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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调解除了包括法院调解、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外,尚有未纳入正式制度的民间调解和大调解。在民族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大调解即吸纳了民间调解为有机组成部分。在四川凉山彝区,"德古"领导下的民间调解将习惯法与国家法结合起来,把矛盾化解在基层,维持了社会稳定,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但容易导致正式制度和司法程序被表面化、边缘化。我国应建立规范的民族地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推动民间纠纷解决活动"自下而上"的变革。  相似文献   

2.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司法厅党委提出的"有纠纷去调解,有上访找司法"的调处理念,真正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的作用,今年昭苏县10个乡镇、5个居委会全部建立了以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牵头协调具体运作,司法所业务指导,职能部门共同参与,集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于一体的  相似文献   

3.
言论广场     
罗干:切实抓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排查调处矛盾纠纷,减少社会治安隐患,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工作。掌握社情民意,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政法综治部门的重要职责。矛盾和纠纷大都发生在基层,做好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必须把工作重点放在基层,特别要发挥好村(居)委会和调解、治保组织的作用,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各地要建立起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综治机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参与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机制,地制宜地建立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  相似文献   

4.
民间矛盾纠纷的调解是一项繁杂的社会服务工作.对维护社会稳定十分重要.为了切实提高各类矛盾纠纷调解成功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今年年初.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在县乡两级分别设立了年度矛盾纠纷排查凋解奖励基金20万元和10万元。通过设立奖励基金对处于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一线的乡、村、组调解人员实行以奖代补.实行调解工作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5.
调解制度是通过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把调节、控制、排解矛盾或纠纷的社会活动,作为全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一定程序办事的一种规程。目前,在我国普遍施行的调解制度中,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必须肯定,这三种调解制度的实施,对排查调处社会矛盾纠纷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  相似文献   

6.
为全力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日前,司法部办公厅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调解组织、调解员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扎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矛盾纠纷源头预防、排查预警、调解化解、普法宣传等工作,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7.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式方法,完善信访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这一重要指示立足和谐建设、着眼以人为本,符合新的历史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的发展规律,顺应当今多元化、多渠道利用调解方式处理社会矛盾的世界潮流,与中华民族“和为贵”的传统美德息息相通,为我们合理地处理新形势下的社会矛盾纠纷指明了方向,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积极构建以人民调解为基础、行政调解为主导、司法调解为保证、社会调解为…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我们针对社会呈现出的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等新特点,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湖南”中的职能作用,积极探索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以下简称“三调联动”)的工作机制,走出了一条“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主办实施、相关部门协作联动”的调解工作新路子,把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大量的跨地区、跨行业、跨单位、多主体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有效地促进了社会和谐,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的充分肯定。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强力推进“三调联动”对于建立以司法行政…  相似文献   

9.
《人民调解》2012,(5):28-29
近年来,福建省厦门市司法行政机关围绕厦门实施科学发展战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立足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全力提升基层调解组织排查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和水平。去年,全市排查各类矛盾纠纷6094件,成功调处6883件,成功率99.6%,防止群体性上访101件3093人。其中成功调处重大...  相似文献   

10.
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能,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地位和作用,是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四川省雅安市司法局着眼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积极推进人民调解工作创新,建立了集矛盾纠纷排查、预警、化解一体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动态管理评估机制。自这一机制实际运行以来,收到了明显  相似文献   

11.
《人民调解》2008,(12):47-47
去年以来.陕西省镇巴县杨家河乡坚持从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入手.调整思路.创新方法.创造性地建立了人民调解“回音壁”。强化了人民调解回访工作.促进了调解协议的有效履行和矛盾纠纷的彻底化解。“回音壁”是指由乡调委会在乡政府的政务公开栏内开辟“回音壁”栏目.把排查和受理调解的社会影响大、群众关注度高、不涉及个人隐私的矛盾纠纷,包括产生事由、调处依据、调处结果、回访情况、调解人员等内容.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  相似文献   

