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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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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彭情宝 《人民司法》2012,(9):98-100
1990年10月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程序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明文规定对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应作出撤销该被诉行政行为的撤销判决。但对于一些并非明显违反法定的行政程序或者说具有轻微瑕疵的行政程序的行政行为,法院则通常将其视为合法的行政程序予以裁判维持,这难免会使人心生法院偏袒行政主体的直观感觉,影响法院裁判的权威。现行立法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形式的简单化处理,并无法满足法院对复杂多样(表现形式不一、产生原因不同等)行政程序违法  相似文献   

2.
论民事诉讼证据裁判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民事诉讼遵行证据裁判原则,即当事人和法院应当运用经过证据调查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来证明和认定案件事实.在证据裁判原则下,争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应当采用"严格证明",而非讼案件的实体事实和程序事实采用"自由证明"即可.不过,真实性已经得到确定或者不存在合理争议的事实、经验法则、交易习惯等,通常不适用证据裁判原则.法院违背证据裁判原则的,构成上诉或再审的理由.  相似文献   

3.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再讨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瑞华 《法学研究》2014,36(2):166-182
对于被告方提出的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要进行专门的程序性裁判。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被告方一旦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法院就要优先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使程序性裁判具有优先于实体性裁判的效力。作为程序性裁判的两个重要部分,初步审查要求被告方承担初步的证明责任,具有过滤不必要的程序性裁判的功能;正式调查作为法院的程序性听证程序,具备基本的诉讼构造,偏重于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并由公诉方承担证明侦查行为合法性的责任,且要达到最高的证明标准。对于一审法院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所作的决定,二审法院无法提供独立的司法救济,只能将其与实体问题一并作为是否撤销原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4.
裁判中心主义的诉讼特征是以证据能力为基准并强化司法裁决权的终极性,面对行政公定力,作为裁判证据采信或排除除当事人举证外同样需要法官积极心证予以支持,进而完成裁判义务。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常面临着行政规范以及由此生成的行为、事实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定案依据并可能产生有碍司法公正的情形。法院作为裁判的正义化身,既要维持司法纯洁性,又须本着司法不破行政的原则进行处理,故在不予直接撤销或宣布其无效的前提下,通过证据采信的方式以"裁判不适用原则"将其排除,藉此矫正违法实现私益救助。鉴于国情,我国传统司法对行政公定力通常采取回避态度,在个案中虽有司法在先性但未形成制度化和体系化难以操作,故本文从实证角度考量,以裁判理论为基础对"裁判不适用"进行原则化构筑,旨在《民事诉讼法》修改时将其确立为基本指导原则。  相似文献   

5.
行政程序立法在我国整个法制体系中是一个比较薄弱的环节,到目前尚无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加之行政程序的复杂性、多样性,导致法院对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的可操作性不甚令人满意。就目前来看,法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要远远少于行政主体因实体违法而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这就容易造成一种假象,即目前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遵守了法定行政程序,事实却不尽如此。  相似文献   

6.
通过分析比例原则适用第一案后20年间的典型案例可以发现,比例原则在我国的适用已从行政处罚扩张到多种行政行为领域。比例原则已成为法院评判行政行为实质合法性的重要准则。法院可以根据"滥用职权"和"明显不当"标准,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比例性审查。对于目的正当性和手段的适当性、必要性、均衡性的规范认识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审查标准并不统一。在合比例性举证责任上,一些案件并没有完全遵循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在合比例性审查强度上,似乎大多是宽松审查或低密度审查。对于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比例原则,法官在个案中有着巨大的裁量空间,但大多数判决论证说理还较为简单。作为人权保障利剑的比例原则,势必在我国得到更加广泛地适用,合比例性分析方法与技术有待进一步提高,其未来适用应注意确定性与灵活性的平衡。  相似文献   

7.
"规制虚假诉讼"被普遍认为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制度目的,然而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对此并无反映,实践中"虚假诉讼"也没有成为法院裁判此类案件的主要考量。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六项法定构成要件中,三项程序要件的理解与适用较为简单,原告的起诉不能满足其要求的,法院多数会在实体审理前予以驳回。原告主体适格问题较为复杂,一方面呈现程序要件的特征,另一方面又有显著的实体要件特征。此外,通过裁判文书可以看出,"原裁判错误"这一要件的运行有复杂化倾向。为适度简化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司法实践,法院应以原告的权利依据为中心,综合审理、判断"原告主体适格"、"权益受损"和"原裁判错误"这三项实体要件。同时,为规范该类诉讼的程序运行,增强审理的条理性,减少裁判的随意性,法院应重视构成要件与程序阶段、裁判结果之间的对应关系,并合理安排各个要件的审理(查)顺序。  相似文献   

