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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泽军,男,16岁,系被害人李世风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暨法定代理人高爱华,女,41岁,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泽军之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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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就是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问题(一)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被害人有权提起而没有提起时,人民检察院能否代为提起?我们认为,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不宜代为提起。从本质上说,附带民事诉讼是一种民事纠纷,造成物质损失的被告人是债务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是债权人,债权人有充分的理由要求债务人赔偿损失,同时也完全有权利放弃这种要求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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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对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现状及调查分析 我国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基本上还是比较高的。1980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中为被害人的地位规定了三种情况: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自诉,就成为自诉人,属于抗诉一方的当事人;如果被害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而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既不是证人,也不是当事人,而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诉讼参与人。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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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5)
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浙江省杭州天利咨询工程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倪立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均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蓉蓉,浙江杭州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安涛,男,29岁,上海市人,原系浙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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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机关: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会玲(本案被害人张志学之妻)。被告人:王刚强,原系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职工。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02年4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取保候审。被告人:王鹏飞,原系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职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1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法定代表人:王永贵,系该站站长。案情介绍1999年8月5日晚9时30分左右,陕西省高陵县交通运输管理站泾渭分站9名工作人员由王鹏飞带队,为稽查规费(养路费、管理费)在泾渭镇西铜公路下隧道西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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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未能对被害人权利保障给予充分的关注和救济,不仅对原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对方当事人的范围和诉讼请求的范围有不适当的限制,割裂了刑事与民事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而且民事诉讼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冲突也没有得到很好的协调,忽视了附带民事诉讼救济的独立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具体操作适用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判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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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当前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中,原告人往往在要求赔偿直接财物损失的同时,也要求赔偿精神损害。由于我国修正的刑诉法第七十七条只规定了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时,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以司法实践中就出现了精神损害赔偿只存在于民事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能对精神损害予以赔偿的观点。那么,什么是精神损害?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中到底存不存在精神损害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与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不同?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什么构成要件?对这些问题,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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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无名氏被害人遭遇不测身亡后,因其身份无法确认,他们作为公民应得的民事赔偿权利一直得不到有效保护,同时,因被害人身份不明确导致的无适格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起诉讼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也剥夺了嫌疑人获得从轻处罚的条件,损害了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应当引起重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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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2)
公诉机关:山西省运城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靳守邦,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新民,山西省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余忠元,山西省运城地区尊村引黄灌溉管理局副局长。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山西省运城市安邑水库管理委员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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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诽谤罪的被害人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赔偿人格损害?这是一个新的问题,涉及到我国能否实行人格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问题,应当予以重视。一、现行立法之矛盾在我国的现行立法中,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仅限于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例如,我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分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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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切实保护被害人人身财产利益,提高诉讼效率,节省诉讼资源,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确立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自设立之始便受到广泛质疑,而从司法实践来看,制度的运行没有很好的体现制度设立的目的和宗旨。在财产型犯罪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存在范围受到极大限制,被害人所能选择的救济途径过于单一等缺陷,充实与改进该类型犯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显得愈来愈紧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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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代表,在法庭上肩负着指控刑事犯罪的公诉职能,同时还肩负着公共利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职能。 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这是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依据。法条采用“可以”二字,没有做出“必须”的规定,是立法者考虑到各种具体情况,留给检察机关一种“自治”的处置空间,而绝不是可有可无的,更不能因此而漠视法律规定的职责,漠视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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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8,(4)
六、附带民事诉讼 第八十四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 第八十五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八十六条 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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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法院能否适用责令退赔?或被害人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责令退赔后,提起民事诉讼,法院能否受理?面对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的撞车现象,如何将责令退赔与民事诉讼有效衔接呢?从责令退赔的内涵及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阐述在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不应直接适用责令退赔。如果被害人在责令退赔后,又提起民事诉讼的,从保护被害人利益角度,原则上应予受理,只有对个别情形,基于效率原则,才予以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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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从被害人民事权益保障视角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现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全面承袭了1979年《刑诉法》的相应规定,在刑事司法审判中已经明显不适应对于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需要。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在程序上应当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反诉;撤回公诉以后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等等问题进行完善。在完善相应程序制度的方式上,应当通过立法修改的方式进行,而不是采用现行司法解释的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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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先行起诉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难以保证被害人之损害得到及时有效赔偿。应当通过修改立法赋予被害人民事赔偿先行起诉权,即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前,允许被害人提起单独的民事诉讼,这样可以摆脱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带来的种种限制,保证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实现其求偿权。先行做出的民事判决对后行的刑事判决没有既判力,因此民事程序前置不会影响刑事审判的正常进行。由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于刑事诉讼,被害人有能力在先行的民事诉讼中完成举证责任。然而一旦败诉,即使后行的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犯罪成立,被害人也只能接受民事诉讼败诉的后果,这是其选择行使先行起诉权必然承担的风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