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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第三人与仲裁第三人分别是合同法学界和仲裁法学界颇存争议的问题。仲裁第三人与合同第三人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两者既非同一主体,也不存在一一对应的主体关系。仲裁第三人是指执行以仲裁协议为条件的实体权利义务条款的非协议签字人。它不可避免地要向合同第三人延伸,又不可能延伸到合同第三人所能达到的广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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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但合同关系往往涉及第三人,正确认识合同第三人的法律地位,对于明确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正确处理合同纠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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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当事人为第三人直接享有合同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属于涉他合同的范畴:在该种合同中,为第三人设立权利的一方当事人为债权人;按约定向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之人为债务人;第三人又称受益人。它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即合同关系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只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的重大突破。本文拟对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人三者之间的法律效力问题做一初步探讨,并进而说明我国《合同法》第64条并非是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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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第三人利益约款,除非符合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保留变更、撤销权的情形,或是经过第三人的同意。但法定的变更、撤销无须经过第三人的同意。在以下情形,允诺人和受诺人可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1)受诺人违约。(2)第三人受领迟延或拒绝受领。(3)允诺人违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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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是完善我国合同法的迫切需要.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当事人是否可以像在两人合同中一样协议变更或解除第三人利益合同.在没有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当事人行使变更权和解除权虽不应当完全否认,但是必须受到限制.具体标准取决于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的宗旨和该合同的特征.作为一般法规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制度将与我国现行合同法律法规共存,形成完整的体系.并在实践中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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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为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这一命题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基础合同当事人对第三人利益的赋予为内在的根源,此为自律性的要素;其二,法律对第三人合同利益的正当化为外在根源,此为他律性要素.此二者不可截然分开,只有自律与他律的要素共同作用,才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效力根源提供法哲学上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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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合同中第三人存在的几种形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拟廓清第三人介入合同常见的几种形式,即涉他合同中的第三人,因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而介入合同的第三人。附保证条款合同中涉及的第三人,以及代理中涉及的第三人。并对第三人在不同合同中的法律特征及实践意义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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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上第三人法律范畴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制度,第三人制度在有些国家的立法中已有单列,我国合同法之规定尚较为零星。完善我国的合同法第三人制度,首先应明确第三人的范畴。我国合同法所界定的第三人的主体对象应包括合同内容涉及的第三人、合同履行中的第三人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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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同主体出现相对性例外情形,合同当事人签订的仲裁条款是否对未签字的合同第三人有效,法律没有规定。传统理论强调对签字方仲裁合意的保护,否认仲裁条款效力扩张。本文针对现行立法所承认的主体相对性例外的三种情形,结合实体法对各类第三人地位的规定,分析得出仲裁条款约束合同第三人的可能性和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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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因受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与相对人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集中地表现为该方当事人、相对人以及第三人之间利益冲突。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对于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而订立合同的效力,应该采纳《荷兰民法典》所代表的效力模式,以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合同一方当事人受第三人欺诈或胁迫的事实,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撤销该合同的条件。如果遭受欺诈或胁迫的一方当事人受有损失的,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全部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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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第三人利益合同(Contract for the Benefit of Third Party)又称为第三人利益合同或利他契约,指当事人一方约定他方向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因之取得直接请求给付权利之契约。〔1〕例如,甲与乙约定,为丙的利益而由乙向丙为一定给付,这便成立了一个第三人利益合同,其中甲为债权人,或称作受诺人(Promisee);乙为债务人,或称作允诺人(Promisor);丙为第三人(Third Party Beneficiary)。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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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他合同纠纷中常见的争议焦点是合同约定不明时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享有权利。民法典正式确立了利他合同规则,但未规定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利他合同第三人权利解释规则,司法实践中也尚未形成具有解释力的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比较法中的传统第三人权利认定方法"当事人意图考察"存在"双重意图困境"和"意图虚化困境"。结合利他合同制度史和第三人权利正当性理论而提出的"原因关系考察+合同对价考察"方法,具有法理基础和民法典规范基础,其可操作性也可在现有的离婚赠与条款、货物运输合同等利他合同纠纷中体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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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时性原则是契约法的基本原则。它曾经严格限定了契约责任的范围。随着合同相对性原则被突破,对第三人的保护力度得以加强。无论是德国法上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合同还是美国商法典中的利益第三人担责任,都扩大了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效力,从而使合同对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有了新的发展。如何界定第三人的范围以及我国是否应该引如此制度也将在此文中予以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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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第三人的法律救济,德国判例创设了附保护第三人作用合同。根据该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原因及其在德国法上的价值,并结合我国现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扩张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对第三人的效力,我国目前应当有选择地引进该制度,通过合理地限制第三人的范围,从而完善保护第三人的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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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相对性原则是合同法的一块基石。但是在合同相对性的本质中,就已经孕育了革命的种子——第三人。20世纪以来,经济的复杂化和交易的日趋频繁。使得这粒种子茁壮成长,并突破了它的内核,因此,应当承认革命者的地位,重新界定合同相对性的内核,建立第三人制度,平衡第三人与合同当事人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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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相对性是合同的本质属性之一,近代以来以第三人利益合同为代表的涉他合同的出现对合同的这一属性提出了挑战。本文认为这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合同相对性的根基,只是对合同相对性的修正。本文简单梳理了第三人利益合同在立法上和理论上被肯定的过程。《合同法》第六十四条是否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本文认为该条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但是也没有否定,从而为法律解释留下了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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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利益合同已广泛存在于社会之中,然而我国却未建立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以解决因第三人利益合同而产生的纠纷.鉴于此,本文提出了我国合同法应如何规定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以解决因第三人利益合同而产生的纠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