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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5 毫秒
1.
本文主张提单所证明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为第三人利益"订立的合同的性质;并认为此种定性能够符合国际贸易、航运惯例、当事人意图及现行法律规定,而且,还可以合理解释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权利和义务的根据,以及现行法律对提单关系各方权利和义务的分配.  相似文献   

2.
从运输合同到提单债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邢海宝 《法学杂志》2007,28(4):61-64
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对承运人的直接权利,是基于持有提单的事实,要求承运人依据提单记载的条件交付特定货物.理论上,受让提单的第三人,其权利和义务来源于其前手(例如托运人)的转让.没有前手转让提单,第三人无论如何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就成了空穴来风.因而,对正当持有人的或善意支付对价而持有提单的第三人,应当坚持提单的无因性.  相似文献   

3.
论提单持有人及其权利、义务和责任   总被引:5,自引:2,他引:5  
本文针对我国《海商法》现有规定 ,比较借鉴了外国立法 ,提出了我国《海商法》应分别规定提单持有人和收货人 ,以明确提单持有人的含义 ,并在此基础上 ,划分了提单持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论文最后对我国《海商法》的修改提出了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4.
论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条款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一、提单中有关法律适用的三条款一法律选择条款、首要条款和地区条款提单作为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而成为航运实务中的重要单证之一。尤其在件杂货运输情况下,从某种意义上讲,它实际上取代了运输合同,因为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在提单背面条款中得到具体规定。目前,虽然调整提单的三个国际公约——“海牙规则”、“海牙一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均已生效,但由于各公约缔约国有限,缔约国对公约内容解释不同,规则本身规定之不完备和相互间规定之不同等多种原因,承运人的法定权利和义务不但没有得到全面统一,反而使提单领…  相似文献   

5.
提单首要条款性质的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孙岚  刘超 《现代法学》2003,25(6):183-186
提单首要条款是规定有关承运人权利、义务、责任和免责适用某一国际公约的条款 ,它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在法律选择上的体现。首要条款和提单法律适用条款都是当事人就提单运输适用法律所作的选择 ,前者是对国际公约的选择 ,后者是对某国法的选择。无论法院地国是否为缔约国对首要条款的效力都应尊重和承认  相似文献   

6.
提单批注是航海贸易中的重要法律问题之一。由于法律对提单批注没有严格的标准而时常产生纠纷,这种纠纷会影响国际贸易的正常发展。本文旨在对提单批注的有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以及对提单批注与不清洁提单的关系和提单的法律责任进行分析,最后分析我国《海商法》有关提单批注的规定的不足及其完善。  相似文献   

7.
李洁  姜涌 《人民司法》2023,(32):77-80
<正>【裁判要旨】船舶所有人将船舶期租给他人经营,但约定运输货物的提单仍由船舶所有人签发,在此情况下,对提单持有人而言,承运人为签发提单的船舶所有人。船舶代理公司作为收取全套正本提单并直接指令扣货的主体,也负有向提单持有人放货的义务。提单持有人因提货丧失提单占有的情况下,仍然可被视为适格的收货人。  相似文献   

8.
出口货运代理人作为委托合同中接受委托人委托,负有谨慎、妥善处理货运代理事项,及时交付代理活动所产生财产的基本义务,其中包括向委托人交付出口货运代理过程中取得的由承运人签发的提单。从货运代理这一基本义务入手,分析提单不规范交付的成因、行为的违约性质及与损失之间因果关系等问题。  相似文献   

9.
提单及货物交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货物应交予谁 (一)基本原则航运界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承运人在交付货物之前如果没有收到任何第三方对将交付的货物声明物权的通知,他有权且也有义务将货物交付予向其出示正本提单者,如果此人即是托运人、收货人或被背书人的话。这个原则是基于提单是可转让的物权凭证这个功能之上的。因此,遵守这个原则就为国际贸易中的利害关系方提供了保证,否则基于此原则之上的信用制度将会动摇甚至崩  相似文献   

10.
海运提单在成为最主要运输单据时,也产生了一系列国际贸易实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如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等现象,使得承运人等有关当事人承担着巨大的潜在风险。本文就旨在分析这些潜在风险,并探讨一系列对于此种风险的防范措施以及应对方式。  相似文献   