8.
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和实施虽然是行政机关主导的,是行政自制理论的体现,但仍需遵循立法者的授权本意以及接受法院对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行政裁量基准的制定以及法院在对行政裁量性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比例原则的作用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9.
既判力视域下的民事检察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韩清  赵信会 《河北法学》2011,29(11):29-35
既往对既判力的研究,侧重其安定性功能,目的是批判抗诉再审与既判力的冲突。其实,赋予确定裁判以既判力的依据是审判中法院已经给予当事人充分的程序保障,法院在发现事实上也已经作出积极努力。再审只是冲破不具备正当性的虚假既判力,既判力与再审制度之冲破虚假的既判力存在一致性。抗诉再审又与通常程序中程序瑕疵、实体瑕疵的祛除有一定的差异,这一差异要求必须以谦抑原则作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10.
李晓新 《行政与法》2007,(11):92-94
在火车站对身份证核查的行政行为本身是属于行政机关的正当权限范围内的行为,但是,如果把这一行为作为一种常设性行政行为存在,并要求部分或全部旅客都要接受核查,则又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导致了行政行为的异化,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这一行为则违反了行政服务性原则、行政效益原则、行政比例原则,以及程序正当性原则的现代行政法理念的要求,需要对这一行为予以重新定位。  相似文献   

11.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亟需改进。根据损害范围与赔偿范围相一致的原则,应当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将抽象行政行为与行政不作为纳入行政赔偿的范围。在行政赔偿程序方面,应当废除赔偿义务机关的确认程序,将必须的先行处理程序改为受害人可以选择的程序,建议在法院设立专门的国家赔偿审判机构,通过诉讼程序来审理和判决国家赔偿案件。  相似文献   

12.
张慧平 《河北法学》2004,22(1):79-82
为了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公正、效率价值和达到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行政程序法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公开原则等四项基本原则。该四项基本原则体现了行政程序法程序与实体并存的特点,并承担了价值和规则沟通桥梁的角色。  相似文献   

13.
学界对行政程序的关注主要限于法定行政程序,而对非法定行政程序有所忽略。非法定行政程序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程序,它虽具有弥补法定程序不足的功用,但也容易滥用因程序裁量权而忽视相对人的程序性权利。对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非法定行政程序,法院应当按照正当程序原则的司法审查标准进行审查;违反该原则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54条规定的滥用职权之情形,法院可据此撤销相应的具体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14.
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的审查对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检察监督原则是界分检察机关行政诉讼监督权的基本依据。检察机关要承担起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职责,必须对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大致包括四个方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的合法性;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法院行政审判行为的合法性;其他当事人尤其是行政诉讼被告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从发挥国家监督的效用的角度考虑,有必要把行政审判程序、行政检察程序与追究违法行政责任的程序衔接起来。  相似文献   

15.
《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的诚信原则,作为理念,当然"适合使用"于所有诉讼主体的所有诉讼(程序性)行为;但作为裁判依据,却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不能用来惩戒法院和法官。对法官失信行为的惩戒,只能适用法官法的规定另案予以处理。民事上诉和再审,不能仅以法官失信为由,直接适用诚信原则来撤销或纠正原来的裁判。民诉法诚信原则的适用,必须让位于具体的程序规则或硬性规定,否则就会"躲入一般条款"。正确理解和适用民诉法诚信原则,是其得以实施的前提,否则就会使其处于"要么没用、要么滥用"的境地。  相似文献   

16.
李垒 《法学论坛》2012,(2):85-90
行政行为的附款包括条件、期限、负担、负担保留以及废止保留等类型。信赖保护在行政行为变更或消灭中是重要的考量因素,但信赖保护对于附款行政行为是否依然适用则依附款类型的不同情形而异。比例原则是判断附款是否违法不当的重要标准,其不仅在附款形式的选择方面,而且在附款的实质内容方面,都有其具体的运用。当附款违法时,相对人最有效的救济方式,应是提起课予义务之诉,请求法院依据附款违法类型采取不同的权利保护方式;而不是以附款与主行政行为是否可分为标准来决定是否采取单独撤销附款之诉的权利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法的比例原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比例原则是许多国家行政法上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它包含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三个子原则。行政法中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权力的行使除了有法律依据这一前提外,行政主体还必须选择对人民侵害最小的方式进行。比例原则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8.
一、行政侵权赔偿诉讼的特点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特殊的诉讼,它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合法性之诉,又不同于民事赔偿诉讼。《行政诉讼法》规定了法院根据行政相对人的请求,依照法律规定,对于被诉的行政主体是否应当赔偿、如何进行赔偿等问题进行审理和裁判的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的的基本原则贯穿于行政活动的始终,是其必须遵守的共同准则。其中的合理行政就是行政机关根据裁量权做出的活动必须符合理性。比例原则就是合理原则要素之一。所谓的比例原则行政比例原则是行政法的重要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保护相对人的权益,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二者有适当的比例。本文从行政法的比例原则的起源入手,讲述了比例原则的产生与发展,并详细的介绍了我国行政法中比例原则的相关规定,相关状况,以及比例原则在我国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自己的解决的方案。  相似文献   

20.
张建明 《行政与法》2002,(10):31-34
入世后,政府面临挑战,对我国行政审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要求.WTO对一国政府行为监督的体制、程序和实体裁决都作出了相关规定,WTO还要求一国政府行为必须遵守协议中所体现的基本原则精神.法院在审理涉世行政案件时,应该在审查范围、审查主体、审查依据、审查程度、裁判权限等方面适时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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