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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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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北方法学》2022,(5):136-145
企业合规不起诉是推动检察机关深入参与社会治理和主动延伸检察职能的重要创新举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试点地区推行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既是优化营商环境,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要求,也是主动延伸检察职能,激活不起诉裁量权的应有之义,还是现代刑事司法模式转换,犯罪惩罚轻缓化的时代趋势。目前,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主要内嵌于相对不起诉制度之中,具有放过“企业和企业家”之双重效果,其主要适用于中小微型企业实施的轻微犯罪,并与听证制度、第三方机制以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紧密。实践中,其还存在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滥用、涉案企业合规考察期限过短、企业有效合规标准不明确以及合规监督管理机制失灵等问题。在未来发展中,应当及时修改法律建构独立的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确定一定幅度的合规期限并设定科学的监管体制和合理规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2.
在企业合规制度中,涉罪企业认罪既是启动合规考察的前提条件,亦能体现检察机关提前采取“准刑罚”措施的正当性。围绕中小微企业这一类主要适用对象,企业认罪的实践困境包含直接责任人员未参与罪名合意、认罪真实性与自愿性难以保障、检察机关接触企业认罪较晚等。究其原因,主要为“认事”与罪名合意之人发生分离、合规不起诉的优待及于直接责任人员、公诉裁量权较大且外在监督不足等。同时,从试点情况看,企业认罪的具体表现形式为第三方组织审查和建议采取何种合规计划、合规考察合格后检察机关是否不起诉等提供了参考和依据。面对诸多实践困境,应从赋予两类代表人员相关性权利、对直接责任人员慎用不起诉、逐步完善企业合规规则、强化公诉裁量权的外部“风控”因素四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3.
企业合规不起诉由检察机关闭环运作,引发了对检察权异化的担忧以及程序正当性的追问。宪法、刑事诉讼法对法检权力以及相互关系的基本定位,起诉法定主义与便宜主义相结合的诉讼制度,决定了我国检察机关只具有有限的起诉裁量权。对涉嫌重罪的企业直接合规不起诉,逾越了起诉裁量权的范围。企业合规改革需要挖掘法院的角色定位与功能。中国特色的合规不起诉制度,应根据企业犯罪的轻重分别采取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和暂缓起诉制度。前者适用于检察机关起诉裁量权范围内涉嫌轻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由检察机关独立决定,无需法院司法审查;后者适用于涉嫌重罪的企业,其是否不起诉需要通过法院司法审查决定。法院的司法审查应是实质性的,是否满足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以及是否存在预防刑、责任刑的削减是审查的重点。同时,对于已经起诉的涉企犯罪,法院也需要主动进行审查,包括有无事前合规计划以及评估事后合规整改的可行性,并依据企业合规的情况予以妥当处理,以建构企业合规不起诉法院司法审查的制度。  相似文献   

4.
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有利于落实平等保护,应积极稳慎探索在重大复杂案件和涉各类企业案件中的适用,推进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而检察机关针对重罪案件无权作出不起诉决定,需向法院提起公诉。现行企业合规改革试点方案中缺乏法检程序衔接的内容,因而有必要分析法院参与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借鉴英美暂缓起诉制度的经验,结合企业合规试点情况,将企业合规上升为法定的量刑情节,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推动法院运用合规结果,进一步构建涉案企业合规法检衔接程序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放过企业、严惩个人"是欧美国家企业合规不起诉的理念,但在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典型案例中,既放过企业又放过个人的"双不起诉"现象出现了,这引发了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公正性和正当性的质疑。"双不起诉"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未严格区分企业刑事责任和个人刑事责任,未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随着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持续推进,有必要对"双不起诉"引发的质疑作出回应,区分企业和个人的刑事责任,对小微企业的合规不起诉给予足够的本土关怀,厘清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关系,推动我国企业合规本土化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6.
当下我国对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的改革探索是以检察机关为主导而展开的,检察裁量权的扩张是推动改革前行的必然要求,权力滥用的风险也随之产生。企业合规不起诉的运行包含程序启动、达成协议、合规考察与评估决策四个阶段,检察裁量权的行使贯穿始终。通过对现有指导性规范的分析与试点实践的考察发现,裁量权行使的过程存在诸多问题,试点实践中形成的由“内部约束机制”与“外部监督机制”组成的混合型权力规制模式存在一定不足,未能充分发挥对检察裁量权的规制作用。通过完善案件遴选机制,建立明确的合规监管模式选择机制,建立健全司法公开程序与权利救济机制等举措,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检察裁量权的有效规制。  相似文献   

