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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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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析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立法例的比较 ,提出我国刑法将“以营利为目的”和“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同时规定为著作权侵权刑事责任的归责条件 ,只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次要客体 ,不能体现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要客体 ,偏离了设立该罪的立法目的 ,进而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删除“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巨大”的规定 ,并将“以营利为目的”规定为部分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2.
刘远山 《河北法学》2006,24(4):19-27
诱于著作权所蕴含的丰富经济价值并随着文化市场的发展和繁荣,著作权侵权和犯罪逐渐增多,而我国刑法规定的不足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影响了对这类犯罪的有效惩治.有鉴于此,对我国刑法规定的两种侵犯著作权犯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及其处罚进行分析和论述,并剖析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尤其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而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3.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加入WTO,履行TRIPS协议,意味着要对著作权进行更为广泛的保护。反映在刑事法领域,应降低刑事起诉门槛,划定更大的犯罪圈,以加大对著作权犯罪的惩治力度。由于我国刑法对著作权犯罪规定的罪名较少,适用的范围相对较窄,客观上限制了对著作权犯罪的打击,难以适应保护著作权的需要,为此,需要时刑法进行相应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凝  刘新魁 《知识产权》2008,18(2):79-84
法国是世界上比较重视对著作权保护的国家之一.特别在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方面,有其独到的特点.与其他国家不同,法国现行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条款,主要规定在<知识产权法典>中.该法典设定了侵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犯罪与刑罚.法国在刑法层面对著作权的保护,规定比较全面,制度也比较完善.法国在长期司法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对我国完善著作权方面的刑事立法,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5.
<正> 保护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的核心问题。而处罚著作权侵权行为人,使受到侵害的著作权得到救济,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处罚和救济的前提,是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正确地认定。与其他种类的侵权行为相比,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认定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在许多国家,不少著作权侵权案的二审与一审法院的判决截然相反。在我国近几年的著作权保护实践中,也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从发展趋势来看,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将可能减少,处于“模糊地带”的侵权案例将会增多。我国著作权法目前只是对侵权行为进行了列举,而没有给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提供侵权认定的明确标准。各国著作权法及有关国际条约也无此类规定。与此不同,专利法与商标法都对侵权认定标准有相应的规定。譬如,我国专利法明文规定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他国家专利法也规定了相应的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主要标准或准则。我国专利主管机关还在实践中探索出一套专利侵权判断的方法和原则。相比之下,在著作权保护领域,缺乏具体的法律准则,致使有些侵权行为难以认定。有鉴于此,本文拟对著作权侵权行为进行分析,根据民法基本原理及著作权法的基本规定,结合著作权侵权实践中  相似文献   

6.
97年《刑法》中关于著作权犯罪的规定来源于1991年实施的我国首部《著作权法》。而该《著作权法》为适应传播技术的发展及著作权保护国际化的需要于2001年做了修改,并增设了刑事责任条款。但《刑法》并未随之修改,导致《刑法》与现行《著作权法》在"发行"等专业术语、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方式等方面存在冲突与不一致,无法适应打击侵犯著作权的实际需要。因此,应修改《刑法》中著作权犯罪的内容或改变附属刑法的依附地位,将著作权犯罪有关内容包括刑事责任、刑罚适用等直接规定于《著作权法》中,以适应著作权保护制度不断变化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并不足以充分论证著作权侵权入罪的合理性。著作权侵权入罪的非理性因素为拥有大量著作财产权的公司希望借助刑事处罚的方式发现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与有形财产权存在差别,对其保护方式和强度关涉公共利益,进而影响著作权法的整体功能。然而,目前的趋势却是对著作权的刑法保护仍将继续加强,而这种做法不但在理论上无法自洽,也会在实践中带来更多问题。著作权入罪不具备合理性,对著作权侵权入罪的合理性应作更为充分的探讨。  相似文献   

8.
崔立红 《知识产权》2007,17(5):65-70
我国非常重视对著作权的刑事保护,在逐渐加强对该种类犯罪的打击力度,新的司法解释大幅度降低了侵犯著作权罪的门槛。由于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特殊性,刑法在介入此类犯罪时应当持谦抑、谨慎的态度,要重视对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保护,从源头上减少著作权侵权的发生。  相似文献   

9.
中美著作权刑事立法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海梅 《法制与社会》2010,(36):262-262
借鉴、吸收国外有关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成功立法经验,完善我国著作权的保护,以发挥其打击著作权犯罪,促进我国经济发展与国际交往的应有作用,是我们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对中美著作权刑法保护的理论及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提出了完善我国著作权的刑法保护的建议,以期为我国著作权刑事立法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主观构成要件是"以营利为目的"。无论从理论还是司法实践中,这一要件都不合时宜。对于是否保留"以营利为目的",学界分成两派即"保留论"与"取消论"。然而这两派都存在不合理之处,并非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定的最佳选择,而"加重量刑情节论"则在此基础上扬长避短,可作为侵犯著作权罪刑法规定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1.
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规定的"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草案送审稿中曾拟定的"署名权,即决定是否表明作者身份以及如何表明作者身份的权利"的表述,都以偏概全,名不副实。其实署名权是表明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表明作者身份权又是保护作者身份权的下位概念。建议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将"署名权"改为"主张作者身份和反对损害作者身份的权利"的保护作者身份权。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著作人身权应当由保护作者身份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与发表权共同构成。  相似文献   

