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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的交通问题显得尤为突出。而交通问题又给城市发展带来了环境等一系列问题。我国在《中国21世纪议程》中,把促进交通作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最优先领域之一,尽管国务院在2007年制定了《城市公共交通条例(征求意见稿)》,交通运输部作为主管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的国家可持续交通发展规划,但是城市交通的"堵局"始终无法破解,交通产生的环境问题依旧没有较大改善。2013年,国务院提出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以促进城市绿色交通的实现。法制化是重要的治理之道,实现我国城市绿色公共交通的法制化势在必行。在当前形势下,实现这一目标已经具备政策和法律基础。在环境法学的视野中研究此问题,既有助于实现绿色交通,同时也有助于发现环境法学自身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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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权"这一概念被提出以来的几十年间,国内外法学界对其基本理论问题仍各持己见。我国《宪法》中也并没有给予"环境权"的一席之地,只是在一些条款隐含"环境权"的内容。从当前各国有关环境权的司法实践来看,除少数几个国家在司法实践中承认环境权外,我国和大多数国家法院对环境权均持否定态度,综合性环境法和单行环境法并未直接规定公民的环境权利,而仅仅规定了单位和个人的环境义务,这与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对等的法理相左。故以传统民法的侵权责任理论为依据对侵害公民环境权的案件进行裁判,势必会影响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宪法如不对公民环境权明确确认,很多与此相关的问题将无法解决。本文对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必要性作简要分析,得出我国应对公民环境权给予宪法层面的法律保障及其宪法上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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