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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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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交通肇事罪共犯形成的理论基础在于其罪过形式是复合罪过形式,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间接故意构成。交通肇事罪共犯主体包括交通运输人员和非交通运输人员,共犯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  相似文献   

2.
行为人的罪过形式是该行为所涉及罪名构成的必要条件,不同的罪过形式将直接对应不同的罪名。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的同样,罪过的不同,其所触犯的罪名就应不同。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只能是过失。不存在故意。“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因不同的情形可以表现为故意与过失。  相似文献   

3.
交通肇事罪过形式初探──兼析刑法第133条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交通肇事因其情况复杂又涉及肇事者的事后心态,因而在其罪过问题上,观点不一。新刑法将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单独作为从重情节补充进来,增加了认定其罪过刑式的难度。新刑法第133条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作为该罪的核心,其潜在含义指过失犯此罪。立法尚且如此,理论界通行观点也认为交通肇事罪由过失构成。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肇事后果。除此以外,对于交通肇事罪的罪过形式,另有以下观点:第一,认为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同时…  相似文献   

4.
刑法学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争议颇大。在立法者将“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的罪后心理态度无论属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不影响其应属于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的意义。对单纯的逃逸行为而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进行争论并无实际意义,只有对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又故意实施或加入控制死亡危险进程的因素这一情况进行研究和区分,才会有助于正确处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  相似文献   

5.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作为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存在,是一个没有实体内容、依附于社会危害性的形式概念,没有实质意义。在刑法中讨论违法性,应当探求违法性的本质。现在刑法理论一般借助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与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揭示违法性的本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学派之争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其背后是学者国家观、法律观的对立。我国关于违法性本质的争议始于最近几年,并在刑法学界初步形成了理论对立。  相似文献   

6.
在刑法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存在着不同之处,在司法实践中防卫过当案件常以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因此绝大多数案件中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是过失。而在刑法理论界对于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则颇具争议。应当以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进路肯定正当防卫的成立必需防卫意识,但是防卫人实施防卫行为时具有侵害意思时并不排斥正当防卫的成立的观点,更进一步能够得出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可以包括犯罪故意(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以及犯罪过失。厘清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能够为司法实践提供更为明确的指导方向。  相似文献   

7.
在犯罪成立之际,是否在对行为及其结果进行评价的同时,也应将判断重点放在行为的故意、动机与目的等主观要素上,这一直被认为是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关键对立点之一。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全面否定主观违法要素,但其恰好不能有效保护法益;有的结果无价值论者例外地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但其必然陷入方法论上的困境。行为无价值论承认主观违法要素,主张排除主观违法要素会导致构成要件无限定,不能向国民明示处罚范围,也无法准确认定犯罪;故意犯的违法性程度明显高于过失犯;刑法中规定的目的犯是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性的具体表现;中国司法实务中大量案件的处理也特别考虑了主观违法要素。从行为无价值二元论的逻辑出发,应该认为犯罪是违反行为规范,进而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对刑法所禁止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有故意或目的,主观要素影响违法。承认主观违法要素,就可以很好解决假想防卫中的"回旋飞碟现象";同时,要使违法概念和正当防卫中的不法侵害概念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8.
假想防卫的罪过形式,无论在实践中还是理论上历来存在争议。对其进行研究无论是对司法认定还是刑法理论都有重要意义。认定假想防卫罪过形式应从分析故意和过失各自的实质含义着手。有罪过的假想防卫不可能是故意犯罪行为,而应当是过失犯罪,其罪过形式不仅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还应包括过于自信的过失。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一直是学界存有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将影响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笔者认为,应当将其限定在过失的范围内,这样方能达到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也符合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10.
刑法理论在关于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日本刑法学者相关讨论亦影响到我国刑法学界。我国学者的讨论立足于现行立法规定而展开,在犯罪成立条件问题上批判了现有的四要件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学术特征。中国刑法学须接受结果无价值论,其原因有四:第一,形式违法性中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实定法规;第二,在所谓违法二元论的场合,在进行违法判断的时候,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这两者都应予以考虑;第三,在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断的场合,若坚持行为无价值论,则故意、过失也好,责任能力也好,都成了违法判断的对象,导致有责行为的不必要;第四,坚持结果无价值一元论还可以直接解决物的不法问题。  相似文献   

