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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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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英美法系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证言笔录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即便如此,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对方的攻击和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直接言词愿则来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实质审查,且证据能力附属于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判断.要合理规制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除了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之外,在庭审的实质化、裁判书说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2.
基于被害人陈述的独立地位,我国应当探索并确立与被害人陈述的特点相适应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规则.被害人辨认属于被害人陈述,可以通过辩护律师在场来监督被害人辨认程序的合法性与结果的准确性.我们需要系统反思对被害人陈述之证据能力的规制,推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排除规则、意见证据规则进一步走向精细化.我们要辩证地评价被害人陈述的证明力,检讨对被害人陈述的补强规则,在建立科学的人证可信性检验机制的基础上,允许单独依靠被害人陈述慎重地定罪.  相似文献   

3.
宋志军 《法律科学》2011,(2):183-194
刑事证据能力契约是控辩双方以合意的形式赋予证人庭前证言笔录以及某些非法取得的证据以证据能力的制度。作为传闻规则例外的合意笔录、合意书证以及作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例外的"污点消除"是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主要制度形态。某些国家或地区通过立法对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成立和生效的实质要件、程序要件以及无效与撤回的条件及其后果等方面进行规制。刑事证据能力契约的法律性质、法律效果以及理论基础等问题,在理论上存在较大争议。  相似文献   

4.
辨认笔录作为法定证据类型为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所确定,但随着庭审实质化情境下直接言词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和适用,庭审对侦查取证程序合法性的审查日趋强化.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以记载言词表达为基础的辨认笔录不仅辨认机制存在内在缺陷,而且克制机制缺陷的规范化程序也执行不力,笔录制取中严重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违法违规频发严重威胁着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存续,辨认笔录不得不面临潜在的证据能力危机.要化解辨认笔录因内在缺陷与制取违法违规导致的证据能力危机,需从危机成因的探析着手,建构起统一的辨认笔录制取与审查应用标准,完善混杂辨认与辨认见证机制,全面确立辨认全程录音录像的可回溯性制取规范.  相似文献   

5.
《现代法学》2016,(2):174-188
刑事诉讼中勘验、检查笔录的应然范围应当仅包括五官感知类笔录,不应包括搜查、扣押类笔录与证据提取类笔录,其在证据属性上应当属于言词证据。国外在勘验、检查笔录证据能力立法模式的设置上,存在传闻证据模式与直接言词模式两类,我国宜选择传闻证据模式,但同时应当借鉴直接言词模式的成功经验。针对我国勘验、检查笔录缺乏证据能力规则约束,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缺乏规制的问题,应当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勘验、检查笔录原则上不具备证据能力,应当要求法庭审判时法官亲自进行勘验、检查或者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勘验、检查笔录只有符合以"可信性之情况保障"与"必要性"为设置标准的例外情形时,才具备证据能力。  相似文献   

6.
朱立恒 《法学杂志》2006,27(2):123-125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是现代刑事诉讼普遍确认的一项证据规则。按照传闻证据的基本特征,侦查笔录属于典型的传闻证据。考察国外刑事诉讼法不难发现,一般而言,除非侦查笔录符合特定的条件,或者在特殊情况下,侦查笔录才有可能具备证据能力。否则,侦查笔录就被视为一种传闻证据而不具备可采性。解决侦查笔录的证据能力的有效办法就是直接传唤制作侦查笔录或者实施各种侦查活动的警察出庭作证。  相似文献   

7.
韩旭 《证据科学》2012,20(2):165-176
辨认笔录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为新《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对其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法庭审查和采信辨认证据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但是,在辨认录像制度、见证人在场制度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对具有"传闻证据"性质的辨认笔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不但难以发现辨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问题,而且无法完成对辨认结果可靠性的实质审查任务。本文针对我国侦查实践中常用的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审查内容和方法,对"暗示性辨认"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则。对于辨认结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美国的"总体情况规则",采用"可靠性"判断标准,对于违反辨认规则获得的辨认结果,并不当然否定其证据能力,当该结果获得了"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8.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在美国刑事证据体系中一直是个颇受争议的问题。传闻证据因为其相对间接性而使其证明力需要其他关联证据的帮助才能体现出来,而且如何证明传闻证据可信度也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证明力的高低是有差值的,差值由错误和价值之差构成,而差值的得出又是一个更为复杂的过程。故如何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几乎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相似文献   

9.
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外国证据规则系列之三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传闻证据是英美证据法上的传统概念之一。传闻证据规则,是指除非法律另有规定, 传闻证据不得采纳。排除传闻证据的理论基础植根于陪审团审判的诉讼制度及传闻证据的自身缺陷。但也有一些传闻证据被判例法和立法所肯定,由此形成了传闻规则的例外。随着现代社会动态性的不断增强,传闻证据应予排除的一般法则开始有所松动。  相似文献   

10.
论卧底警探程序法上之地位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蔡杰  刘磊 《法学评论》2004,22(3):139-143
在刑事程序法上 ,卧底警探身兼侦查官、证人、取证人等多重角色。卧底警探与诱饵侦查员、普通卧底、“线民”等概念有着一定的界限 ,对其进行法律规制是侦查程序法治化的要求。卧底警探在卧底侦查中所获得的各种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 ,应当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司法审查。如果卧底警探作证 ,应当使其到庭接受质证询问 ;在其不到庭 (仅以警讯笔录作证 )的情形下 ,应当明确传闻证据例外的范围与条件。  相似文献   

