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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我国信用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张建华一、我国现行信用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信用卡发行没有统一标准,缺乏通用性,信用卡设施也由此出现重复投资现象。我国开办信用卡的最初目的是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需要,使国际友人、港澳侨胞能在国内方便地使用国际上流行的...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10,(9):55-55
近年来,随着银行信用卡市场的发展,公民身份信息被冒用办理信用卡的违法案件不断发生,严重危害了信用卡管理秩序,侵害了公民合法权益。故此,北京市东城区法院针对冒名信用卡案件进行了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其有以下特点:  相似文献   

3.
孙玉琴  牟晶 《经济与法》2003,(12):72-73
在SARS时期,各种信用卡成为了宠儿,但在信用卡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已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下面的这个案件应当给予我们很深的启示。  相似文献   

4.
一起信用卡结算纠纷案的分析桑盛红案情简介1993年1月30日,大连市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某银行所属的信用卡管理中心(该中心系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签定一份领用信用卡(单位卡)协议。协议主要规定:开发公司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各种收...  相似文献   

5.
一、案件基本事实1993年1月30日,大连市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与本市某银行所属的信用卡管理中心(该中心系非独立法人单位,以下简称信用卡中心)签定一份额用信用卡(单位卡)协议。协议主要规定:开发公司使用信用卡发生的各种收付款项,均由信用卡中心记入开发公司指定的帐户,存款不足发生透支时,开发公司必须无条件承担偿还责任;未经信用卡中心允许,开发公司不得超过信用卡规定的透支限额和还款期限支付和偿还;开发公司持卡人用信用卡购物、消费或支取现金的金额在1万元(含)以上时,开发公司同意信用卡中心按该金额将…  相似文献   

6.
连文嵩 《法制与社会》2013,(30):289-290
因信用卡本身之特性,导致了在学术层面对于信用卡诈骗罪与其他罪认定问题上存在许多争议,本文从2009年最高检与最高法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发,尝试对司法实践过程中遇到信用卡诈骗与其他罪名之间此罪与彼罪、罪与非罪区别定性问题作出一些讨论。  相似文献   

7.
利子平  樊宏涛 《河北法学》2005,23(11):38-40
针对日益猖獗的信用卡犯罪,我国《刑法》增设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本罪是指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与同一条文规定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两个不同的罪名;本罪所指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持卡人的合法利益和金融机构的信誉,其犯罪对象为信用卡信息资料;正确认定本罪必须明确其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8.
王爱莲 《法制与社会》2010,(24):199-199
本文通过对所办理案件分析,发现信用卡诈骗案件上升与银行管理有漏洞分不开,银行管理漏洞为信用卡诈骗犯罪提供了机会,应该有针对性地规范信用卡的申领、使用管理,才能有效地减少利用信用卡敛财的犯罪。  相似文献   

9.
吴飞飞 《法律适用》2014,(6):99-102
在银行卡业务领域,信用卡的内涵发生了变化,信用卡与借记卡是区别对待的。尽管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认为刑法中的信用卡包括借记卡,但是信用卡和借记卡在申领和使用等方面完全不同,相应的管理秩序也应当有区别。从借记卡的管理和使用规范来看,将其归入"金融凭证"似乎更为准确。应当将对信用卡的狭义理解运用到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中,同时对信用卡信息应当进行严格地限制解释。  相似文献   

10.
柳忠卫 《河北法学》2007,25(8):70-75
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行为人明知其持有、运输的是"伪造的信用卡"或"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是一种对行为对象的明知,行为人虽然对"伪造的信用卡"和"伪造的空白信用卡"施加了影响,因为其不具有合法性,与刑法所保护的信用卡管理秩序也就不存在必然的本质与现象的联系,也就不能反映和体现信用卡管理秩序,因而是行为对象而不是犯罪对象.伪造居民身份证的行为与以骗领信用卡方式实施的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之间构成手段与目的牵连关系,但由于刑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因而虽然是牵连犯,但不能适用从一重处断的原则,而应按刑法的有关规定处罚,这是牵连犯处断原则的例外.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犯罪认定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顾肖荣 《法学》2005,(11):98-102
《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实际上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即“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我国,对于信用卡犯罪而言,只要能认定其处于预备、中止、未遂阶段的,就可以处罚。对伪造的国际信用卡应由相应机构予以鉴定,真正的被害人可能是外国银行。“出售”、“赠送”伪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使用自己购买来的他人多余的信用卡(真卡)的行为应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烧卡”行为属于信用卡诈骗罪。涉外信用卡犯罪案件值得关注。  相似文献   

12.
美国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立法及其启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端 《河北法学》2007,25(3):96-99
信用卡作为金融支付业一种新型的电子货币,在我国正处于成长阶段.但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迅速扩大,信用风险的隐患也越来越严重了.如何认识、管理防范和化解信用卡信用风险,是当前信用卡业务经营管理中至关重要的环节.通过介绍分析美国信用卡信用风险防范立法,探讨其对我国信用卡信用风险管理与防范所起的启示作用.  相似文献   

13.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4,(12):174+185
近年来,伴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也呈现出多发态势。笔者以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为主要犯罪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该类案件多发暴露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揭示其严重危害,并试图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4.
信用卡管理与法律问题研讨会综述龚培华前不久,上海金融法制研究会、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联合召开“上海信用卡管理与法律问题高级研讨会”。来自本市各银行信用卡业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公、检、法、司等机关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为期两天的研讨会。与会者围绕信...  相似文献   

15.
李响 《法制与社会》2014,(11):283+291-283,291
近年来,随着信用卡业务的蓬勃发展,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呈现出多发态势。本文以2013年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以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骗领信用卡为主要犯罪手段妨害信用卡管理犯罪案件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该类案件的主要特点和暴露出的社会管理问题,揭示其产生的严重危害,并试图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16.
曾倩颖 《法制与社会》2013,(36):261-262
《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成立要件,有助于司法机关准确定罪量刑。此犯罪行为是一种游离于民刑之间的违法行为。司法实务在准确探究刑法介入的边界的同时,不得不面对各界对透支行为入罪的种种争议,正视信用卡产业自身的迅猛、粗放型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机制缺陷和不足,并为预防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的发生提出相应对策。  相似文献   

17.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司法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我国《刑法》第177条之一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进行规制,"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三)》新增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两个罪名。笔者对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四种行为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18.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9.
信用卡诈骗罪若干疑难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将借记卡归入"信用卡"的含义之中,符合刑法信用卡诈骗罪的立法初衷.对拾得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符合刑法原理.对以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加以使用行为应以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具体定罪处罚.对伪造信用卡并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伪造金融票证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又加以使用的行为应以信用卡诈骗罪定性.对行为人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后没有使用的行为应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性.  相似文献   

20.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自设立以来,围绕其犯罪构成以及与其他信用卡犯罪的区分一直存在较多争议,实践中也遇到不少法律适用方面的疑难问题。伪造的信用卡不仅仅是指外观上的伪造,更侧重指信用卡信息的伪造。不应把仅仅提供虚假资信等身份证明以外资料的行为,也认定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行为。为避免司法实践中的争议和混乱,应在刑法中增加单位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主体为宜,对单位实施的犯罪行为仅仅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而不追究单位本身的责任,不符合罪责自负原则。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诈骗、捡拾的信用卡是否构成犯罪,法律并未规定,但从法益保护角度分析这些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并不亚于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理应加以惩处。行为人"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由于持卡人是不真实的,对这种骗领的信用卡加以使用,遭受财产损失的是银行,危害的是金融秩序和银行资金安全,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而不应以盗窃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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