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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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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提单是证明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签发的日期是货物装船日期的证明。货物装船后承运人签发提单,这是国际公约、国内法规定的对承运人的责任要求。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会影响到提单持有人利益的正常实现。本文试图从理论上和对于实践的总结中论述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2.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法律性质及其法律后果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海事审判实践中,因预借或倒签提单行为引起的纠纷日趋增多。由于目前法律上对这类行为的规范尚无明确规定,学术界对这类行为性质的争论仍存在分歧,有的认定其为违约行为,有的认定其为侵权行为。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性质认定的不同,导致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不同,赔偿范围的不同,这显然是不适宜的。为避免这种状况的继续存在,有必要对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进行深入讨论,以期形成共识。 一、预借、倒签提单的概念 预借提单是指:承运人已接管货物,但还未装船,或正将货物装船,但还未装完,应托运人(卖方)的请求即时签发的提单。其特征是: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货物还未装船,或装船还未结束;在托运人请求之下,提单的签发日期早于实际装完船的日期。  相似文献   

3.
根据各国法律及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只有在货物全部装船后,才能签发已装船提单。但在信用证交易日益盛行的今天,往往出现预借提单这类不正当的行为。所谓预借提单,即从事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承运人接收货物后,在尚未装船或尚未全部装船完毕的情况下,就签发已装船提单的行为。实践中存在下述三种情形:门)承运人已接收货物,但承运船舶还未抵港,就签发已装船提单;(2)承运人已接收货物,承运船舶也已经抵港,但还没有开始装货,就签发已装船提单;(3)承运船舶已抵港,且已开始装货,但未等到所托运的货物全部装船完毕就签发…  相似文献   

4.
略论海运提单欺诈的常见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运提单是海运贸易中的重要单据,它可以流通,并代表物权,谁拥有提单,谁就拥有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海运是国际贸易运输最主要的方式,因而这一纸提单在以单证买卖(ocumentaiysal)为主要贸易方式的今天,成为海运欺诈利用的对象。以下笔者简要介绍几种常见的提单欺诈。(-)倒签提单(BackdatedB/L,人nh-datedB/L),指货物装船后签发的,其签发日期比货物实际装运日早的提单,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方便结汇。承运人如签发倒签假钞一,’明显构成对提单受让人的一项欺诈行为,因为提单日期应是货物装船完毕的日期而所签发…  相似文献   

5.
预借或倒签提单问题透视王雪林提单的基本要求提单,又称海运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在班轮运输中,提单就是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在租船运输中(除了租船人将船舶充作班轮经营...  相似文献   

6.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倒签、预借提单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收货人的利益。目前,学界对这类行为性质的认定仍存在分歧,笔者对倒签、预借提单进行了界定,认为其是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共同侵权行为。  相似文献   

7.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何为预借提单(Advanced B/L)和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汉堡规则》第1条第7款规定:提单是指用于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各国的海商法大都有类似规定,我国海商法第71条也作了上述规定。这一规定体现了提单的三大职能:货物收据、物权凭证、运输合同证明。 现代国际贸易中,跟单信用证付款方式是最主要…  相似文献   

8.
论预借、倒签提单行为的责任属性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引言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货物后向托运人签发的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一种书面凭证。预借、倒签提单是一种欺诈行为,行为人应承担由此行为而引起的民事责任,然而在行为责任属性的认定上却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或认为应负侵权责任,或认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还存在一种双重请求权理论,认为根据运输合同可以对违约提起诉讼,同时也可以承运人侵权为由提起侵权之诉。无疑,正确确认预借、倒签提单的责任属性对于澄清人们的错误认识,避免法律关系的混淆,正确指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各国际公约、…  相似文献   

9.
预借、倒签提单法律性质之我见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前言近年来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无单放货的海运纠纷案件日益增多,而对于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已成为我国海商法界的热点。然而,我国海事法院在认定上述案件的法律性质上所持普遍性观点是侵权而不是违约。最典型的案例是XX海事法院判决的福建宁德地区经济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预借提单纠纷一案,XX海事法院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明确认定:“被告在货物装船前签发了已装船提单,是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在我国海商法理论界,虽然对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及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仍有争议,但专家们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当前的经济发展正处在蓬勃的阶段,在航海运输的产业发展领域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用保函来换取清洁提单已经在当今的航运实务当中广泛的使用,尤其是在承运人以及托运人的签发清洁提单问题存在着纷争时,通过这一方法能够将双方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在国际海上运输的过程中,在货物装上船之后,托运人就会要求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进而在信用证项下规定其它必要的单据一起向银行进行结汇。对于此类的换取清洁提单的包涵在法律上是不是有着其效力,这是承运方以及货方所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就保函换取清洁提高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希望能够对实际起到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11.
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的各种学说,实质上是侵权说与违约说的争论。本文从分析侵权行为与违约行为的本质区别的角度探讨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的法律性质,并通过分析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性质、提单的性质、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究竟侵犯了收货人何种权利等重要问题得出承运人倒签提单或预借提单构成侵权行为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
提单(BILLOFLADING;B/L)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常用、最常见的单证。但在国际货物运输业务中并无具体、明确的提单规则。本文涉及的提单规则的渊源为国际惯例、国际公约、国内法和提单条款;涉及的承运人(CARRIER/FORWORDER)的法律责任不包括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违反运输合同而造成的货物损坏和灭失的责任,仅包括因不适当签发提单或无单放货而对托运人(SHIP-PER/EXPORTER)应承担的责任;因预借、倒签提单而对收货人(CONSIGNEE)或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应承担的责任。一、提单的法律性质我国海商法第…  相似文献   

