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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5):37-48
理由是将特定事实带入某一法律要件作出决定的原因说明。在行政机关行使裁量权时,不说明裁量理由,就无法让人知晓为何在裁量权的范围内作出该决定。根据行政法治原理,应当将说明裁量理由设定为法定义务,以论证裁量决定合乎法律。公开裁量决定的判断和选择过程,这既有助于抑制行政机关的恣意,也有助于说服行政相对人,也便于私人寻求救济和司法实施审查。裁量理由与裁量决定应当具有同时性和一体性。没有说明或者说明不充分时,因行政机关没有按照要求说明裁量理由,为尊重行政机关的首次判断权起见,法院应撤销裁量决定;如果行政机关在事后以其他理由替换原先已说明的理由,在没有改变主要理由时,法院则可基于诉讼经济原则一并审查,一次性解决纠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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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作为立法授权行政机关进行个案斟酌的权力,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个案斟酌的范围究竟应局限于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法律效果,还是可以扩展至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始终存在争议.科学界定行政裁量权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关系,分析两者纷争不断的原因,关注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现状,才能厘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促进依法行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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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作为立法授权行政机关进行个案斟酌的权力,已经得到普遍认可.但个案斟酌的范围究竟应局限于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法律效果,还是可以扩展至包含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构成要件,在学术界始终存在争议.科学界定行政裁量权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关系,分析两者纷争不断的原因,关注我国行政法治发展现状,才能厘清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界限,促进依法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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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海雨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2):14-18
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要求行政主体建立起新的与行政相对人交往的规则,行政裁量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重要的交往互动空间。行政裁量包括表象裁量、经验裁量与合理裁量等三个要素。通过对行政裁量运作过程以及实践的治理,祛除不必要的裁量,达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正当交往与沟通,促进法律效果与社会效益的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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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研究承认公共政策介入行政执法和司法职能的事实,但鲜少有研究关注公共政策在法律解释中的功能。“吐槽医院被拘案”为讨论政策裁量在行政解释中的功能角色提供了契机。学理研究显示,行政与政策之间的相似性与现代行政国家的行政效率诉求促使行政机关实施政策裁量。我国的行政解释过程背后蕴涵着复杂的利益纠纷,为政策裁量提供了合适的研究论域。政策裁量的实质是在行政解释过程中进行利益衡量,以便于解决行政解释过程中的各类争端,同时引导行政解释结果适应社会发展方向。政策裁量内容对于行政解释结论具有正反双重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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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自由裁量概念的再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为了弄清行政自由裁量的概念,我们必须首先简短地讨论一下在西方法律文献中具有广泛影响的哈特和赛克斯。德沃金对裁量的定义,特别是伽利根对行政裁量的理论分析模型,关注上述学说的合理性和理论缺陷,然后,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寻求对这个概念的较为妥当的把握。本文的基本观点是行政自由裁量的核心是选择行为方式(包括作为、不作为以及怎样作为)的自由,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虽然有着某种选择的余地,但却不是我们所说的行政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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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软法与硬法之间:裁量基准效力的法理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认识软法的效力和功能时,不能忽视软法与硬法之间的复杂关联性。软法作为"法"除了具有"软约束力"之外,也能够借助于某种硬法保障方式或机制发挥"硬"的作用。就裁量基准的效力而言,其对内的拘束力主要是基于行政机关的领导权或监督权而产生,并往往通过行政机关内部激励、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等自我约束机制来实现。同时,裁量基准作为软法的范畴,不能直接为法院所适用,但是借助于立法授权旨意要求的说明理由制度以及裁量基准自身体现出来的法律原则的适用效力等硬法保障机制,也可以获得一种间接的司法适用,从而产生对外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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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裁量法律控制机制进行研究,论证了权力机关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在分析我国权力机关进行监督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应当借鉴一些国家实行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并结合我国国情加以改造使之符合我国的法治实践,对完善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裁量的监督提供了参考思路。在论证行政机关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时重点放在行政程序对行政裁量的法律控制上,对行政程序控制行政裁量的回避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参与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进行了初步探讨。具体分析了司法机关对裁量的法律控制,提出了行政裁量权属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不能审查,行政裁量属于行政权的运用活动、司法机关可以审查的观点,说明了审查的范围只限于行政裁量的合法性,在认定滥用职权的主观方面时主张采用“过错推定”的原则。结束语说明现代社会对行政机关提出的是积极进行行政裁量更好地为社会服务的要求,现代行政法上的行政裁量制度是以有效发挥行政裁量权的积极作用为目标。提出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提高公务员的依法行政意识和依法行政水平应当是解决行政裁量问题的最终途径,完善岗位责任制、发展责任控制模式是对行政裁量进行法律控制的最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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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理性原则论要 总被引:22,自引:0,他引:22