12.
否弃集体作者观——民间文艺版权难题的终结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对民间文学艺术版权的传统保护以集体作者观作为核心论点。当代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热潮背后有文化民族主义的情感支撑。在其影响下,文艺学者刻意区分民间文学与作家文学,建构民间文学所谓“集体性”;法律学者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虚构所谓集体创作机制、集体作者观;部分学者借用结构主义文学理论、批评个人主义作者观,为民间文学的集体产权观铺路。然而,这种民间文学艺术领域的集体作者观歪曲了著作权法的发展方向。版权法应该放弃集体作者观,而赋予传承人以作者身份,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视为普通作品,按照普通的个人作品加以保护,才能最终解决民间文学的版权难题。  相似文献   

13.
刘润发 《河北法学》2008,26(4):116-120
环境侵权问题的日益严重,迫使许多国家强化对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推行"犯罪化"和"刑罚化",中国也不例外。我国刑法虽然专章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但受传统刑事立法思想的束缚,环境刑法应有的功能却受到严重制约。因此,环境刑法的立法完善应以环境侵权为逻辑起点,以民法的社会化为内在根基,兼顾人本主义和生态主义的立法理念,适度增设新的刑种和罪名,但不应盲目适用危险犯和严格责任。  相似文献   

14.
刑事侵权具备"刑事责任"、"侵权责任"双重责任属性,由于刑、民责任在发展进程、互动的路径及效果上的不同,可分化为"因侵权而犯罪"与"因犯罪而侵权",即刑事侵权二分论。"因侵权而犯罪"具有民事责任倾向性,"因犯罪而侵权"具有刑事责任倾向性,解决刑事侵权责任问题须兼顾侵权责任法与刑事法的正义要求。刑民二分论有坚实的法律基础,符合法律价值基础的要求,当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进行内容接轨与功能互补时,可在实践中实现预期的价值目标和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相似文献   

15.
陈明涛 《政法论丛》2013,(6):93-100
就合作作品的主体身份确认的要件而言,共同创作的行为与共同创作的意图历来被认为是核心要件.然而,对两个要件内涵的理解,一直存在模糊的认识.为此,有必要对两个核心要件进行深入地阐述和分析,以期建 立正确的判断标准,从而引起司法实务的重视.  相似文献   

16.
在"刑民不分"的前现代法律中,"不知法不免责"之"法",主要是伦理法、民商法,"责"则主要是采客观归责的侵权责任。而在"刑民有别"的现代法律中,由"前置法定性与刑事法定量相统一"的法益保护和不法制裁的部门法层级结构和比例分配所决定,客观构成要件中的规范要素以前置法的规范评价为核心,相应地,行为之前置法不法性认识乃主观构成要件的必备要素。是故,违法性认识错误实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面。狭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仅指前置法不法性认识错误,系事实错误范畴;广义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则指传统的刑事违法性认识错误,系法律错误范畴。前者决定故意的有无,后者影响责任的轻重。实践中,两者均得或者依据裁判规则进行推论,或者运用刑事推定进行认定。  相似文献   

17.
曹险峰 《法学研究》2013,(6):88-103
依国内学术界多数观点,由于侵权责任法没有对权益进行区分保护,所以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侵权构成模式属于法国法模式。但是否将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判断要素,才是法国法模式与德国法模式的本质区别。我国侵权责任法契合未来民法典的整体布局,明文以民事权益作为侵权责任成立的判断要素,在立法模式上属于德国法模式。但在适用层面,德国法模式未必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侵权责任法(尤其是第2条)的独特规定及特色不同于德国法,并缺少与德国民法典第823条第2款和第826条类似的法规范支撑。可依“欧洲侵权法原则”提出的“弹性制度”解释权益的区分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8.
蔡晓荣 《现代法学》2011,33(5):13-23
在中国传统社会,对于失火之法律责任,国家法律通常只明确了刑事制裁而无民事赔偿的规定;在民间的习惯法层面,失火人亦往往不担赔偿之责。不过在中国近代大规模继受西方民法的进程中,这一固有法的常态性规范渐被外来的侵权行为规则所排斥。中国近代的侵权行为立法,最终确立了失火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且不对过失程度作出任何限定。不过社会实证经验又同样证明,失火毋需赔偿之固有法规范虽被旁置,但内嵌其中的社会文化性内容则在一定程度上被积淀下来,并以一种生活逻辑的形式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思维,支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  相似文献   

19.
侵权诉讼时效五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只限于财产性质的侵权责任请求权,其时效期间应根据法律所保护的法益的不同而有区别。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侵权诉讼时效可直接适用刑法追诉时效。侵害人身权益的诉讼时效可以酌情排除,在责任竞合下侵权诉讼时效完成的效力应当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20.
作为落实《民法总则》绿色原则的重要领域,侵权责任法回应环境问题不能仅局限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侵权法一般规则未对绿色原则做出适当回应,已与环境侵权责任专章内容的不断发展形成巨大反差,致使环境侵权规则在整体上游离于侵权法体系之外。此状况不仅理论上难以自洽,而且招致了实践争议,不利于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在侵权法一般规则中贯彻绿色原则,并与环境侵权的专门规定相互呼应,既是生态文明的时代需求,也是侵权法、民法体系化的必然要求。完善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应以全面救济环境损害为目标,具化、优化侵权责任方式和责任承担,同时注重发挥法律解释的作用,通过多途径推动侵权法一般规则的绿色化,增强侵权法体系乃至民法体系的融贯性。建议修改侵权责任编(草案)的救济范围、责任方式和责任分担等规定,并在《民法总则》纳入民法典时调整相关规范,形成从民法总则、侵权法一般规则到环境侵权专门规则相互协调的环境损害民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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