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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首次确立了工伤保险补偿先行支付制度,2011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又颁行《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配套先行支付制度的实施。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疏漏,完善工伤保险补偿先行支付制度成为紧迫的课题。台湾地区工伤保险法律制度设置细腻,注意到制度的完整性、福利性、合法性与公平性,其通过"职业灾害劳工保护法"设置的兜底性补偿制度在诸多方面值得借鉴。通过法理分析和比较,大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应确立政府责任,立法应遵循及时性、公平性等原则,并应加强处罚力度,保障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和先行支付制度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2.
周光杰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2,11(6):30-32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此时产生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竞合。处理这类案件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司法实践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方法也极不统一。根据工伤保险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以及相关法学理论,在这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肇事者是终局责任人,应当承担最后的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支付工伤待遇后有权追偿,所以,受伤职工不能同时获得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行政赔偿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黎光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5):30-34
我国行政赔偿制度存在着赔偿范围过窄、赔偿程序不合理、赔偿标准太低、追偿制度法律规定不明确等问题。在立法时,应扩大行政赔偿的范围、简便赔偿程序、提高赔偿标准、完善追偿制度,以此完善我国的行政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4.
左银刚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3):51-54
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的定性和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在立法上前后规定不统一,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方法院判决存在差异,同样案件事实,受害劳动者获得赔偿的数额不一样。尤其是在第三方侵权的情况下,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的竞合变得更加复杂,《社会保险法》就第三方侵权导致的损害赔偿提出了先基金赔偿,再追偿的模式,但争执并没有因此而画上句号。受害的劳动者的权利保护和用人单位、侵权第三方责任之间利益的平衡仍然值得关注和研究。 相似文献
5.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7):81-85
目前,我国工伤救济制度实行"双轨制",采取行政权为主导的工伤认定模式,立法上不统一导致法律适用产生歧义,且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存在工伤救济程序繁琐和冗长,工伤救济被异化,"私了"现象严重,工伤认定标准不统一,便于用人单位逃避责任,工伤超期申请现象大量存在等问题。重新架构我国工伤救济制度,不仅在主法层面存在必要性、紧迫性,而且在理论层面也存在可能性、现实性。建议工伤救济程序实行"单轨制",有条件赋予法院直接认定工伤的权力,进一步完善工伤救济配套制度和工伤待遇先行支付制度。 相似文献
6.
现代各国为切实保护工伤事故的受害者,大多建立了工伤保险制度以保障其本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同时,工伤事故责任本身又是一种侵权责任,或是雇主对员工的侵权责任,或是第三人对员工的侵权责任,于是就出现了工伤的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的竞合。本文从工伤的相关概念入手,分析了对此问题国外的一般做法、我国的立法现状,进而对我国工伤事故补偿(赔偿)模式提出了作者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工伤赔偿(补偿)制度的立法与研究有所推动。 相似文献
7.
王天云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9,22(3):38-41
学界对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性质存在争论,在立法完善之前,概念和性质这两个理论问题必须先行厘清。梳理不同观点,辨析行政追偿的概念和性质。认为:我国的行政追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义务后,依法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的组织或个人或者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有责任的行政机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的法律制度;行政赔偿中的追偿本质上是一种具有惩戒性的行政责任。 相似文献
8.
宋少华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2(4):53-55
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375号国务院令,公布《工伤保险条例》。与目前处理工伤赔偿依据的原劳动部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法规相比,《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制度适用的范围,解决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和安全性问题,并对工伤鉴定过程进行了严格规定。 相似文献
9.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第三人不支付的,今后可申请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个人发生工伤,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或用人单位拒付有关费用的,可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相似文献
10.
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0条第2款规定了先行支付制度,由于当前的规定不够细致,在实际运用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先行支付,应在把握保障参保人基本利益的原则、补偿性原则和追偿原则的前提下,从申请、审核与支付、追偿三个环节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对未参保企业而言,现行《工伤保险条例》存在无法落实工伤保险经济补偿责任的缺陷,应采取“先行支付”和“代位追偿”,实现工伤保险的强制性制度规则。建立在平均概率基础上的费率将使工伤保险中不可避免出现逆向选择,这种“逆选择”导致工伤保险市场风险不断加大,应实行“外在强制、内在激励”的社会化工伤管理模式,鼓励企业积极参保,实现工伤保险制度全覆盖,回归集体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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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是一摩配企业老总,现因招工难,我企业不得不招用超龄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这将会有多大的法律风险?如何规避?刘传甫律师答:其法律风险主要为工伤赔偿或人身损害赔偿方面。因用人单位无法为超龄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基金不会对超龄职工的受伤进行赔偿,若超龄职工在工作中受伤,只能由企业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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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高子丁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4):70-71
违法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混合侵权情况下,行政赔偿和一般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担和衔接,是困扰司法界的一个难题。而且《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可以对赔偿义务机关以外的共同加害人实施追偿。新颁布的《物权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及登记机关对其他民事侵权人的追偿权,对实现不动产登记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就多因一果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和赔偿责任种类进行探析,阐释《物权法》对登记责任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7.
黄旻露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1):40-41
"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条款没有被废止体现了社会法治进步,因为上下班途中所发生的车祸符合工伤保险的基本要件,"交强险"和民事赔偿不能替代工伤保险赔偿,在目前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法制条件下,保存并扩大这一规定利大于弊,相关问题可以通过对这一规定加以调整和完善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18.
蔡东春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4)
国家赔偿案件中,需要追偿的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即致害是国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致害人在主观上具有故意、重大过失或法定情形;追偿时间应在赔偿义务机关向求偿人赔偿以后进行。追偿种类分为行政追偿与刑事追偿。被追偿主体有单一主体与共同主体之别。种类不同赔偿份额也不同。公安机关实施追偿制度,其中有些方面法律规定尚不够完善、具体,必须认真研究和实践才能正确实施追偿制度。 相似文献
19.
李娟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40-42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补充,其功能在于给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更周全的保护。在制度设计上,救助基金救助项目应该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赔付项目保持一致;救助基金救助事由应遵循"保护不能从加害人的强制责任保险人处获得保险赔付的受害人"的原则;救助基金行使追偿权的对象应该明确为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我国现行立法存在诸多弊端,有修改的必要。 相似文献
20.
陈茜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1):31-33,44
我国《海商法》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实体规定较为僵硬,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责任人如何申请责任限制以及基金案的管辖等规定更是缺乏可操作性。结合海事审判实践,研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及其行使方式、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等问题,对于鼓励海上贸易,保护受损方的利益以及完善我国现行立法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