11.
论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期间关系到承运人责任的确立,是处理空运纠纷的关键所在。理论上讲,它是承运人承担责任的时间期限,也是主给付义务期间,其实际法律意义是适用航空法责任制度的期间。为保护幼稚的航空运输业,1929年《华沙公约》实行双要素标准,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创立的单要素标准延长了承运人责任期间,加大了承运人责任。我国《民用航空法》的双要素标准已不适应实践的要求,作者建议实行"法律上掌管期间"标准。  相似文献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中表述的“过错”与“故意”“重大过失”相对应,强调的是受托人在履行委托合同过程中对注意义务违反的范围,而非主观心理状态。海上货运委托合同项下,“过错”不应独立出来成为受托人承担责任的要件,因为过错的因素已经包含在违约行为这一基本要义之中。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倒置给受托人,在一定程度上等同于将违约行为的证明责任转移给了受托人,这可能导致委托双方利益的失衡。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应建立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06条准确理解的基础上,根据海上货运委托合同完全商事化的特点,明确海上货运委托合同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使司法解释中委托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达到“准立法”的科学合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傅廷中  杨俊杰 《法律科学》2007,25(5):99-108
承运人责任制度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的核心,其发生、发展与变革无不取决于国际贸易、航海技术、运输方式等因素.基于此,我们认为:在未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过失责任制应该得到维系,在过失责任制下,免责事项将逐渐醇化,举证责任将根据航运实践的特点予以合理分配,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亦将继续得到适当的限制,从而使过失责任制得到彻底的贯彻.  相似文献   

14.
《鹿特丹规则》有关承运人责任基础的规定,从性质上说,应当属于《汉堡规则》的完全过错责任制,从举证责任的分配分析,更接近于《海牙规则》,从结构的特点看,《鹿特丹规则》用举证责任的归属贯穿责任基础始终。其基本构成是:管货义务、除外风险和适航义务实行不同的举证责任分配,达到三个推定的目的,既体现过错责任制度,又平衡了船货双方的利益。  相似文献   

15.
信息不对称、附随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许明月  林全玲 《河北法学》2005,23(10):36-38
市场交易中存在的信息不对称,会导致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市场扭曲与失效问题,为此法律科以信息优势方以附随义务对其进行矫正与替代。就信息不对称与附随义务以及违反附随义务导致的缔约过失责任之间的关系以及缔约过失责任的范围等进行论述。  相似文献   

16.
吴国喆 《法学研究》2005,27(4):3-16
善意取得制度为权利的非逻辑性变动提供正当性依据,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无权处分情形下的权利瑕疵,而对标的物的质量瑕疵及迟延交付等问题则无暇顾及,不足以提供充分的救济调节交易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构成善意取得制度的明显缺陷。而无权处分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存在的有效债权契约为补救上述缺陷提供了基础,违约责任的承担就成为恰当的手段。如此,善意取得制度的缺陷即在该制度之外找到彻底解决的途径。而由于这一契约的特殊性,违约责任也表现出自己的特色。  相似文献   

17.
论风险责任概念的确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竹 《北方法学》2011,5(2):5-12
自己责任原则是现代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但在适用非按份责任形态的数人侵权责任中,却普遍存在责任人可能为本不属于自己的最终责任份额承担责任的现象。对此问题学说上不但鲜有专门研究,甚至连指称这部分责任的专门术语也不存在。通过对债务与责任的区分、多数人债务与多数人责任的区分,可以清晰地看到最终责任与风险责任的区分。所谓"风险责任",就是责任人承担的超过最终责任份额的责任部分,其实质是受偿不能风险。确立风险责任概念,就形成了"自然债务—最终责任—风险责任"的侵权责任概念谱系,能够精确地描绘债务和责任的重合或单独存在状态。  相似文献   

18.
对首要义务进行界定,指出首要义务是合同义务群中的主给付义务,是即使存在不负责事项时仍被考量是否有效履行的义务。分析和评价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关于首要义务的争论,指出目前海商法学界关于首要义务的讨论仍处于讨论主题不明确的状态,这是由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自身特征所决定的。为方便相关纠纷解决,建议参照《日本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1990年韩国商法典》等的规定,直接在法律中明确首要义务的规定。  相似文献   

19.
从the"DG Harmony"案中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轰动性判决入手,对英美法有关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下托运人归责原则和承托双方责任分担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的演进作一梳理,即从《海牙规则》与美国COGSA1936前普通法和一般海事原则下托运人严格责任的确立,到对《海牙规则》及COGSA1936相关条款下托运人严格责任的解析,再到以the"DG Harmony"案为代表的英美目前司法实践对突破托运人严格责任的探索。在此梳理的基础上,总结概括出目前英美法下裁判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纠纷的思路与原则。这种以托运人严格责任原则为基础,以通过"知识权衡"与因果分析确定的"未能提醒"的过失责任原则为补充的思路,对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20.
民事权利义务规范的设定有行为本位和资源本位两种模式,民事责任规范作为民事规范的一种也不例外。传统的学说将民事责任界定为义务的违反显然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实际上民事责任的产生与当事人的义务违反没有必然联系。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益,基于特定的法律事实而对一定的民事主体产生的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规范的设定模式,可以把民事责任规范设定模式分为“义务(行为)——责任”模式和“权利(资源)——责任”模式两种,其中前者是行为本位视角的产物,后者是资源本位视角的产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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