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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涉及民事抗诉制度的新发展有五个方面的内容。为适应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当相应修改《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以促进民事抗诉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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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抗诉条件是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民事检察监督权,向法院提出抗诉的基本依据。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原法”)第185条规定了民事案件的4项抗诉条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法”)明确、具体地规定了13项抗诉条件。这些抗诉条件的规定既是对检察机关进行抗诉的授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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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该法的修改实施,必将对民事检察工作产生重大影响.准确理解和把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抗诉范围的规定及其内涵,对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事抗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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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本文针对新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中的民事检察抗诉做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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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看民事检察抗诉新抗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民事检察抗诉的新抗点
(一)检察机关抗诉条件与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启动再审程序的条件已完全统一
修正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6种情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抗诉的4种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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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该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施行。在审判监督程序领域,民事抗诉条款的修改或新增,无疑是此次修改的亮点。新《民事诉讼法》用第208条、209条、210条及211条4个条款,较为系统全面地完善了检察院民事抗诉的程序,新增检察建议的法律监督模式,确立了“法院纠错先行、检察监督断后”的顺位模式.明确了检察院的调查取证权,进一步理清了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法院、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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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民事检察监督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民事抗诉理由得以规范;再审级别与期限的确定,也将使民事抗诉效率得到提高。但是对于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立法没有作出相应的回应。此前,呼声甚高的民事公诉、民事参诉以及民事检察建议等监督方式依然没有得到确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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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民诉法围绕进一步落实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职责,拓展了检察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优化了监督结构,加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工作任务,规范了相关监督程序,对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一、准确理解新《民事诉讼法》有关民事检察工作的新规定(一)扩大了民事抗诉的范围修改后民诉法第208条首次将调解纳入了抗诉范围,这一规定改变了过去只能对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抗诉的范围。一方面是客观现实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双方当事人串通,或者司法人员滥用职权,通过诉讼调解,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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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并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因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法律虽然确立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抗诉案件有调查核实权,但并没有规定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时应当遵循的原则,也没有对其范围、程序等作规定,需要在实践中继续探索。本文拟就检察机关调查核实权行使的原则、范围及程序等问题谈些粗浅的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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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修改后所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改革与完善民事抗诉制度。一、改革民事抗诉制度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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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其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民事诉讼法》统一了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条件和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条件.并将检察院抗诉条件细化,进一步明确了抗诉案件是否需要当事人申诉的问题,提出抗诉案件进入再审程序的期限,初步明确了审理抗诉案件的法院级别,弥补了原《民事诉讼法》在实际操作中的不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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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已于2013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民事诉讼法修改幅度较大、涉及的内容众多,其中,对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加强可谓是一个重点。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手段以及具体程序等诸多方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使民事检察监督的法律依据更加细致明确,检察监督程序也更具操作性。本文从分析新民事诉讼法对检察监督的修改和完善之处着手,进而深入探讨新民诉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影响,以供改进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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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创设了由检察机关提出抗诉,要求法院对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案件进行再审的民事抗诉制度。本文简要分析了民事抗诉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并就如何完善我国的民事抗诉制度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和对策,以期民事抗诉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的运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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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设置的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它的建立对于维护司法的公平与正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近年来我国理论界及实务界对此项制度的存废产生了激烈的争论,且明显的呈现出废除和加强的两派观点。2007年10月底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似乎是走"加强派"路线,引起了更加广泛的关注。本文通过对存废两派观点的回顾和梳理,以及对我国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的解读,试图围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表达出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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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再审启动的途径仍然保留了当事人申请再审、法院院长依职权再审、检察机关的抗诉再审三种渠道,在畅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同时,明确了检察机关抗诉的事由与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致。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案件,除了民事诉讼法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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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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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今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8,10(6):97-103
"申诉难"与"执行难"这两大固疾困扰司法实务由来已久,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解决这两大难题方面作了突破性立法。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就解决"申诉难"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规定,作为法律监督角色的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后的新局面将成为民事检察工作的当务之急。检察机关应提高对民事诉讼审判活动的监督能力,明确民事诉讼监督的当务之急,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理念和提高民事抗诉水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