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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收到一则手机短信:小王给局长送"红包"时的对话——局长:你这是什么意思?小王:没什么,意思意思。局长:那你这就不够意思了。小王:小意思,小意思。局长:你这人真有意思。小王:其实也没有别的意思。局长:那我就不好意思了。小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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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的原因理论以"原因"为核心概念:有因行为的原因实际上被意思表示理论中的效果意思所吸收,在判断法律行为效力方面,其应用价值已经不大;无因行为除了效果意思这个内部原因外,更以效果意思以外的、为其设立义务的基础行为为外部原因。无因行为的内部原因是其合法性依据,而外部原因是其合理性依据。无因性理论制造出"过程"与"结果"相分离的法律现象,又通过不当得利制度,将合法性与合理性再次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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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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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非法占有目的"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对其准确理解、把握是正确定罪量刑的基础。刑法上的"非法占有"不同于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也不能简单地理解为"非法所有"或者"非法占用",其成立既需排除权利者的意思,也要有利用处分的意思。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探寻应当立足于案件证据,采用司法推定的方式,排除合理怀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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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公证属于对"声明意思"这种法律行为的公证。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故有必要对声明公证中的意思表示做简要分析。意思表示的成立要件包含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主观要件有两层含义,分别是目的意思和效果意思。目的意思是表意人的直接目的所在,效果意思是表意人希望对自己以及对相对人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的主观意图,也就是说表意人在主观上是希望这种受法律约束的、导致法律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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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德国目前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抛弃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分的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分别在能力上的要件、意图上的要件和实质的条件三个方面对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在能力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行为意思这个概念并非适当的规范性标准;对于意思表示的归责,重要的并非是否存在行为意思,而是自由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意图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表示意识并非恰当的术语,沟通意思和参与意思才是意思表示的在意图上的构成要件。在实质的条件方面,认为不应把实质的决定自由一般性地作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最后认为意思表示应被理解为效力表示,即"应如此发生效力"的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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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的概念和效力分析"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它本身并不是法律术语,而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尤指交易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为达到某种目的,针对同一标的,共同形成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既然是两种不同的意思表示,则必然是一种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另一种不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民法的基本原理,只有符合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当事人通过虚伪表示形成的合意,在当事人之间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①那么究竟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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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招录改革以来,"凡进必考"已成制度性准则,然而,一些地方不时曝出的"萝卜招聘"等违法违规行为,让考试的公正性大打折扣。在每一起招考舞弊事件的背后,几乎都能看到权力寻租的影子。建议一:改革招考程序,将笔试放在最后环节我国《公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务员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进行"。虽然从法条原文来看是将笔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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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思表示解释对当事人真意的探寻实际上需要通过语义的探究来实现。语用学以语言哲学对意义的思考为滥觞,为意思表示的解释提供了新的视野和方法。依照解释学理论建构的意思表示解释规则,在一定程度上与语用学的意义探究方法相契合,但同时也表现出零散、不系统和立场游移的特点。因而,意思表示解释规则的建构应综合解释学的"解释者—文本"与语用学的"言语—言说者"双重视角,为解释者提供更具操作性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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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是故意内容之外不成文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非法占有目的"必要说之所以遭致批判,主要是因为在其内容的理解上存在问题。因为必要说一方面将"利用意思"作为其内容之一,一方面又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利用意思"的本来涵义。由于"利用意思"要素的存在,使得"非法占有目的"在取得罪与毁弃罪、盗窃罪与盗用行为的区分问题上出现了逻辑悖论。将"非法占有目的"的内容限定为永久性地占有他人财物的"排除意思"具有妥当性,辅以"建立占有"的存在与否,"非法占有目的"不仅可以在区分盗窃罪与盗用行为、取得罪和毁弃罪的问题上发挥作用,还能在权利行使问题的解决上有所作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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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