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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不动产权人虽然在控制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方面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他们并非必然要就自己控制的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受害人承担过失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人是否要就其控制的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他人承担侵权责任时,法院往往要考虑受害人在遭受物或者环境损害时的身份究竟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并根据受害人身份的类别分别决定不动产权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和注意义务的范围。受害人身份的考虑既平衡了不动产权人对自己物享有的利益,也平衡了受害人对自己人身和财产安全享有的利益,是法律实现公平正义目标的必然要求,应当为我国侵权法所采取。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权利人就其危险物或者环境引起的损害对未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不完全等同于他们对成年人承担的侵权责任。根据滋扰理论,无论遭受损害的未成年人是合法进入者还是非法进入者,不动产权利人都要对他们承担同样程度的注意义务,一旦不动产权利人违反这种注意义务,在控制物或者环境方面存在过失,即要对未成年人承担侵权责任。在确定不动产权利人对非法进入的未成年人是否承担注意义务时,法律应考虑非法进入者的年龄大小以及是否有监护人陪同的因素。  相似文献   

3.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及时、主动地关注自身所有或管理之物的变化状况及其对他人权利的影响,并对因违反管理和注意义务致人损害的后果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除非其能够证明自己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  相似文献   

4.
美国侵权法上的售后危险警告义务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产品的生产商一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投入流通的产品存在某种危及使用者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危险,就要对其产品的使用者承担售后危险警告义务,要采取合理措施警告产品使用者当心所存在的危险,否则,要就其没有进行售后警告的产品引起的损害对产品使用者承担侵权责任;此种侵权责任仅仅是过失侵权责任而非严格责任,以产品生产商存在过失作为条件;产品售后警告义务的确立使产品生产商承担的警告义务和侵权责任得以拓展,为产品使用者提供更安全的保护;在建立生产商售后警告义务的时候要考虑众多复杂问题。  相似文献   

5.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或部分连带责任的差别不大,不应高估其意义。《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和第12条针对的都是数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导致同一损害的情形。由此可以解释安全保障义务人“相应的”责任是指其就同一损害只须承担部分赔偿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其特点在于第三人须就同一损害承担全部赔偿的责任;其原因在于第三人为故意侵权和《侵权责任法》第26、27条的类推适用,而不在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侵权行为具有不作为的性质或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全部的原因力。有过失的安全保障义务人针对故意侵权的第三人有追偿权。双方针对受害人都只是过失侵权时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12条,相互间无追偿权。  相似文献   

6.
承租人在使用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不动产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必须依据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基于合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赔偿责任。基于非法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使用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侵权损害,应区分不同情况确定出租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在非法的租赁中,不动产租赁物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出租人应承担建筑物致人损害的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导致第三人损害,出租人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非法的出租行为没有造成第三人损害,出租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7.
《物权法》第174条虽规定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性,但现行法未建立一套合理可行的担保物权人据以实现物上代位权的程序。未来我国编纂民法典时应摒弃担保物权延续说,改采法定债权质权说,明确规定担保财产灭失、毁损或被征收而产生代位物请求权时,担保物权人依法享有针对这些请求权的法定债权质权;同时,应明确规定担保人的通知义务以及代位物给付义务人(即第三债务人)查询登记簿、在给付代位物前取得担保物权人同意的义务。代位物给付义务人违反义务,侵害物上代位权而给担保物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20,(1):1-9,17
高楼抛物行为不但会造成受害人人身及财产的严重损害,而且危害公共安全。《侵权责任法》第87条虽然对该行为的侵权责任作出了规定,但仍不完善。我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应当针对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行为,强化有关机关在查找行为人方面的职责;在确定高楼抛物责任时,需要区分高楼抛物和高楼坠物的责任;由于高楼抛物致人损害的发生有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的,应当在民法典中规定此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鉴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有关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的责任承担的规定并不清晰,有必要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作出完善。  相似文献   

9.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10.
雇主对职场中发生的性骚扰行为承担责任的性质,存在着替代责任说和自己责任说两种相对立的观点.解决职场性骚扰情况下雇主责任的承担有两种路径:侵权责任法和劳动法.通过侵权责任法解决职场性骚扰的责任,雇主承担对自己安全保障义务违反的不作为责任,属于过错责任,自己责任.在劳动社会保障法领域,雇主承担对劳动者保护的法定义务,应该提供给劳动者较好的工作环境,如果雇员违反法定义务致使雇员受到损害,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法定义务承担的后果,其实质仍然是一种自己责任.  相似文献   

11.
智能汽车的核心特质是技术自主性,其飞速发展和快速应用给现有法律责任体系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智能汽车作为初级的弱人工智能产物,不宜赋予其法律人格,类比特殊侵权亦不足取。应迈向保有人责任即产品责任的二元责任体系:将机动车一方解释为“保有”人,构建智能汽车保有人责任体系。同时对产品责任进行相应的调整,由制造商和设计者共同担责,确立“熟练驾驶人”标准,适用因果关系推定,限缩发展风险抗辩的适用。  相似文献   

12.
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世虎 《河北法学》2005,23(8):74-78
一旦票据被伪造,即有人因此受到损失,按照票据法原理,此种损失最终应由伪造人负担。但实践中,伪造人不是难以找到就是无力赔偿,这就产生了票据伪造的风险责任问题。作为善意的付款人和善意持票人,他们都是无辜的,究竟由谁承担风险责任较为合理,各国法律规定不一。两大票据法系在此问题上的不同立场,对完善我国现行票据法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3.
The ‘acquiescence’ category of proprietary estoppel is a rare example of responsibility for pure omissions in private law. On liberal‐individualistic theories of ownership, the policy considerations against liability for nondoing are exceptionally powerful in the context of rights over land. Nevertheless, I argue that in proprietary estoppel the law is justified in imposing a duty on the right‐holder to alert a stranger when his actions are based on a mistake. Owners of property rights are under what Honoré termed a ‘special duty’ to contribute to the social good of efficient market for land by publicising their rights. This ‘duty to speak’ is however relatively weak and cannot completely suppress considerations against liability for omission. While liability in the acquiescence category can be justified in principle, the current law, in which owners who failed to correct the mistake of the relying party incur similar liability to owners who actively encouraged the other party to rely, is untenable.  相似文献   

