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再认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滕元良 《法制与社会》2010,(24):41-42,50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一直是我国学术界争论的热点问题,《物权法》第106条和第107条的规定似乎是为原有的争论作出了一个立法上的结论,但该两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围绕善意取得制度适用范围的争论已经平息,争议反而更加激烈。本文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既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遗失物、脏物,但是却不能适用于有特殊人身性质的物。文中建议对于有特殊人身性质的物在规定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时也应对第三人的财产利益给予必要的保护。  相似文献   

2.
善意取得制度,又被称作即时取得制度或者是即时时效制度,这是一个广泛被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民事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无权转让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了第三人,若第三人是善意的取得,那么他对该财产就具有合法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并不具备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权利,但是可以要求转让人赔偿损失.从这个概念可以得出结论,善意取得对财产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以及善意第三方非常重要,目前一般都认为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为优,虽然目前我国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已经确定立法,但在理论研究上仍然具有很大的争议.本文主要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正当性分析,肯定《物权法》对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善意取得制度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106条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实现。  相似文献   

4.
黄有丽 《行政与法》2009,(8):113-115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一以牺牲不动产静的安全(所有权安全)采维护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制度只有正确适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不动产对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都意义重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如何正确适用成为当前最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分清其适用范围,明确善意的标准,充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并抓紧建立由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5.
李杨 《法制与社会》2012,(13):40-41
近现代民法均有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学说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他人不动产或动产的让与人,将依据公示方法由其占有的他人财产交付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则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①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中一些问题加以分析,以期对我国的物权法、民法典的完善尽微薄之力,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物权法》第106条明确规定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同时《物权法》第19条、第21条又规定了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登记异议制度.在此情况下,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就会与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产生冲突.比如甲将A房卖给善意第三人乙,且乙特A房的产权过户到自己名下,但事后丙对甲原有A房的登记提起异议,并且异议成立,在此情况下,谁对A房享有所有权,是善意第三人?还是提出登记异议的利害关系人?本文认为应当优先保护善意第三人乙的利益.  相似文献   

7.
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几点思考□谢志洪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系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财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现代各国均制定了较完备的物权法...  相似文献   

8.
《物权法》第107条特别规定了遗失物的取得制度。该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然而,这一制度的规定在法学界引起了巨大的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这一条款规定的到底是善意取得还是非善意取得,抑或是在善意取得之外的另一种取得制度。由此一来便引发了遗失物取得制度的二元性探讨。  相似文献   

9.
刘煜 《法制与社会》2014,(13):33-34
"任意授予他人以占有,除得向相对人请求返还外,对于第三人不得追回,唯得相对人请求损害赔偿",此即善意取得制度。自2007年《物权法》施行以来,被认为侧重于保护善意第三人利益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起较大关注。本文将从动态多维角度对真实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平衡展开分析,并探究强化该制度利益平衡价值的途径。  相似文献   

10.
刘健 《法制与社会》2010,(10):293-293
善意取得制度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的保护和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的保护两个方面,其体现出两者中更注重对财产交易安全保护的结果,其出发点基于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我国《物权法》未明确规定赃物是否使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将从赃物及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理论依据及现实意义的角度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以求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进一步的了解。  相似文献   

11.
诚实信用原则综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春英 《河北法学》2006,24(5):60-63
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合同法乃至整个民法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所普遍确认.作为道德法律化的一项民法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不仅仅在于指导当事人的行为,也是立法和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诚实信用原则有利于平衡双方当事人及其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最大限度地实现效率目的.在实践中,应准确理解立法意图,结合当时社会的具体情况,对适用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一个合理的界限.  相似文献   

12.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13.
刘耀东 《时代法学》2011,9(1):56-64
《物权法》第107条将占有脱离物的范围仅限于遗失物。占有脱离物的范围应定位于非因原权利人之意思而丧失占有之物。在原权利人请求回复期间,占有脱离物的归属应区分有偿回复与无偿回复。而分别归属于善意受让人与原权利人。金钱、无记名证券重在市场流通功能,占有即本权,与善意取得丝毫无涉。  相似文献   