7.
构建单位刑事案件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重点之一,就是设定合乎法理的实体条件。在合规不起诉的决定过程中,检察机关会适用刑法中的量刑规范且实施“模拟”量刑活动,因而对某一犯罪嫌疑单位是否适用合规不起诉,应遵循量刑理论进行分析,即从刑罚目的来确定作出合规不起诉决定的步骤。在设计合规不起诉的实体条件方面,应采取持平考量报应和预防的思路;采取偏重报应或者偏重预防的思路,都可能造成合规不起诉制度出现偏差,而且很可能背离这项制度提出的初衷。在设计单位刑事案件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时,应认识到其与酌定不起诉制度设计目标的不同,并按照持平考量报应和预防的思路进行合理界分。  相似文献   

8.
作为一种以合规激励为核心的合作性司法模式,合规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原则的又一适用场域。如何明确和限制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在探索合规不起诉制度时应该关注的问题。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美国的内部控制模式和英国的司法监督模式是目前限制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两种主要代表模式。内部控制模式以美国司法部的内部文件的约束为主要手段,侧重发挥合规不起诉制度的犯罪预防和社会治理功能。司法监督模式以法官的司法审查为主要手段,关注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实际控制问题。我国对合规不起诉裁量权的限制采用的是双重控制模式,即以保护民营企业这一基本原则与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为内部约束,以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与合规听证为外部监督机制。作为主管部门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者规范性文件,总结实践经验,进一步细化合规不起诉适用对象的遴选条件,明确有效合规的标准,促进程序公开透明。  相似文献   

9.
合规不起诉是企业合规经营的重要刑事激励机制,是我国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核心内容。域外合规不起诉制度一般采用多元化的功能定位,但不同国家对诸功能的位阶关系各有侧重。过度聚焦合规预防功能的偏颇理论建构和对企业合规经营的功利政策追求使得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功能呈现出显著的“合规化”导向。由此伴生的罪责失衡、刑事纠纷难以实质化解、“合规依赖”等诸多隐忧值得警惕。在试点全面推行和制度立法启动之际,应立足于合规不起诉的本质属性及其持续发展的生命力,借鉴域外制度经验,对其制度功能进行多元化再定位。对涉案企业、受害者、社会和国家的多元功能体系应是理想定位,其中不同位阶功能的平衡实现是证成制度正当性的关键所在。基于多元功能平衡实现的价值目标,我国合规不起诉制度的适用条件、附带义务和运行程序等配套机制需进行针对性设计。  相似文献   

10.
合规不起诉制度针对涉案企业而非个人,但我国改革实践以“双放过”为基本模式,且以中小民营企业为主要对象,并在基层检察机关适用。以制度设置的目的、对象、适用程序等为约束条件,合规不起诉应选择谦抑模式。以“合规责任论”重构单位犯罪归责机制,理论上尚未充分证立,实践中难以全面适应我国单位犯罪判定的司法需求,且与单位民事责任判定标准不协调,有损法律责任统一性原则。在单位与个人同进退的背景下,合规整改对出罪及轻罚的影响力有限,对合规整改、监督措施的有效性以及主导机关的能力应谨慎评估。可于相对不起诉框架内适用合规不起诉,且修法扩大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发展涉案企业合规建设的多元化路径和方法。  相似文献   

11.
李辽 《法人》2023,(4):51-53
<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数据,2022年检察机关全年共办理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对整改合规的1498家企业、3051人依法不起诉。在单位犯罪案件方面,2017年至2021年,检察机关办理的该类案件共涉及单位3.9万个,共决定不起诉1.6万人。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4批共20例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有18个案例均将企业和涉罪负责人纳入合规考察范围,15例涉罪负责人被不起诉或撤案处理,3例负责人基于刑事合规整改获得从宽处理,被判处缓刑。  相似文献   

12.
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尚处于试点摸索阶段。从当前试点工作来看,合规建设存在立法不全、定位不明、不起诉适用存在困难、第三方评估机制准入与退出机制不完善、合规有效性标准模糊等问题;同时,刑事律师与商事律师没有将各自擅长的业务很好地结合起来。从完善合规制度出发,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应当拓展附条件不起诉适用范围、细化第三方评估名录条件等;通过设立单行法的形式,对涉案企业合规建设及第三方评估组成人员作出详细规定,以推进我国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进程。  相似文献   