法律程序的一项重要功能是使决定的形成理性化。从法律角度看 ,程序的理性化功能 ,是通过程序活动主体理性对话与论证、说服的方式 ,压缩权力行使过程中恣意与专横的空间。由于行政主体在行政过程中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通过程序而使该种权力行使理性化的意义就更为重大 ,程序理性应当成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在行政程序法制度中 ,程序理性需要通过保障决定的一致性、说明理由、程序操作的职业化等机制来实现。在我国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法制度建设中 ,人们没有理由拒绝这一原则及其制度性安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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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技术手段的采用包括决策和运用二阶段,传统上法律对行政技术手段的调控集中于其运用程序的合法性。然而如果行政机关选择了一个错误的、不合格的甚至无效的技术手段作为其实施行政行为的重要依据,那么当这一错误的行政技术手段被确立为标准而进行运用时,为其制定再完善的程序来监督也是徒劳无益的。应当通过确定行政技术手段决策的行政裁量属性,探求法律规制这种决策行为的可能性及其有效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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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中的不确定法律概念释义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不确定法律概念乃是法律概念的一种特殊类型,其具有语意模糊性和多义性的外在特征。在行政法领域,不确定法律概念与行政裁量系"如影随形"的一对范畴,但两者在存在范围、客体、判断空间、表现形式、司法审查诸方面有较为明显的差异。就司法审查而言,行政主体解释不确定法律概念应接受"全面司法审查"的传统观点有待扬弃,应承认特定条件下,针对特定类型的不确定法律概念,行政主体享有有限的"判断余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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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行政诉讼调解的正当性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等观点否定行政诉讼适用调解。受此影响,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但行政审判实践中,以"协调"、"和解"等形式变通适用调解的做法一直存在。这一矛盾根源在于将"公权力不可处分"、"当事人法律地位不平等"等学说的绝对化。行政裁量权的广泛存在和契约行政的渐成趋势,使行政诉讼中调解制度的建立具有了充分的正当性。但同时,行政裁量权的有限性和契约行政的局限性,又决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调解应当是一种有限的调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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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量的研究史表明,正确把握行政裁量范围的关键是如何看待其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关系。从行政法学理论看,不确定法律概念和行政裁量有明显的区别,尤其是在两者的行为后果上,审查的范围应该是完全不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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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复上所见的疑难案件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褚国建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1):190-202
批复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以法律论证的角度来看,司法批复具有法律解释与替代裁判两种功能,因此可以之作为观察我国法院之疑难案件裁判方法的实证材料。在法律解释的层面,由于中西方司法体制与法律行文的差异,西方法学方法论上的一般解释理论在用来说明我国司法解释操作特别是再解释问题时未必适用。在法律论证的层面,特别是理由给出的层面,我国法院主要依据制定法、司法解释与行政政策作为法律论证理由,但是在理由的给出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具体化解释与正当性说明、同时过分地依赖审判委员会的集体人格权威来作为论证的主要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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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规划的法律性质对于确定行政规划的救济方式具有重要意义。行政规划的性质取决于"确定规划"的性质,作为行政规划的完成阶段,"确定规划"通常以规划确定裁决的形式出现。确定规划裁决所具有的权利形成效果决定了行政规划应当是具体行政行为。但在我国,由于确定规划裁决的"权利形成效果"缺乏法律规定,因而行政规划尚不能被认定为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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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贵松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3):65-76
行政裁量基准是指行政机关以判断选择的标准化方式将行政法规范授予的裁量权限予以具体化。从平等原则出发,应将设定裁量基准规定为行政机关的义务。裁量基准相对于立法而言是裁量权的一般行使,相对于公务员而言则又是裁量权的控制手段。裁量基准虽非立法,但经由平等对待、信赖保护等原则的转换而对行政机关具有事实上的拘束力。适用裁量基准并不免除行政机关的个案考虑义务。在裁量基准适用的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裁量基准作出决定;在非典型案件中,行政机关可以不适用裁量基准,但应当说明理由。在审查存在裁量基准的案件时,法院要进行两阶段审查,先审查裁量基准自身有无合法性,再审查在适用裁量基准上有无合法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