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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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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共有     
通说主张 ,“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物共同享有一个所有权。本文认为 :作为法律确认的行为资格 ,权利不能分享。“共有”没有分割财产 ,但分割了所有权。共有物之所谓“所有权” ,不是一种现实的直接的行为资格 ,而是全体共有人分别行使各自权利的结果。确切地说 ,共有物无所有人和所有权。共有人的权利包括对自己共有份额的所有权 ,对共有物的共有权 ,对其他共有人的共有份额的先买权。其中 ,第一项权利是共有人全部权利的根据 ,第二、三项权利是第一项权利的权能。“共有”是两个以上主体对同一未分割物的各个份额分别享有所有权。  相似文献   

2.
论所有权的限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曾新明  廖斌 《河北法学》2003,21(5):110-114
所有权是一种最为完备、最为充分的物权,所有权制度是物权制度的核心。但任何一项权利都不 是绝对的,所有权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从所有权限制的背景考察和法理基础出发,阐释所有权 应受限制之理由,并对我国所有权限制之状况进行了总结,并指出对所有权的限制与法律规定所 有权制度的目的是一致的,设定所有权的目的是为了解决资源的有限性和人的欲望的无限性引 起的人与人之间对物关系的紧张性,那么对所有权进行限制同样离不开这一目的。  相似文献   

3.
论所有权的权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正> 所有权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这大概不会有什么异议。但对所有权的概念及其内容的表述却众说纷纭,各国法律也规定各异。例如《法国民法典》第544条规定:“所有权是对物绝对无限制地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苏俄民法典》则规定,所有权是  相似文献   

4.
林坤 《法制与经济》2010,(10):40-41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它解决的核心问题是在无权处分情况下的权利取得。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原所有权人在非自愿的情况下丧失了对物的所有权;善意受让人"系出于善意"则可以获得物的所有权。由此可见,在面对原所有权人和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冲突时,法律选择了维护后者的利益。其原因在于善意取得制度保护诚信的交易主体能在正常交易环境下依法实现其交易目的,从而维护整个市场的交易秩序。  相似文献   

5.
一、所有权个人物质价值庞德认为,个人物质利益是个人以经济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财产的主张,即控制有形物、人的生存所依赖的自然资料等。如前所述,利益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需要;二是满足需要的措施。而价值是客体(各种物的、精神的、制度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某人、某个阶段、某个社会或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性能。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其自身并非个人利益的需要之所在,它应该是满足需要的  相似文献   

6.
技术转让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出让给另一方使用的行为.物品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与此不同,技术转让一般只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转让给一个对方,原物主也将因转让而丧失对该物的所有权.而一项技术可同时完整地转让给多个对方,且原有技术的持有者并不因转让而失去对该技术的所有权.  相似文献   

7.
一、所有权个人物质价值 庞德认为,个人物质利益是个人以经济生活名义所提出的主张。其中一项重要内容便是对财产的主张,即控制有形物、人的生存所依赖的自然资料等。如前所述,利益包括两项内容:一是“需要”;二是“满足需要的措施”。而价值是客体(各种物的、精神的、制度的对象)能够满足主体(某人、某个阶段、某个社会或国家)生存和发展的一种性能。所有权,作为财产权的一种,其自身并非个人利益的“需要”之所在,它应该是“满足需要的措施”,因而是个人利益之所在。也就是说所有权于个人仅有手段性价值。那么,它是如何体现的呢?  相似文献   

8.
国家所有权的基本理论和立法结构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国家所有权在权利性质、权能设置、行使方式、法律保护等方面与传统民法上的所有权存在重大差别,已脱离传统物权和所有权的理论构成和立法结构。依公物法的理论看,《物权法》中规定的国有财产可类型化为国有自然资源、国有公共用财产及国有营运资产等,它们分别具有国有公物或国有私物的属性。国家所有权具有私权和公权的二重性,受私法和公法共同调整,是一种特殊的混合法律关系。国家所有权制度的建构应当超越私法的传统界域。我国未来民法典应设置财产权总则,将国家所有权作为一项重要的财产权专章或专节加以规定。  相似文献   

