方立法的实践,并就如何体现地方立法特色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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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斌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3,5(4):35-39
民族自治地方立法作为整个社会主义立法体制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新时期,迫切需要将其纳入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制系统中加以规范。为了更好的贯彻实施立法法,规范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行为,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立法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文章依据法理学原理,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实践,系统探讨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标准法,分析了制定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标准法的客观必然性,界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标准法的调整对象,阐释了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标准法的标准化内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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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地方立法数量的不断增多,地方立法中立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出来,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因此,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是当前地方立法工作中重要和紧迫的课题。本文对地方立法质量表现的问题和提高我国地方立法质量的对策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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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监禁刑体现了刑罚轻缓化、刑罚人道主义和回归社会的刑罚理念。20世纪以来,特别二战以后,非监禁刑在各国的刑事制裁体系中的地位不断提高。然而,在我国,由于长期受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监禁刑在刑罚体系中长期占据主要位置,非监禁刑在刑事立法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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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权力配置与地方立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论述了新中国成立后中央地方权力配置的发展历史。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我国正在从中央高度集权向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制过渡,与此相适应,我们也改革了中央高度集权的立法体制,实行中央集权与地方分权相结合的立法体制。文章根据调查所得,对地方立法中关于地方立法的从属性与自主性;“不相抵触”与积极主动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地方性法规与地方政府规章等几个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作了分析和论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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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的地方特色及其实现之道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的主要标志。“有特色”的地方立法就是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能充分体现地方的个性、差异性和特殊性,从而反映地方需求,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当前,地方立法存在着无特色或特色不够鲜明等诸多问题,而要实现地方立法,反映地方特色,必须更新立法理念,将立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性结合起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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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的立法原则。但在实际立法活动中,地方立法侵权、越权、争权以及立法冲突现象时有发生,不利于我国法制建设,这迫切需要理论上进行研究。本文通过对地方立法活动中存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的解决方案,以期对地方立法权的正确行使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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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处于附属地位,在地方事务管理中又具有相对独立的价值。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地方立法创新的方式和内容应作相应的调整,先行性立法的创新空间受到挤压,实施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的创新大有可为。地方立法创新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完善的重要生长点,地方立法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突出内容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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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差异性大小是处理中央立法权和地方立法权关系的关键因素。切入地方差异性立法的两个认知维度是央地关系和区域关系。作为地方差异性的回应,在立法制度上应当划定地方专属性立法事项和赋予地方变通性立法权。为了满足地方差异性的立法需求,在立法技术上需要匹配中央留白式立法和中央框架性立法两种方法。从国家法制统一原则要求出发,对地方差异性立法应当作出两个面向的制度性保障,即央地关系中的体系性限定和区域关系中合理差别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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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和广东省均在2010年实施了修订后的消防条例和消防法实施办法,这是在消防法修订背景下的地方立法措施,目的是更新地方立法,与上位法保持一致。两省地方消防立法在立法结构、立法内容、立法技术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本文选择两省地方消防立法的一些不同之处,展开文本层面的比较,对当前地方立法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展开反思。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