13.
当货物在海上运输中灭失或损坏后,当事人首先必须确定责任主体,否则,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自承运人交付或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一年内未起诉承运人的,承运人或船东免除责任。此项规定表明当事人诉错对象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外,更严重的是重新起诉可能面临诉讼时效已过的风险。虽然海商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后,应托运人的要求,承运人应当签发提单”,似乎可以确定签发提单者即为承运人,但是海事审判实践中却因种种原因,使承运人的识别颇为困难。由于不同法院在处理该问题时有不同的做法,故它引起了海…  相似文献   

14.
按照我国海商法和国际提单公约的规定,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职能,并可以作为议付的凭证。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中明确了提单、发票、保险单等有关装运单证里银行处理的必须的单证。对于国际货运代理,如果本人是承运人或受承运人委托签发的提单,同样具有物权凭证作用。如果“提单”签发人不是承运人,在法律上仅仅被认为是收到托运人货物而出具的货物收据。因此对于这种提单,法律上不承认它是物权凭证,也不能作为议付的凭证。  相似文献   

15.
倒签提单是否导致合同解除牛凤国1993年3月,我国某外贸公司A与日本某公司B签订一项钢材进口合同,交货期为同年5至6月。合同订立后,A按时开出有效期至7月10日的信用证。B由于一系列原因,直到7月2日才将货物装船完毕。但B串通承运代理人,取得签发日期...  相似文献   

16.
【案情介绍】1998年8月份,原告我国A公司与某国S公司签订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贸易术语为“FOB上海”,装港上海,卸港桑托斯,付款方式为远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要求提单注明托运人为S公司。A公司交货后,被告B作为承运人出具收货单,载明托运人为A公司,装箱单、产地证、检疫证书的发货人均为A公司。后承运人B应卖方要求签发提单,载明托运人为S,收货人凭指示。提单背面加盖原告公章,S未在提单背面进行背书。原告将全套单证交银行议付,但银行以背书人非托运人为由拒付。而被告B则以货物不及时通关将被罚没为由,在未收回…  相似文献   

17.
提单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提单是货物装船后,由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货运单据。提单具有货物收据、物权凭证以及运输合同的书面证明等作用,对国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买卖都具有重要意义,受到国际经济界的普遍重视。提单的作用越大,产生的问题越多,这就需要更深入地探讨其法律性质,以正确使用提单,充分发挥其作用提供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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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德国五矿有限公司被诉人:中国华润总公司一、案情申诉人德国五矿以CIF厦门价格卖给被诉人华润公司2O00吨铝锭,由天津远洋公司大丰轮从巴西承运回厦门港,华润公司在取得提单后,经背书转让给厦门锦江贸易公司。天远“大丰轮”于1992年11月28日抵厦门后,收货人厦门锦江公司发现发货人和船东倒签提单。因信用证规定装运期为1992年8月3O日,而实际装船日期为9月8日,为明显的倒签提单。于是,锦江公司向华润索赔,华润即以倒签提单事由向德国五矿提出索赔,若不赔即拒收货物,导致了德国五矿和华润公司签订一份赔偿“协议书”,该…  相似文献   

19.
郭瑜 《中外法学》1999,(2):82-87
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最重要的单证,也是国际贸易的核心单证之一。它证明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收到了托运人交运的货物,是承运人在目的港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债权关系指提单持有人和承运人之间基于提单签发和持有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由于提单签发后往往经过多次转让,最后在目的港持提单接收货物以及在货损货差发生时向承运人主张索赔的往往不是托运人而是第三方提单持有人。这个第三方可能是买卖合同的买方,或持提单作担保的银行,或其他国际贸易关系的当事人。这些人在买卖、结算等环节的权利的实现,最终取决于提单代表的权利能否得到实现。所以提单债权关系的性质、内容的确定不仅对海上货物运输的正常运转极其重要,而且与整个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息息相关。但对于提单债权关系学理上一直缺乏深入探讨,并由此引起实务中的很多问题,导致提单纠纷大量产生。本文试图从理论上澄清这个问题。  相似文献   

20.
前不久,一票货物自大连出口至日本,由于承运人管货的过失出现严重货损,持有正本提单的收货人提货后拒付货款,卖方无法实际控制与处分货物,钱货两空,于是在中国某地海事法院起诉承运人。那么,卖方(即托运人)在提单已经转让的情况下,是否还享有运输合同下的诉权①?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该海事法院否定了托运人的诉权,认为“当承运人签发的清洁提单已经为收货人合法持有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随提单的转让而一并让与给合法的提单持有人,包括合同诉权。因此,该提单项下的货损货差只能由收货人向承运人索赔。”与此同时,我国另一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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