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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一种证据规则,证据补强是针对某种证明力薄弱之言词证据,须与其他证据合并提出.证据补强规则与我国“印证证明模式”在实质上具有相通性.作为一种当事人证据,被害人陈述具有极大的主观性,在一定程度上削减了被害人陈述的可信性或者证明力.在口供补强已经被我国刑事诉讼法移植确认的情况下,确立被害人陈述之补强规则也是合理的.具言之,在被害人陈述成为案件定罪的关键证据或者仅有的证据时,应当对该被害人陈述进行证据补强. 相似文献
2.
辨认人的感知、记忆、辨识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均可能存在错误,而辨认错误是导致刑事误判的一项重要原因.英美法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证据能力规则,其中,美国以传闻法则、律师帮助权和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判外辨认进行规制,英国则通过传闻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对先前辨认陈述予以规制.我国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极为不完善,辨认人及辨认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亦极为疏漏.为此,有必要从准入规则与排除规则两个层面对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 相似文献
3.
2011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前总裁斯特劳斯.卡恩性侵案经过长达3个月诉讼后被撤销,凸显了被害人作证及其陈述证据效力的特殊性。被害人和证人虽然都"身临其境",目睹了犯罪事实的发生过程,但被害人还"身受其害",这决定了被害人作证与证人作证既有共同点又存在许多重大差异,二者不能混同。被害人的当事性要求立法从作证适格性、传闻证据规则、意见证据规则、任意性规则、关联性规则及合法性规则六个方面对被害人陈述的证据能力进行合理限制;同时规定被害人陈述原则上不能作为定罪的唯一根据,其证明力需要补强。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陈述是指作为自然人的刑事被害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所做的陈述.就陈述主体而言,作为证据法之被害人并不包含所谓的单位被害人.被害人控诉、被害人主张都是作为意见性的陈述,并非证据意义上的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辨认是被害人陈述的另一种表现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中的所谓被害人影响陈述则在外延上与作为证据的被害人陈述有相当之交集. 相似文献
5.
英美法系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证言笔录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即便如此,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对方的攻击和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直接言词愿则来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实质审查,且证据能力附属于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判断.要合理规制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除了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之外,在庭审的实质化、裁判书说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事法律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从上述规定我们看出,我国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只适用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三种证据,而将鉴定结论这一重要的言词证据排除在外,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科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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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辨认的心理机制及相关诉讼规则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从刑事诉讼角度看,司法辨认无非有两种含义:其一是作为侦查手段;其二是作为诉讼证据,作为诉讼证据的辨认当然是指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形式存在的辨认结论。但是辨认结论的获得毕竟不同于一般证人、被害人陈述的过程,在司法实践中,辨认都是经过特定的组织形... 相似文献
8.
聂昭伟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2):33-41
证据规则立法演变呈现出如下规律:首先,在证明力问题上,法官的判断经历了从不自由到自由的过程,证据证明力日渐脱离法律的规定,而进入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其次,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应当成为各国证据立法的重心所在。我国当前证据立法与上述规律背道而驰,其中,证据能力规则不仅数量稀疏,而且质量不高;相反,证明力规则却显得相当庞杂,占据了证据规则体系的主干地位。为此,在将证据立法重心由证明力转向证据能力的同时,又要防止矫枉过正。一方面,我国尚未形成自由心证约束机制,仍然需要一定的证明力规则来制约法官的心证;另一方面,我国当前证据资源有限,证据能力排除规则又不宜规定过多,以避免对案件事实真相认定产生障碍。 相似文献
9.
鉴定结论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鉴定结论的认证规则包括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据能力规则和鉴定结论认证的证明力规则,前者主要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中立性规则、事实问题规则、专门性问题规则;后者主要有鉴定结论的证明力优位规则和鉴定结论之间的法律地位同等规则。 相似文献
10.
刑事被告分为形式的共同被告与实质共同被告两种,两种被告之自白须在符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传闻证据规则以及给予相对方对质询问权的前提下方得使用。共同被告自白之证明力应接受补强规则之检验,如发生角色替换而使实质共同被告成为“污点证人”,其证言之证明力不得作为认定其他被告有罪的唯一依据。在简易程序中,如果其他被告已经作有罪陈述,则该污点证人证词之证明力可以补强有罪陈述而定案。 相似文献
11.