11.
在加拿大证据法中,传闻证据被排除并非绝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形下也具备证据能力并应该予以采纳.加拿大证据法规定了许多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且随着判例的发展又使传闻证据被排除的例外情形愈来愈庞杂.作为对大量传闻证据例外的应对措施,加拿大最高法院通过判例确立了一种“原则性方法”作为衡量是否系传闻的一种新标准.我国立法上虽然有类似传闻证据规定,但由于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在对待相同传闻证据是否排除问题上存在不一致.在我国目前深化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加拿大在对待传闻证据例外所采取的原则性方法对我国民事诉讼确立和处理传闻证据的例外情形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2.
《政法学刊》2017,(2):80-88
侦查辨认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由司法人员组织的对与犯罪有关的人、物品、文件、尸体或者场所进行辨识的活动。辨认笔录是其呈现的证据形式。实践中较为常见的问题包括:侦查辨认准备不适当、违反辨认规则、辨认笔录的制作存在瑕疵、对是否应当组织辨认把握不准确等。建议从构建以审判为中心视野下的侦捕、侦诉、诉审关系出发,建构辨认规程、辨认笔录审查机制、辨认配套制度等制度,加强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权等权利和其他辨认参与人权利保障方,以期缓解上述问题,进一步完善我国辨认制度。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介绍传闻证据的概念(在审判或讯问时,作证的证人以外的人所表达或做出的被作为证据提出,以证实其所包含的事实是否真实的,一种口头或书面的意思表示或有意无意地带有某种意思表示的非语言行为)入手,引出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概念(在诉讼或听证外形成的口头或是书面的证据都不具有可采性),接着分析了排除规则的法理依据。当然,本文对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及其法理基础也进行了研究。因为在许多情况下,案件最有力的证据可能正是那些传闻证据,如果不对其例外情况也进行一定分析的话,许多案件可能就不能圆满解决,实体正义也无法实现。最后,从我国刑事诉讼方面着手,通过对刑事诉讼方面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研究,表明应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并对我国的司法实践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14.
南非在宪法中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这一规则在适用范围、权利主体、规制对象、因果关系等方面都有区别与传统普通法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之处,规定了"导致审判不公"和"以其他方式妨害司法"两方面的适用要求,并确立了"善意"、公共安全和紧急情况等例外,从而实现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刚性适用和裁量适用相协调.南非由宪法规制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于我国有一定借鉴价值,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可以从多个方面进行调整,促进该规则的有效适用.  相似文献   

15.
反传闻规则是英美法系证据法中一个重要法则,它最早起源于英国。1684年LORD JEFFREYS法官在判决中说,证人重述他曾听到的某人说过的话,不能作为证据。此后,这一原则一直为判例所沿用,成为英美法系的证据可采性原则下的一个重要规则。在我国,对传闻证据探讨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也未对此与其他类型的证据加以区分,因而研究传闻规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证据立法不无益处。  相似文献   

16.
论刑事辨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辨认是侦查实践中经常使用的一种侦查行为,其实施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性要求,辨认笔录的使用也必须符合证据规范.对此,域外国家立法大都对其进行了规定,司法实践中也不断通过判例对其加以修正;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辨认制度,现有的相关规定简陋粗疏,无法对侦查实践进行指导与约束.应当改进我国的辨认制度、明确辨认的法律性质、完善辨认规则体系,加强犯罪嫌疑人权利保障,规定辨认笔录的证据效力.  相似文献   

17.
侦查辨认是在侦查活动中运用广泛的侦查措施,辨认结果以辨认笔录的方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证据的法定形式。实务中,辨认规则作为辨认活动开展的核心尤为重要,但也存在诸多值得考量的问题,文章将针对辨认规则的相关问题进行浅析。  相似文献   

18.
新刑诉法对同步录音录像做了相关规定,但是在研究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与讯问笔录的关系及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运用等问题上仍纠缠不清。同步录音录像在我国刑事诉讼语境下不是证据,也不是法定的固定口供形式,不能替代讯问笔录。同步录音录像是非法证据排除的有效方式,但是对存在与讯问笔录不一致时,应区别对待。对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一致,公诉机关不能证明讯问笔录合法、真实时,讯问笔录内容应无条件排除。  相似文献   

19.
在民事案件审判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获取有利于自己诉讼请求的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经侦查后会形成询问笔录等材料。嗣后,在民事审判中,该方当事人就会依法申请法院向公安机关调取该证据,进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求对该证据进行质证。诚然,询问笔录可能比较完整的展示了案件过程,但是我们认为单纯公安机关的笔录不应当作为证据来使用,更不能成为民事诉讼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文主要是从民事诉讼证据的真实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等角度来论述询问笔录存在的问题。  相似文献   

20.
传闻法则确立于17世纪末期,其基本原理在于保证真实的发现.基于这一原理,不影响真实发现的传闻作为例外具有可采性;同时,有些对于确定事实而言确属必要的传闻,基于必要性原理具有可采性;另外,传统上通常被认为可信度比较高的传闻,作为"传闻的豁免"也具有可采性.传闻排除法则的规则如此精细,以致几乎每一个规则、每一个例外均有相应的理论支撑.尽管如此,传闻法则在理论上仍然受到批评,在实践中则有限制适用之趋势.我国理论界由于对传闻法则之精致程度认识不够,导致有关传闻法则移植的讨论仍嫌肤浅.因此,详尽、深入地了解该规则及其背后的原理,应是当前理论界努力的基本方向,也是移植该规则的知识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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