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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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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宪法》将环境分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并对国家课以环境保护义务,将生态文明作为国家目标。现有的宪法环境条款包括《宪法》序言第7段、总纲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第22条第2款、第26条以及国家机构第89条第6项。现行宪法环境条款属于基本国策而非基本权利,即国家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但公民没有请求国家作为或不作为的权利。根据规范解释,国家、组织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环境,只不过国家的环境保护义务多表现为积极义务,而组织和个人的环境保护义务多表现为消极义务。环境保护基本国策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规范,所有国家机构都应当遵循宪法环境条款确定的目标和原则。  相似文献   

2.
"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持否定态度,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这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相左。故以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对侵害公民环境权的案件进行裁判,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宪法如不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确认,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将无法解决。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得出我国应对公民环境权给予宪法层面的法律保障及其宪法上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3.
探讨环境权入宪问题之前应首先就环境权主体问题加以明确。受非人类中心主义影响,有学者主张将"自然体"作为环境权主体,但从权利本身及逻辑自洽角度都难以实现其主体价值证成。以"人"作为环境权主体的理论中,公民、公众、国家及社会等主体各有其局限性。环境权主体的确定既要求实体性与整体观,又要求区分权利享有主体与行使主体。结合环境权的产生与发展过程,环境权主体宜界定为人类,人类环境权是一种自得权。尽管我国当前尚未明确环境权,但我国《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义务的规定及其指导下的环境立法确保了环境权利的实现,而"生态文明"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入宪更是为人类环境权的进一步实现提供了宪法依据。  相似文献   

4.
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提高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震慑危害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意义重大。我国目前尚未明确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当前环境保护的一大缺憾。环境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写入宪法,将有助于提高主体的环境保护意识,使环境保护裁判获得直接的宪法保护依据,使环境权获得充分救济。  相似文献   

5.
环境权利的研究具有"理性主义"的色彩,其遵从自上而下的"人权—基本权利—具体权利"以及抽象概念的研究范式。这使得环境权陷入"或有或无"的绝对观念中,而法律中大量的环境义务条款使环境权的研究逐渐转向了公法领域,忽视了从利益到权利的发展形态。环境权利的研究应当采用渐进主义、类型概念的方式,将环境利益逐步权利化,使环境权利的保护强度逐步提升。在次序上,依次为生态型利益、人身型利益与精神享受型利益。在强度上,依次为利益、一般人格权与绝对权利。这种方式本质上是通过利益法学修正目前的环境权理论并运用于司法和立法,最终目标是实现环境利益的绝对保护。这种立法现象首先应体现在部门法之中,其次才进入宪法之中。  相似文献   

6.
2004年法国国会制定了《环境宪章》。2005年宪法修正案将《环境宪章》吸收到法国第五共和国宪法中。2008年宪法修正案引入了法律事后违宪审查机制。2011年法国宪法委员会根据《环境宪章》对两部法律实施了事后违宪审查,首次确认了个人保护环境的宪法责任以及立法机关履行《环境宪章》的宪法义务,明确个人的宪法责任仍然需要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界定,而立法机关则有直接的义务实施《环境宪章》所确立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的疏忽或不作为将构成违宪。至此,环境权成为一项具有实际法律效力的宪法权利。《环境宪章》与事后违宪审查机制相结合使法国宪法委员会成为了强有力的环境权保障机构。  相似文献   

7.
环境权冲突浅析——环境权宪法化反思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环境权理论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学界、宪法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之一.就有关环境权宪法化问题,学界几乎存在一边倒的现象,认为环境权应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规定在我国宪法中.但环境权各权利之间、环境权与利益衡平原则之间、环境权理论与现有法律之间以及环境权理论与司法实践之间普遍存在矛盾与冲突,这是我国将环境权宪法化的立法障碍之一.我们应当避免将环境权理论中尚存在模糊性的实体权利宪法化,以减少环境权冲突的发生.  相似文献   

8.
环境法是为解决环境问题而诞生的,环境问题的整体性和公共性决定了为保护个体和群体利益为目标的狭义环境权在实践中的功能有限性。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各种主体改变行为模式,需要"我为人人、人人为我"公民美德的发扬复兴,这决定了环境义务理论在环境法中的重要地位。确认环境义务理论的重要地位,并不意味着环境权理论应当退出历史的舞台,但是,环境权理论的研究首先必须进行一系列的转向,从而发挥出环境权理论对促进环境义务履行和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重要功能。只有环境权理论、环境义务理论的协调和融合,方能发挥法学对转变各种主体行为模式的功能,为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做出其应有的贡献。  相似文献   

9.
周莹 《理论前沿》2008,(12):21-22
环境权是社会生产、生活发展提出来的新主张,是人类环境不断恶化及人类环境保护工作不断强化的产物。然而传统法律对公民合法环境权利的保护存在缺陷,因而要在宪法领域寻求环境权的确立,为其他单行的部门法确立环境权奠定宪法基础。  相似文献   

10.
“国家安全”这一概念的含义广泛,从法学角度可以将国家安全定义为一国法律秩序的稳定状态。目前,我国环境状况持续恶化,环境安全已成为我国国家安全体系的短板且严重威胁到我国法律秩序的稳定。法律具有秩序价值,能够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通过对宪法文本的分析,可以认清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相关条款对于维护国家安全的巨大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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