14.
民事责任与义务的界分问题再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责任是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之通说不能妥当解释责任的强制性问题,而将义务与责任划分的界线确定在裁判文书生效时,方可将责任与强制性直接联系起来。裁判文书生效之前当事人所负担者均应定性为义务,对此还应当以义务违反时为界再划分为原本义务和后发义务。违反原本义务所直接产生的后果只是对其更不利益的后发义务,而尚非得被强制承担的责任,经生效司法裁判确定后方可谓之责任;违反原本义务者在经生效司法裁判确认之前仅是"责任嫌疑人",之后才可谓之"责任人"。因此,民事责任应界定为:民事主体确定地违反民事义务或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得被强制承担的法律后果。  相似文献   

15.
刘召成 《政法论丛》2010,(5):106-112
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特殊责任主要包括保险公司的责任以及保有人无过错时的责任两种类型,这种特殊责任的归责基础是以分配正义为基础的对于事故损害的适当分配,是现代福利国家追求实质正义的体现。机动车交通事故中的基本责任和特殊责任分别是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理念在事故法中的体现。特殊责任中的保险公司责任又可以区分为赔偿责任和垫付责任,两种责任在适用前提、赔偿范围等方面存在根本区别;机动车保有人无过错时的责任数额的具体确定,应当结合受害人方面的过错予以具体确定。  相似文献   

16.
李承亮 《法学研究》2014,36(1):114-131
在合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只能要求发行链第一个环节的发行人支付报酬,而在非法利用他人作品的情形,著作权人却可以同时要求发行链所有环节的侵权人赔偿各自的侵权所得。判断赔偿是否超额不应当以权利人在合法发行链上能够收取的报酬为准,而应当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害为准,只有超出损害的赔偿,才构成超额赔偿。被侵权人以与侵权人同样的方式利用作品所能够获得的利润就是以特殊方法计算出来的损害。允许权利人获得非法发行链各环节的全部侵权所得并不构成超额赔偿。在计算上游侵权人应当赔偿的侵权所得时,不应当扣除下游侵权人已经支付的赔偿金。利用发行权一次用尽或者连带责任的原理将赔偿义务人的范围限定在非法发行链某一个环节的做法不值得借鉴。  相似文献   

17.
徐晓明 《现代法学》2012,34(3):79-85
组织监管异质性是将双罚制引入组织型行政许可监管责任体系之基本前提。组织违法结构双层特性决定了单罚制所具有的"敲山震虎"式监管缺憾;组织规模特性加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监管事实信息优势地位,降低了其违法成本与难度,而"熟人"监管背景特性则放大了组织型行政许可持有人"管制俘虏"能力。双罚制具有两个层面的制度价值:一是作为监管惩戒机制,其增强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阻却力量,加大了行政许可持有人违法成本;二是作为守法责任传递机制,双罚制在驱动行为个体自律的同时,也在倒逼组织自律,激发组织守法内生动力的生成。双罚制的科学合理建构需以解决适用范围、责任分配、行为责任个体确定三个方面的标准问题为支撑。  相似文献   

18.
朱晶晶 《北方法学》2014,(1):150-160
《侵权责任法》明确了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法地位,并确立了第三人介入情形下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补充责任将安全保障义务人置于赔偿次位具有其独特的含义,但其也存在与侵权法原理、两大法系及司法操作的不协调。《合同法》安全保障义务人违约责任的直接责任性质进一步凸显了安全保障义务人补充责任的突兀,但两者也有诸多衔接的可能性。废除补充责任是可能的选项之一。在目前立法背景下,类型化第三人介入情形下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义务人的责任,实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同时请求;或者是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补充责任的再解释,弥合两者之间的裂缝,亦是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研究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下载免费PDF全文
程啸 《法学研究》2006,(4):127-140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具有重要的意义。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所确立的危险责任只施加在那些其所从事的危险通常已由法律精确定义了的具体特定人身上,即机动车的保有人,对其他并非机动车保有人的驾驶人应当适用过错责任。机动车保有人的确定应当采取运行支配说与运行利益说二元标准,某人是否属于机动车的保有人,要从其是否对该机动车的运行于事实上处于支配管理的地位以及是否从该机动车的运行中获得了利益这两个方面加以判断。  相似文献   

20.
蔡大顺 《河北法学》2020,38(4):116-131
我国现行私法体系中存有诸多类型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公司法中的新股优先购买权即为其中之一。目前学界对股权转让环节中的优先购买权有比较多的论述,而新股发行环节的优先购买权制度并未引起学界应有的关注。公司实务中,新股优先购买权时常遭到控股股东的侵害,然现行法对侵害行为缺乏明确、清晰的法律责任规范,极易引发司法审判的混乱。从完善新股优先购买权的损害赔偿机制而论,对新股先买权的性质界定应突破权能分类视角下的形成权说,须从权利内容视角出发,将其界定为股权下的自益权,就其本质而言应为债权而非物权,其权能体现为请求权。先买权人主张损害赔偿的类型可分为公司的违约责任与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其中控股股东的侵权责任应为主要形态,其责任基础来源于对受托义务的违反。就优先权人主张的损害赔偿范围,可分为因控制力减损引发的经济性损失以及因新股价格涨跌引起的财产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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