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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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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附条件逮捕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按照证据对犯罪事实的证明程度来划分,可以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第一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分为"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已经构成犯罪"和"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两种情形,附条件逮捕所解决的是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尚未构成犯罪的案件具备哪些条件才能予以批准(或决定)逮捕以及在逮捕后应采取哪些保障质量措施的问题.附条件逮捕有利于准确执行法定逮捕条件,防止把握过严或过宽;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刑事政策;有利于确保逮捕案件质量,实现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平衡;有利于强化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实现监督制约与支持配合的有机统一.同时,附条件逮捕需要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理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理解李忠诚修改后的刑诉法将“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这一逮捕条件修改为“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正确理解和执行这一变化了的逮捕条件,不仅关系到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且关系到公民权益的保护。“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逮捕条...  相似文献   

3.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逮捕的证据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但在刑事诉讼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证据标准认识不一。本文拟就逮捕的证据标准问题谈谈自己的粗浅看法。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只有符合上述全部条件的,才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  相似文献   

5.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有逮捕必要。工作中,检察机关一般重点对这三个条件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6.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朱孝清副检察长在全国第二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上提出要正确掌握逮捕条件.其中"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要以"证据所证明的事实构成犯罪"为原则,"证据所证明的事实基本构成犯罪"为例外.[1]第一次提出了附条件逮捕制度的构想.  相似文献   

7.
本文从以下方面探讨:一、正确掌握逮捕条件。二、逮捕在整个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三、"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在批捕条件中的作用,四、对"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理解。五、对"有逮捕必要"要件的理解。  相似文献   

8.
逮捕是刑事诉讼中为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相互串供、毁灭证据、保障刑事诉讼正常进行,在一定时间内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必要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有逮捕必要。在司法实践中对逮捕的前两个条件容易把握,但对什么是“有逮捕必要”,怎样才“无逮捕必要”没有明确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的规定,逮捕这一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要件,即证据要件箔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刑罚处罚要件(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和必要性要件睬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相似文献   

10.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与原刑事诉讼法相比,主要是将原来的“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就使得批捕的条件发生了变化,但由于其理论上的过于概念化,在具体运用过程中,就逮捕条件较以往放宽了还是更加严格了抑或没有变化众说不一。如何正确理解和运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当前司法实践中亟待明确的问题,笔者试结合实践中…  相似文献   

11.
为了调研错捕而导致的国家赔偿案件的情况,找出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应对策略,我们本次共抽查12件国家赔偿案件。其中,5件属于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41.7%。另外7件属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案件,占申请国家赔偿案件总数的58.3%。一、错捕案件反映出的主要问题(一)受“疑罪从有”观念影响,未严格执行逮捕条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的,应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因此,正确理解、掌握逮捕条件,是做好逮捕工作、提高逮捕质量的关键。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否则不能认为犯罪事实已经有证据证明。但在实践中,上述规定在“疑罪从有”观念影响下,个别检察人员对规定打了折扣.致使犯罪嫌疑人在没有确凿充分证据证明其犯罪事实的情况下,被错误逮捕,最终引发国家赔偿。如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强奸、抢劫对马某等三人批准逮捕时,证明三人有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就是犯罪嫌疑人口供,公安机关虽然也收集了一些现场提取的证据。但因这些证据或者是因为无法作出统一比对。如现场提取的受害人衣物.经与三犯罪嫌疑人的血样DNA检验鉴定,因检材DNA含量过低.鉴定结果无法做出同一的比对:或者是因为未进行同一比对。如现场勘验时发现的脚印是否与犯罪嫌疑人的一致.公安机关没有没有和犯罪嫌疑人的脚印进行比对。以上这些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未经查证属实。在此情况下,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了批准逮捕三名犯罪嫌疑人的决定,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定的批准逮捕条件的。也违背了刑事诉讼法关于“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规定。以致该案两次退回公安机关.后该县人民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三名犯罪嫌疑人作不起诉决定。  相似文献   

12.
如何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王兵心,龚志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这是批准逮...  相似文献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当依法逮捕。”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逮捕条件表现为三个方面: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必要性条件。  相似文献   

14.
刑诉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第二,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第三,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笔者认为,刑诉法对逮捕法定条件的规定存在缺陷,需要加以修改。一、“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这一条件不够科学,应表述为:“有充足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主要理由是:第一,从刑诉法的其他条文规定来看,刑诉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15.
逮捕是检察机关、法院对那些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其他强制措施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害性的嫌疑人,决定实施的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由于逮捕是以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人身自由为内容,错误实施或实施不当,就会伤害无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给其社会生活带来消极影响,因此正确适用羁押逮捕措施,对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机关的执法权威和尊严意义重大。本文试通过对我区2004年捕后判缓刑、拘役、单处罚金案件分析,发现司法机关在羁押逮捕措施适用上存在的问题及困惑,并提出…  相似文献   

16.
一、正确理解“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法定逮捕条件。逮捕条件之一由“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修改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现行刑事诉讼法的一大特色。许多侦查机关,甚至不少专家、学者都认为这一修改表明逮捕条件放宽了,更有一些办案人员对此产生了误解,以为案件只要有证据就可以提请逮捕犯罪嫌疑人,对证据是否确实、能否相互印证则不予考虑。正是这种误解造成了各地检察机关自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不捕人数的大幅上升。如深圳某区检察院1996年全年不捕13人,占受理呈捕案的0.9%。1998年不捕76人,占呈捕案的8%。这76…  相似文献   

17.
所谓附条件逮捕,是指检察机关办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案件时,对涉嫌严重刑事犯罪的嫌疑人,认为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尚未达到批准逮捕的一般标准,但具备有继续侦查取得、完善证据的条件和可能,公安机关已有补充侦查具体计划和方案的,  相似文献   

18.
余新喜 《河北法学》2008,26(2):179-183
现行法律对逮捕条件的设置过于抽象,难以把握,易导致逮捕的随意性。建议对逮捕条件进行全面修改,作分列式规定。首先,将证据条件修改为"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其次,根据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每个犯罪的法定刑,将犯罪划分为重罪、次重罪和轻罪,并相应规定应当逮捕、可以逮捕、不予逮捕三种情形。第三,相应地明确规定逮捕后的羁押期限。  相似文献   

19.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逮捕的首要条件,对于这一证据条件,是只要“有一定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即可,还是必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才可以?另外,国有企业改制后其原委派人员的主体身份如何认定,是否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这两个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同时又是较难理解和把握的问题。近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与本刊结合典型案例,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就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相似文献   

20.
沙金 《法制与社会》2011,(17):141-141
逮捕是我国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从程序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之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从实体上来讲,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0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应即依法逮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讲,所有的刑事强制措施都是为了保证诉讼的正常进行,因为我国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为了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顺利到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不可避免的在不同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强制措施制度的相对不完善,产生了很多问题,尤其是刑事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逮捕,不仅意味着被逮捕人的人身自由将受到最严格的限制,且法律允许对被逮捕人进行较长时间的羁押,如不能正确适用,则很容易造成超期羁押等严重侵犯被逮捕人权益的情况。本文就我国现有立法对逮捕措施规定中存在的缺陷进行了阐述,对如何完善现有立法中关于逮捕的规定提出了几点建议和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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