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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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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交通案件不断增长,特别是醉酒驾车和飙车行为,如成都市孙伟铭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案、杭州市胡斌街头飙车致人死亡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法进行了第八次修正,包括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追逐竞驶机动车两种危险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因为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具有高度危险性,极易造成恶性事故,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刑法修正案(八)》加强对民生保护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2.
在危险驾驶罪的成立条件方面,行为人在主观上只要能够认识到自己是在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醉酒驾驶机动车而仍然为之,就已经满足了本罪主观故意的成立条件。在判断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罪时,仍然应受到《刑法》第13条但书的制约。在对情节恶劣和醉酒的判断上应注意主、客观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相似文献   

3.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认定,应对“道路”、“机动车”和“醉酒”作出准确的解读.另外,该种犯罪客观行为的成立也并不受“情节恶劣”的限制.  相似文献   

4.
黄继坤 《法学》2013,(3):61-69
危害公共安全的抽象危险是醉酒驾驶行为的性质而非行为的结果,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只要行为人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有认识,即属本罪的故意。为了维护"同时性原则",可以将醉酒驾驶区分为不该当与该当《刑法》第114条(客观)不法要件两种情况,采取"类比犯罪参与"方法确定醉酒驾驶的刑事责任。若醉酒前的行为人能被评价为"间接正犯"的,处罚醉酒前的行为人,追究其完全刑事责任;相反地,实施不法行为时处于责任能力障碍的事实,就是阻却或减轻责任的理由。若行为人在醉酒前违反客观注意义务,但是其在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故意犯罪的,处罚实施(客观)不法行为时的行为人,限制责任能力者减轻责任。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随着酒驾、飙车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的数量增加和严重程度的提升,在立法上设立危险驾驶罪,已经成为社会公众有呼声、人大代表有建议、政协委员有提案,可谓人心所向,大势所趋的社会性事件。为从根本上规制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等行为,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增设了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违法高速驾驶机动车竞逐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交通违法行为。本文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等四个部分对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进行深入地分析。  相似文献   

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新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所谓的"飙车"和"醉驾"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虽然施行时间尚短,全面正确评价其成效还为时过早[1],但是,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此罪名的理解和适用已呈现较大分歧,尤其是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以下简称"醉酒驾车"、  相似文献   

7.
虽然醉酒驾驶行为在刑法教义学中被认为是抽象危险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抽象危险犯的证明可以违反证据裁判主义。审判机关只有在"排除合理怀疑"的前提之下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根据血液酒精浓度的科学测试原理,血检测试结果只是行为人是否实施醉酒驾驶行为的证据之一,还应当借助化学测试、酒后身体平衡能力测试、个体酒精实验等多种测试方法证明行为人是否醉酒驾驶。将行为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拦停时的血检测试结果作为认定其构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唯一依据,既不符合"疑罪有利于被告"的刑事诉讼原则,也违背证据科学的基本原理。  相似文献   

8.
马艳华 《法制与社会》2011,(25):138-139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并将此规定为"危险驾驶罪"。这意味着,醉驾、飙车行为不再由行政法来处理,而是上升到刑法的层面来规制。本文拟从"危险驾驶罪"的立法背景、"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险驾驶罪"与其他罪名的界分、以及"危险驾驶罪"制定与适用不足及建议几个方面阐释对""危险驾驶罪"的理解。  相似文献   

9.
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作为《刑法》第133条之一新增加的一个罪名,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司法实践中有待进一步完善。一是在定罪方面危险驾驶罪用词不精确,也缺乏相应的司法解释;二是在量刑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规定过轻,我国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只有拘役和罚金,主刑过于单一,量刑幅度小,缺乏伸缩性,致使打击危险驾驶行为的效果大打折扣,为此,文章从扩大危险驾驶罪的调整范围,适当增加其处罚力度,强化执行,明确"情节恶劣"的范围来完善我国的危险驾驶罪,以便最大限度的有效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从而促进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0.
本文以调研上海市危险驾驶罪司法裁判情况为基础,以截至十月全市法院审结危险驾驶罪219件案件为素材,分析司法现状,总结、归纳危险驾驶罪案件的具体特点,重点剖析目前执法、司法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措施,以期能够降低危险驾驶罪施行中的不足,促使危险驾驶罪正常发展。  相似文献   

