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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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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笔者认为,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一种新的创举,应当予以支持和鼓励,理由如下: 从相关法律的规定来看,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七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虽然没有列入地方组织法的具体条款,但上级人大对下级人大开展执法检查实质上是保证宪法、选举法、代表法等人大领域相关法律的有效实施,是贯彻地方组织法的重要举措,符合地方组织法规定精神.  相似文献   

2.
首先,各级人大之间不存在行政化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在宪法所规定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中,针对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只有一项,即“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在地方人大组织法中,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规定也只有一项,即“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相似文献   

3.
略阳县人大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乡镇人大工作。在年初的乡镇人大工作会上,要求各乡镇按照《地方组织法》和《陕西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赋予乡镇人大的职权,开好“一个会议”,即一年一度的乡镇人代会;搞好“两个评议”,即评议乡镇政府专项工作及“七站八所”的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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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与社会》2013,(6):30-31
宁陕:健全制度规范乡镇人大工作2013年3月25日,宁陕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通过决议,制定下发了《宁陕县乡镇人大工作制度》,对乡镇人大工作依法进行了规范。为乡镇人大更好地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为县人大常委会强化指导乡镇人大工作铺平了道路。在指导思想上,在把握充分发挥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陕西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相似文献   

5.
《法学》1991,(2)
我国现行宪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符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人大)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这种撤销权,是地方人大监督政府工作,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遵守和执行的重要手段之一,无疑应引起我们的重视并在实际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试就该撤销权  相似文献   

6.
首先,乡镇人大主席团和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职能地位不同.按照地方组织法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临时机构,只在乡镇人代会时起作用,闭会期间依靠乡镇人大主席或专职副主席组织开展代表活动;而县级人大常委会是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有权处理日常事务,并通过定期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提出审议意见,要求其研究处理,结果向人大反馈.  相似文献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下称“地方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下称“选举法”)于1986年12月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实施以来,经各级地方人大在工作中的实际运用表明,“两法”的个别条款还需要改动,有的地方还需要增设新的内容,才能适应今天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为此,笔者结合实际工作中的体会,并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基本原则,对修改“两法”提出一些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8.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从一些地方情况看,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虽然有了一些进展,但总的来说,还是监督不力。当前,在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9.
笔者认为,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既不越权,也不越位;创新之举,未尝不可. 村委会依法可以作为评议对象.以村委会"既非政权组织,也非乡镇政府的派出机构"为由,质疑村委会不能作为乡镇人大的评议对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相反,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地方组织法,相关条文均可印证乡镇人大组织代表评议村委会工作,没有选错对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由此可见,村民委员会是否依法实行村民自治,乡镇人大依法有权过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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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浅议地方人大的个案监督●中山大学法律系王凡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均由同级人大产生,并受其监督。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大对“一府两院”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多种多样,各种方式在性...  相似文献   

11.
凡是了解并关注乡镇国家机关现状的人,都会发现这样一个情况:乡镇国家机关是不够健全、功能较弱的一级国家机关,与其承担的职能是不相适应的.首先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即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现状与其职能不相适应,亟待健全和加强.宪法总纲第二条中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组织法第二章第四条也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据此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即是乡镇国家权力机关.但地方组织法中却又规定只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才设立常务委员会,作为常设机构,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有关职权;同时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和副主席一至二人,“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并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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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主席团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主持机构,却在闭会期间处于一种尴尬的境地,说它常设,法律却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职权;说它非常设,却又承担着部分常设的职责.工作事务多、责任重,却又受“名分”之困,言不正,名不顺,天生底气不足. 随着2015年6月中央18号文件的贯彻实施和地方组织法、代表法和选举法“三法”的修订,将得以有效改观,乡镇人大主席团职权也由虚无走向具体,由程序走向实质,这也意味着乡镇人大工作也将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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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决定权是体现人大是管理国家事务的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力.人大能否切实有效地行使决定权,是理顺党组织、人大和政府的法律关系,把国家活动纳入法制轨道的关键环节,也是检验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以下论述略去“县级以上”)是否对人民负责,能否集中人民的意志管理国家的尺度. 什么是人大的决定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于各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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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前乡镇人大工作的现状及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乡镇的权力机关,乡镇政府是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1986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修改地方组织法,进一步扩大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权力,特别是对举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乡镇政府召集改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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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要性尚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保证宪法实施的职权,具有深刻的制度基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证宪法实施中最重要的两项任务是维护法制统一,监督纠正发生在地方的各种违宪行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中,应当特别注意看重地方党委的领导和支持,保持与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沟通,并努力做到事前、事中监督,避免事后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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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决定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途径.由于全国人大尚未出台关于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相关法律,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行使决定权的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缺少具体可操作性程序和硬性的制度约束,因此,这项职权在地方人大工作实践中,一直以来重视不够,认识缺位,职能虚化.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议提出“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各级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为新时期地方各级人大依法行使重大决定权明确了任务、指明了方向,也为徘徊观望的地方人大行使好这一职权理清了认识,开拓了思路.各级人大要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义不容辞地担负起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使命,理直气壮地代表人民群众依法行使好重大事项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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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质询案     
一、质询案的法律法规依据及法律效力(一)质询案的法律依据“宪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案未作规定,仅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案提出的程序和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而“地方组织法”第23条和42条则分别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质询案提出程序和形式作了较为原则性的规定,概括起来即:地方各级人大开会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同级“一府两院”的质询案,由大会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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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田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进行评议,从实际工作需要方面看.这种做法有利于推动工作。提高村民委员会为群众服务的能动性,带领村民积极发展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但从《宪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角度讲,又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乡镇人大组织人大代表评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不可行。  相似文献   

19.
2004年3月14日,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宪法修正案。这次修宪凝聚着全党全国人民的集体智慧,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我省各级人大代表、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和全国各族人民一样,为此感到欢欣鼓舞。他们在对宪法修正案表示衷心拥护的同时,对其中关于修改乡镇政权任期这一直接关系到地方人大工作的内容格外关注。修正案将宪法第九十八条由原来的“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的规定,修改为:“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数字上的变动,它反映了党和国家对基层政权建设的关心和重视,是人民代表大会倾听民意、广集民智的结果,是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的具体措施。全国人代会闭幕后不久,4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在池州市召开了全省乡镇人大工作经验交流会。会议前后,记者就乡镇人大工作进行了专题调查采访,与人大代表和人大机关干部一起回顾总结了乡镇人大的体制变迁及发展历程,探寻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乡镇人大工作的新路子,展望乡镇人大在“三个文明”建设中的美好前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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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以上两种观点均有法可依,这里涉及到立法冲突问题;修法时,可以将"为主席团的成员"前加"应当"一词修正化解。透视地方组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法律一方面明确乡镇人大主席团成员由选举产生,一方面又法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在同一法律、同一条款中出现冲突:如果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依法参与主席团成员的选举,假如选不上则有悖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的成员”的法律规定;如果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依法“为主席团的成员”不参与选举,则有悖“选举主席团”的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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