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44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2.
郭志忠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68-70
本文就修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针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存在的立法不规范、税制模式不尽合理、起征点偏低、税率设置不合理、税基不科学、存在重复征税现象、征税方法不完善、公民认可程度不高、税款流失严重等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了对个人所得税法在八个方面进行完善的一些构想。 相似文献
3.
马金平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3,(4)
受商业利益的驱动和受众选择的制约,媒介之间的竞争加剧,新闻策划与现代企业管理的公关意识逐渐融合。在具体的策划运作过程中除要遵守新闻传播规律之外,还应遵循社会公益性、科学指导性、针对性以及可操作性等原则。在新闻策划的过程中成功地融入公关意识,可以达到媒介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对事件进行全方位的深度报道,从而树立媒体的整体形象,提高媒体在市场中的竞争力。 相似文献
4.
目前我国有关故意杀人罪中死刑裁量因素的审查难有真切、统一的基准,而在司法实践中对相关刑法条文含义的理解和阐释较为草率;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性案例体现的裁判趣旨未得到充分领会;各量刑因素的作用莫衷一是、标准不一,“估堆”量刑的困境萦绕其间,因而须探索故意杀人罪中相对合理的死刑裁量基准。具体而言,须区分各量刑因素的轻重、位阶,建构以责任刑为主、预防刑为辅的死刑裁量基准。至于是否入围死刑圈主要是仰仗责任刑阶段的判断。若责任刑阶段均是从严因素,基本会入围死刑圈的审查。死刑圈内的三种准刑种如何抉择,取决于对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判断。在预防刑阶段若均是从宽因素,一般死缓的判决即可满足要求;若从宽因素和从严因素交错,死缓限制减刑的判决基本可满足要求;若只有从严因素,则有判决死刑立即执行的可能。 相似文献
5.
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几年来各类重大责任事故频发,使得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研究成为关注的焦点。通过对国内外重大责任事故罪危害结果样态差异的比较研究,结合过失危险行为应否犯罪化的论证,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增设重大责任事故罪过失危险犯,应当研究解决危险结果的认定、危险结果的范围、危险结果的危险构成等具体问题。 相似文献
6.
张毓菲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0,32(2):95-102
庭审实质化改革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重要性日益彰显。考察2012年1月至2019年11月中国裁判文书网收录的383份裁判文书,发现侦查人员出庭率低、出庭作证效果不明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运行效果不佳的原因主要有:立法规范的模糊性、检察机关的消极态度、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意愿低。应采取以下措施完善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界定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范围、明确侦查人员拒绝出庭作证的诉讼法后果、强化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保障等。 相似文献
7.
王歆畅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3):113-115
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定罪与量刑适用于同一证明标准,而国外的做法又有所不同,多为多元化的证明标准。应在我国建立以法定量刑情节与酌定量刑情节为主要划分依据的多元化量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8.
党日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15(4):57-60
违法发放贷款罪认定中有诸多疑难问题: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情节认定问题、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划定问题、本罪的罪过形式问题等。本罪罪过形式具有复杂性,违法发放贷款与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两种情况的罪过形式要相区别,违法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罪过形式只能是故意的,而违法发放贷款的罪过形式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的。 相似文献
9.
熊艳峰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8(6):45-47
新刑法滥用职权罪的增设,能够更好地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进一步抑制腐败的滋生,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进程。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该罪的具体认定问题颇有争议。对该罪主体和主观要件以及对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理解等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正确把握刑法的实质,指导刑事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10.
阴谋犯是指两人以上就实行特定的犯罪进行谋议、达成合意的犯罪形态。阴谋犯与预备犯在本质上都是着手前的未完成形态,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阴谋犯的阴谋行为与预备犯的预备行为是各自独立的准备行为。但它们的独立性仅体现在行为样态的区分上,而不在于本质上的差异,即它们统一于"准备行为"这一本质——两者自然属性相同,社会属性等价。立法区分阴谋犯与预备犯有直接和深层次原因。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