11.
殷磊 《政治与法律》2012,(2):132-139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性质是抽象的危险犯,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得以明确,行为人只要实施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危险驾驶罪,至于危险状态则在所不问。刑法第13条分为前段和后段,前段在逻辑学上是对犯罪概念的完整定义,后段即"但书"的内容仅属提示性规定。刑法总则条文分为规范性条文、解释性条文和宣示性条文,故并非所有的总则条文都适用于分则,也并非某个总则条文都适用于全部分则条文。"但书"不是对分则条文的限制和界定,而是分则精神的体现,属宣示性条文,而刑法第13条总体应作宣示功能之定位。基于刑法第13条的功能定位,本罪也不受"但书"的限制,对于醉驾行为应一律入刑。  相似文献   

12.
李川 《法学评论》2012,(4):113-120
危险犯之扩张不可避免但需以谦抑原则加以节制。而危险"显见可能性"理论应因刑法谦抑原则,为危险行为入罪提供相对清晰的立法上和司法上的客观判断标准。危险驾驶罪立法上的入罪范围即哪些危险驾驶行为应该入罪问题与司法认定标准问题即绝对酒精含量的认定与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认定都由于危险之客观标准的模糊而产生认定困境。通过引入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可在立法上检视出危险驾驶罪已入罪行为虽然具有合理性但范围过窄;在司法上发现绝对酒精含量标准偏离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应予修正,并且追逐竞驶之"情节恶劣"性质上应与危险的"显见可能性"标准相契合。  相似文献   

13.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机动车保有量逐年大幅度增长.截至2011年6月底,全国机动车总保有量达2.17亿辆,这就意味着平均每两户家庭就拥有一辆机动车,车辆已然成为我国民众的普通消费品.于此同时,由于各种危险驾驶行为,给无数民众带来了惨痛的后果.但是,由于我国法律体制不健全,特别是对这类危险驾驶行为没有统一的规范,导致在司法实践中遇到诸多困难,出现了醉酒驾驶不同罪,量刑上悬殊较大的现象,激发民众以及学界对危险驾驶行为的热议.因而,为严格刑法罪刑法定原则,更好的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我国道路交通秩序,危险驾驶罪被纳入刑法.  相似文献   

14.
正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危险驾驶罪可以分为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和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两种类型,追逐竞驶型危险驾驶罪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醉酒驾驶型危险驾驶罪(以下简称"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害行为就构成既遂的犯罪,它不以发生一定的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当前,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受理移送审查起诉的涉  相似文献   

15.
钟燕 《法制与社会》2012,(18):83-84
危险驾驶罪入刑后,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案件的处理引发社会关注。本文从分析醉酒驾驶案件审理情况入手,通过研究处理此类案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针对修正案(八)实施以来我院审理理醉酒驾驶案件工作进行调研总结,并提出对策建议,以期做到准确的定罪量刑,以更有效打击该类犯罪行为,减少醉酒驾驶犯罪的发生,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增设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及追逐竞驶行为入罪,引发了社会各界广泛的争论。本文以醉酒驾驶构成的危险驾驶罪为视角,浅析危险驾驶罪设立的意义,并分析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及司法实践,从立法及司法上对危险驾驶罪进行思考,探讨其不足之处及可完善之方向。  相似文献   

17.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石儒磊 《法制与社会》2010,(33):280-280
《刑法修正案(八)》拟将醉酒驾车和违法高速驾驶行为定为危险驾驶罪进行打击。而学界对其主观罪过形式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这两种行为进行分析,认为危险驾驶罪的主观罪过形式可以为故意也可以为过失。  相似文献   

18.
喻贵英 《法治研究》2014,94(10):112-118
醉酒型的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只要醉酒驾驶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行为就构成了犯罪;其情节犯之达到"醉态"的规范特征,表明无需再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饮酒后驾驶"与"醉酒驾驶"引起的交通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的对接,意味着醉酒驾驶无需适用《刑法》第13条"但书"出罪。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增设危险驾驶罪之法理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随着国民生活步入汽车时代,交通安全犯罪呈现日益突出的态势。尤其在酒文化具有悠久历史的我国,尽管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酒后驾车,但酒后甚至醉酒后驾车导致重大伤亡的案件却屡有发生,这使得人们对交通安全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开始反思。如何在有效发挥刑法行为规制指引功能与保障公民自由之间取得恰当的平衡,怎样在驾驶机动车这一高风险行为与社会发展之间取得一种可以接受的妥协;是否可以通过危险驾驶入罪来严密交通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等,成为令人关注的问题。鉴于此,本期特遴选了一组相关文章,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20.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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