11.
交通肇事罪作为常见多发且危害性较大的犯罪,引起理论界以及司法实务界的极大关注,同时也带来很多问题。刑法第133条和《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存在不合理之处,交通肇事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应为混合罪过。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条文第13条规定了犯罪的概念,其中用"但书"的形式将社会危害性进行了定量规定,使得我们在认定犯罪时要考虑定性和定量两种因素。但是,如何以外国刑法中的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为视角,来理解犯罪概念、"但书"规定、犯罪的本质(社会危害性)、犯罪的形式要素(刑事违法性)以及犯罪构成则是本文将要涉及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过失犯的本质是注意义务违反,是指结果回避义务没有履行的法期待的落空。积极侵害法益行为的作为背后是对规范义务的不作为,过失犯的实行行为既可以解释为作为,也可以解释为不作为的竞合时,立足于行为无价值,应当优先解释为不作为。法期待的是国民积极履行义务,在过失犯中引入不作为犯的假定的因果关系的判断,有利于限制处罚范围,引导一般预防和确保权责明确,实现过失犯从事实到规范的方法论和知识学转型。  相似文献   

14.
论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正当防卫制度中一个非常特殊的问题,表面上它产生与正当防卫相似的防卫效果,但实质上它是一种不能完全排除其犯罪性质的行为。基于行为人主观罪过的不同,偶然防卫可分为故意偶然防卫和过失偶然防卫。对偶然防卫行为的处罚,应在考虑行为本身及其所造成的损害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基础上,根据偶然防卫行为的不同类型而有所区别。  相似文献   

15.
在危险驾驶罪增设之前,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飙车”与“醉驾”同无照驾驶、超栽等其他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一样,只是作为交通肇事罪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存在,当此类行为过失造成伤亡结果时成立交通肇事罪。但危险驾驶罪的增设。使得交通肇事罪存在着单纯过失犯罪与作为危险驾驶罪之结果加重犯两种不同构造,因此,明知对方醉酒却唆使其驾驶机动车过失致人伤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的结果加重犯)的共犯,二人均需对伤亡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6.
交通肇事逃逸以行为无价值为核心和思考起点的进路,不仅导致了交通肇事基本罪刑单位与逃逸罪刑单位的割裂,而且影响了刑法目的的贯彻,不利于被告人的刑事推定推动实务中"唯行为论"与行为无价值的内在逻辑契合;同时行为无价值论也为"唯行为论"提供了理论基础。我国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是沿着结果无价值进路进行的,故不应将行为无价值理论作为逃逸的正当化根据,不应破坏交通肇罪刑法理论的体系性。  相似文献   

17.
行为无价值论,也可称为人的违法论(或人的不法论)。单纯从违法的角度而言,行为无价值的核心观点是,在考察是否存在实质的违法性时,重视行为人的意思这种"人的"要素。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原本是在违法性领域的争论。但是通说认为,构成要件是违法类型,违法要素必然是构成要件要素,所以,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分歧,必然会影响对构成要件的认识。文章从构成要件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来讨论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应坚持二元的行为无价值论。  相似文献   

18.
行政处罚法与刑事处罚立足于依法治国原则之下,不仅共享着类似的公法性质与限权苛责功能,也在实体规范层面有着较多的耦合,故刑事处罚中的结果无价值理论可以扩张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就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性判断而言,不仅要考量是否违背了社会管理过程中所科以的行政法义务,也应当顾虑到该行为是否对行政法律秩序及该秩序所欲保障的法益产生实质可能性的危险。  相似文献   

19.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我国刑法理论上存在过失说与故意说之争。大部分学者坚持过失说,故意说是少部分学者所持的观点。过失说认为,对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发生的行为可以依照投放危险物质罪定罪处罚。然而,这会导致故意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但未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行为得不到处罚。故意说将过失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结果的行为排除在处罚范围之外,这不符合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之刑事政策的要求。因而,只有将污染环境罪的罪过形式解释为既包括过失也包括故意,才不至于出现处罚上的空当。  相似文献   

20.
交通肇事罪的司法认定极易出现不合理的情形,特别是在处理较为复杂的交通事故时,更易混淆罪与非罪的界限。原因在于司法实践没有明确本罪实行行为的地位,没有准确把握本罪实行行为的本质。因此,认定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时,必须确立过失实行行为的独立地位,把握其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的本质。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具备违反结果回避义务之实质内容的行为,才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实行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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