13.
自正法 《法学论坛》2024,(1):148-160
作为一种新型企业合规整改的创新举措,附条件不起诉在学界形成了三种立法进路,即“认罪认罚融合说”“特别程序独立成章说”“特别程序+企业合规法并行说”。从地方检察院的试点情况来看,合规附条件不起诉尚处于“摸着石头过河”阶段,取得了一定的试点成效,激励和督促部分涉罪企业建立了合规体系,但同时存在着适用对象类别偏差、范围狭窄等问题。有必要从企业独立意志理论、起诉便宜主义、修复性司法理论三个法理维度重新审思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应区分企业责任和员工责任,并以是否具有企业独立意志明确归责方式;适用刑期可以适当提高,一般可适用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单位刑事案件。这样的设置,一方面考量到涉罪单位和个人的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表现、被害人谅解及修复情况等因素;另一方面,便于检察机关通过评估企业合规建立或整改的可能性以及犯罪危害行为的可修复性,进而综合裁量决定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  相似文献   

14.
随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的全面推开,检察机关急需加强制度建设,尤其是规范涉案企业合规程序的刑行衔接,以充分释放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红利,依法助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一、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刑行衔接问题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3款,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相似文献   

15.
王海军 《法学评论》2023,(2):95-105
我国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具有域外案件带动理念引入、国内需求助推理论研究之特征,刑事合规理念的奠定助推了企业犯罪归责模式由个人责任论向组织责任论的应时转型,并且从法教义学视角完全契合我国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规定。在组织责任论的理论逻辑下,检察机关在践行中须首要明确的是企业合规不起诉司法适用的涵摄范围。由于归责原理和责任类型等方面的不同,企业合规不起诉应针对于企业责任而非个体责任。在企业类型上,企业合规不起诉不仅适用于小微企业,还应扩大适用于大中型企业,但在制定、执行企业合规计划时应结合企业规模的特点,各自适用差异化的合规方案和整改措施。针对企业自身组织体犯罪的合规整改,基于功利主义刑法观和社会公共利益考量,不起诉或从宽适用的罪质范围应当包括轻罪和重罪,但在适用重罪案件时不可完全照搬域外经验,而应凸显本土特色、开创特定路径。  相似文献   

16.
起源于美国的暂缓起诉协议制度,逐渐被英国、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所接受,并被作为处理企业犯罪案件的重要方式。目前,这一制度可以分为检察官自由裁量与司法审查这两种模式,并以企业建立合规机制作为适用的前提,以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作为协议的重要内容,还容纳了企业在重建合规体系方面接受全程监控的机制。尽管在正当性上存在较大争议,但暂缓起诉协议制度符合"各方利益兼得"的基本原理,可以发挥替代刑事处罚的报应和威慑功能,并使检察机关参与到公司合规治理中来,促进了企业的合法合规经营。我国在推动企业合规体系建设过程中,有必要考虑确立暂缓起诉协议制度,并将其作为一种重要的合规激励机制。  相似文献   

17.
自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开展以来,检察机关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与检察听证制度相结合,形成了“合规+听证”的多种实践模式。目前,此类实践模式的优势未能充分发挥,其致因主要包括与合规材料审查相适应的专门规则缺失、第三方机制专业人员能否成为听证员的规定模糊、听证员组成标准难适应合规案件办理需要、有利害关系的人参与听证机制不明等。对此,着眼于涉案企业合规立法化趋向,应当转变检察听证体系设计理念,完善合规案件听证员制度,建立合规材料审查听证规则,保护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针对性地健全合规案件适用检察听证制度的方案。  相似文献   

18.
李辽 《法人》2023,(1):45-48
<正>在中国,涉案企业合规从宽制度是一种新的犯罪治理模式,不仅吸收借鉴了域外成功经验,还进行了本土化探索。截至2022年8月底,全国检察机关累计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3218件,对整改合规的830家企业、1382人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涉案企业获得了“改过自新”的机会,保持了良性运营,经营理念从效益优先转为合规与效益并重。  相似文献   

19.
检察机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企业犯罪相对不诉适用机制改革有着绝对的正当性,但在企业合规改革中,检察权的边界必须清晰。检察权的公益性是检察机关参与企业合规的理论依据,法律监督权是检察机关主导涉案企业合规之法理基础。主导涉案企业合规,检察机关需有机融合运用现有的刑事司法制度,充分发挥检察意见、检察建议等监督手段。检察权是公权力,检察机关要时刻关注职权的有限性,认识到刑事合规只是企业合规的内容之一,刑事合规第三方考察评估与监管务必是真正意义上的“第三方”,保持独立性与专业性,以维护司法公正,捍卫司法公信力。检察机关在主导企业合规的实践中罪刑不能违背法定的基本原则,保护企业的同时不纵容犯罪;同时需加强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配合,使企业犯罪得到社会治理和源头治理。  相似文献   

20.
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员开展监督考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最大特色和成效所在,但实践中该项制度的缺失严重制约了附条件不起诉工作的推进。本文以B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具体制度及实际办案工作为基础,重点研讨附条件不起诉的后续监督考察工作,为检察机关今后适用该制度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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