12.
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和群体性事件的好方法。现有相对独立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难以适应新时期解决社会矛盾需要,应当在建立和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诉讼调解内部大调解,充分发挥各种调解作用的基础上,构建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积极主动的,三大调解相互联动的大范围、多层次、综合性的大调解新格局。  相似文献   

13.
枞阳县山镇调委会主任许宏飞,始终把群众的事当成自己的事,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用耐心、细心和一颗为民的诚心去化解矛盾,为民排忧解难。自1994年1月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以来,他成功排查调处各类民间纠纷达500例,防止民转刑案件9起12人,阻止群众性械斗6起800人,纠纷调解成功率达98%。他将大量的民事纠纷和各种矛盾化解在基层,为当地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作出了贡献。心系百姓秉公调解基层司法行政工作平凡而琐碎,老百姓大大小小的矛盾纠纷都要管。许宏飞时时告诫自己要心不离群众,身不离群众,做群众的贴心人。他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相似文献   

14.
胡久平 《人民调解》2007,(12):36-36
湖南省临澧县18个乡镇(区)调委会、340个村(居)调委会的3500名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做到"三个坚持",调解了大量民间纠纷,取得了明显成效。一、坚持定期排查治理与预防民间纠纷激化相结合。每年的春节、"两会"、清明、春耕  相似文献   

15.
《人民调解》2006,(1):19-20
2004年以来,河北省石家庄市针对转型期社会矛盾纠纷主体多元化、性质多样化、内容复杂化的情况,把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结合起来,构建起“三位一体”的调解工作格局,形成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综合优势,有力地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相似文献   

16.
2006年.山西省开展了以创“四无”,保平安,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人民调解年”活动。2007年.开展了以化解重大民间纠纷,维护基层稳定,构建“和谐山西”为主题的“重大民间纠纷集中调处”活动。2008年,开展了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的“我为和谐做贡献”人民调解主题实践活动。通过这些活动,不断拓展了调解领域,健全和完善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整合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人民调解组织资源。  相似文献   

17.
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赋予了人民调解工作新的历史使命。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机制,把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结合起来,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罗干同志指出,要更加注重运用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努力促进社会和谐,高度重视各种调解工作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引导干部群众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人民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  相似文献   

18.
一、中国传统民间调解的过去(一)民间调解在传统中国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这是中国传统诉讼文化的反映,即在礼治秩序下乡土社会以内生性的社会模式来解决冲突和纠纷,①尽量避免诉诸官府。在此基础上,大量的社会纠纷通过民间调解的方式得到解决。到了革命根据地时期,民间调解依然是一项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  相似文献   

19.
凤凰镇党委、镇政府创新社会管理,把预防和排查化解矛盾纠纷作为促进农村和谐,发展镇域经济的重点工作来抓,坚持综治、维稳、信访、司法与群众多元化调解相结合,抓早、抓小、抓苗头标本兼治,着力打好"五张牌",提高矛盾化解率、群众信访办结率,确保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立足农村稳定,打好"和谐牌"。镇党委、镇政府始终坚持把排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上访问题,作为推进经济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制定了凤凰镇矛盾纠纷调处工作要点,成立了综治维稳信访工作中心,各村  相似文献   

20.
谈行政居间及其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政府的行政行为中,行政居间行为十分广泛。行政居间行为与行政职权行为性质不同,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不仅未将两者加以明确区分,还将大部分行政居间行为纳入行政诉讼,从而使有的民间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难以得到合理保护。为此,本文就行政居间及其司法救济问题作些分析探讨。一、行政居间行为的性质及其范围本文所称行政居间行为,是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充当中间人,对民间发生的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以下简称民间纠纷)进行调处或者对民间可能产生争执的事项进行确认、证明的行为。其中,对有关民间纠纷进行调处的行为包括对纠纷各方进行调解和在调解不成时作出裁决、处理决定或仲裁等。目前,对于行政机关调处民间纠纷在调解不成时,作出裁决或处理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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