14.
娄爱华 《法律科学》2011,(1):149-155
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渊源及模式的比较法考察,可以发现不同物权变动模式下善意取得均以"转让合同除无权处分外并无其他瑕疵"为前提,在未来统一编纂我国民法典时,应将之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诸构成要件并立,作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予以规定。在善意取得成立后,因公示公信原则的权利拟制,无权转让合同变为有权转让,可以作为各项合同请求权的基础。对《合同法》第51条采何种解读,以及采取何种物权变动模式,并不影响善意取得时对转让合同效力的认定,只影响对何为"转让合同"的认定。  相似文献   

15.
对船舶物权变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仍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登记对抗主义立法例,但在登记对抗主义的具体表述上,摒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法律先要求"应当登记",后规定"未登记,不得第三人"的做法,同时将第三人明确限定为善意第三人。这一本来更符合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表述,却引发了海事海商实务部门较普遍的疑虑、困惑和担忧。这既暴露了长期以来学界在理解登记对抗主义上的纷争和分歧,也暴露了司法实践中一般理念和做法与登记对抗主义真义的偏离,同时还说明不仅在船舶物权变动,而且在其他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物权方面,均缺乏对登记对抗主义真义完整、准确的解读。采用实证分析方法,通过43个样本案例,描述、总结当前中国司法实践中船舶登记对抗主义的实际运行及特点,并在此基础上,通过对登记对抗主义的真义探寻,针对司法实践中涉及登记对抗的典型判断,就如何对其予以匡正提出意见和看法。  相似文献   

16.
杨峰 《河北法学》2005,23(4):16-19
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中诚信道德在法律上的体现,已成为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功能可分为规范功能和社会功能.诚实信用的法律功能的发挥离不开其道德基础.中国传统诚信道德观念建立在小农经济的乡土社会之上,因此,这种诚信观是封闭的、狭窄的,也是脆弱的和不稳定的.现在虽然人们的诚信观念接受了市场经济的冲击和洗礼,但还带有浓重的传统色彩,它还不是完全建立在市场经济之上的,即不是以契约为媒介的,因此,培养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诚实信用道德已成为迫在眉睫的事情.  相似文献   

17.
郑永宽 《北方法学》2011,5(6):56-61
在是否发生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上,德国法区别对待占有改定与指示交付,这并不具有充分的根据。而无论是"以手护手"原则、"所有权人与受让人给予出让人同样多的信赖"、"避免隐秘交易与舞弊行为"或"所有权人对其权利丧失无从知觉或阻止"等理由均不足以否定占有改定下适用善意取得。只要受让人基于无权出让人占有的信赖而为交易,即应肯定其善意取得所有权,不应因占有移转之方式而有差异。  相似文献   

18.
《物权法》第107条是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的规定。仔细研读这一条款,就会发现它有几个问题需要分析:遗失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第107条规定的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的性质,以及如何理解原权利人的有偿回复义务?第107条属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特别规定,原权利人的返还请求权兼具有形成权和请求权效力。在有偿回复的情形,原权利人现实提出对价支付是原权利人返还请求权发生效力的条件。  相似文献   

19.
杨代雄 《法律科学》2010,28(1):124-136
通过对《物权法》第24条及相关条款进行文义解释与逻辑解释可知,准不动产物权(抵押权除外)的设立与转让实行“交付生效+登记对抗”的规范模式。这种模式存在一定的缺陷,而且导致善意取得构成要件的解释结论限制了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将来把《物权法》编入民法典时,应当对第24条、106条进行相应的修改。  相似文献   

20.
论无权处分   总被引:40,自引:0,他引:40  
无权处分行为制度是《合同法》颁布以来倍受争议的一项制度。作者在本文中考察了无权处分的概念及有效条件 ,对《合同法》第 51条所规定的无权处分的效力进行了探讨。作者认为 ,从保护交易安全出发 ,应对无权处分行为的效力具体确定 ,权利人的拒绝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如果相对人在缔约时是善意的 ,且支付了合理的代价 ,应当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有效的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