非法证据的排除是基于证据能力而非证明力的排除,应以此为基点厘清该规则的适用范围,将非法证据与证明力有缺陷的虚假证据区分开来;瑕疵证据不同于非法证据,二者有质的区别。应原则上排除重复供述,保障被追诉人供述的自愿性。非法证据排除范围的完善应从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规定出发,以被追诉人基本权利的保障为核心审慎推进,应逐步实现非法证据认定的程序转向,发挥该规则制裁、预防程序违法的效力。 相似文献
12.
有关被害人陈述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扰和矛盾之处,被害人不同诉讼身份所带来的紧张关系对其陈述的证明力造成不利影响;被害人的控诉职能导致其自由陈述受到限制。新近立法对被害人陈述制度做出了部分努力,但仍不完善。因此,必须修正被害人身份冲突;确立人证取得以任意侦查为原则,以强制侦查为例外的取证规则;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审查主体及程序;确立翻证免受刑事追诉为原则,承担刑事责任为例外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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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被害人陈述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扰和矛盾之处,被害人不同诉讼身份所带来的紧张关系对其陈述的证明力造成不利影响;被害人的控诉职能导致其自由陈述受到限制。新近立法对被害人陈述制度做出了部分努力,但仍不完善。因此,必须修正被害人身份冲突;确立人证取得以任意侦查为原则,以强制侦查为例外的取证规则;明确非法取证行为的审查主体及程序;确立翻证免受刑事追诉为原则,承担刑事责任为例外的规则。 相似文献
15.
李大槐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1):97-102
对精神病被害人的证人资格及其陈述的证明力,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明确,导致实践中认识不一致。从国外立法和司法实践看,精神病被害人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在一定条件下具有证明力;深入探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可以发现,精神病被害人亦可以具有证人资格,其陈述在他具有一定记忆能力、表达能力并符合刑事诉讼证据规则的条件下也具有证明力。 相似文献
16.
言词证据是以人的言词陈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等。确定言词证据所反映内容的客观真实性和判断其证明力是审查判断言词证据的重心,言词证据潜伏着证明虚假事实情况的"危险性",正确认定对于保证案件的质量至关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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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开“传闻”的面纱——关于“传闻证据”概念和范围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明晰传闻证据的概念和范围是传闻规则正确适用的前提。传闻是用于证明陈述所主张的事实真实性的审判外陈述,其依据不同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传闻证据与传来证据有区别,二者应当是交集的关系。传闻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除非符合传闻规则的例外情形;符合例外情形的传闻的证明力的认定,与其他证据无异。 相似文献
18.
既往的研究太多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粗疏这一制度层面解释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的原因,但这并不充分。从结果层面而言,非法证据没有被排除在很大程度上意味着被采纳。对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的研究必须深入解析法官采纳非法证据的内在原因。法官证据运用的形式主义化、刑法的主观主义倾向以及司法实务部门对证明力规则的过度追求等因素,是诱发法官采纳非法证据的重要原因,并由此造成了非法证据难以有效排除。在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上,我们不能仅限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还需将证据信息的供给、刑事实体法的调整、证明方法的转换以及证据能力规则的建设等均纳入视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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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排除规则的规范对象以及排除证据的法律后果和操作程序,刑事证据排除可以分为两种基本模式,即以规范证据能力为中心的美国排除模式和以规范证明力为中心的中国排除模式.美国模式与其陪审团审判、对抗制审判方式密切相关;中国模式则是一元制审判组织、探求案件事实真相、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产物.尽管美国模式有助于维护程序的正当性和提高审判的效率,但是却付出了牺牲案件事实真相的代价.中国模式虽然有助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但是过于强调案件事实真相,不仅导致严厉的审查判断规则难以得到执行,而且无法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适合的生长土壤.而且,以规范证明力为中心的方式来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既不符合法理,又没有对症下药,甚至为法官滥用裁量权提供了新的机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