9.
谈及所有权问题时,人们首先认定的是:所有权作为反映一定社会物质财富归属关系的法律制度,归根到底是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这固然不错,一般并无异议,应当成为所有权理论和所有权立法的基本指导思想。但是,就所可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而言,其法律要义是什么呢?目前颇具影响的是支配权说,即认为所有权的要义在于它是一种充分、完全的排他性支配权,而不是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诸项权能的总和。后者的有无并不能影响或决定所有权的存弃。如在近些年来所有权问题的探讨中,我国有的学者认为所有权的核心和灵魂是支配权,可以超越具体权能而存在。台湾学者史尚宽也主张所有权系就标的物有统一之支配力,而非物之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之总和。  相似文献   

10.
暇疵担保责任是指法律规定委托人对物品所有权合法性及质量等承担的保证责任。经济合同中出卖人依合同负有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和使买受人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此外,还负有两项瑕疵担保责任,即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相似文献   

11.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立法纾困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韩英夫 《法学评论》2020,(2):156-166
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是通过重识各具体资源要素间的生态功能关联而展开的空间维度的整体性登记,其蕴含了使登记客体呈现生态性革新和空间性扩张的新趋势。确权登记改革对以保障交易安全为主线的传统物权登记功能定位形成动摇,并进一步冲击了取向于自然资源财产属性的"物的区隔化经济利用"的物权客体特定性规则。对此,有必要回应自然生态空间这一独立登记单元的程序性设置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客体形态所产生的实体性回射影响。一方面,应确认登记功能主义对登记客体的革新效果,从公示物权秩序扩至实现生态管护,登记治理效能的扩充使其呈现空间治理的新向度;另一方面,应在引入"生态物"的物权客体判定标准的基础上,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在客体形态和权能构造方面进行"绿化"解释。以此为依托,释明支撑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改革的"空间治理"和"生态文明"双线逻辑。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客体问题的澄清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知识产权将成为主导型的权利形态。如何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就必须对知识产权的客体等颇多争议的问题加以澄清。本文分别从权利以及法律关系的角度契入,详细地论述了作为知识产权权利客体的知识产品和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客体的各项权利,同时分析了知识产权下权利客体与法律关系客体不相一致的成因。  相似文献   

13.
姓名权本质变革论   总被引:9,自引:1,他引:8  
袁雪石 《法律科学》2005,23(2):44-51
单纯认定姓名权是人格权观点存在的缺陷。姓名的社会功能决定了姓名权的本质。等级社会中的姓名具有表明等级关系的功能 ,姓名可以成为身份权的客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 ,姓名用于体现社会评价和指代特殊事物 ,姓名因此分别成为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客体。先占理论、功利主义理论和人格理论可以成为作为财产权的姓名权的理论基础  相似文献   

14.
商事人格权──人格权的商业利用与保护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主要在于保障人格之完整性与不可侵犯性,着重于非财产性的人格利益之保护,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部分人格权已经逐渐成为商业活动上的重要客体。人格权的商业利用对传统的人格权制度与理论造成了冲击。一方面,于普通的人格利益之外,又分离、形成了一种包含经济利益在内的相对独立的人格利益——商事人格利益,人格权发展成为维护商事人格利益的、兼具财产权属性和具有财产价值的商事人格权;另一方面,为适应商业活动的需要,这些人格权必须具有一定的可转让性与继承性,而且,在权利的保护上能够适用相应的财产权救济方式,以维护人格权在商业利用中所产生的经济利益。  相似文献   

15.
环境容量的准物权化及其权利构成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邓海峰 《中国法学》2005,15(4):59-66
环境容量是描述环境要素纳污能力的自然科学表述。作为一种自然力的功能性载体,由于其具有可感知性、可确定性和相对的可支配性,因此具有成为准物权权利客体的可能。以其为客体而生成的准物权称为排污权,具有使用、收益等基本的用益物权属性,是我国推行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履行《京都议定书》的重要法律基础。  相似文献   

16.
利益盗窃与有体物盗窃共享“财产静态控制关系”的保护法益,其解释论不能突破“盗窃”的语义边界,这是形塑其客观构造的前提。套用占有理论的解释论忽视了利益变动与有体物转移的区别,具有片面性。立足利益盗窃与有体物盗窃的共性,结合财产性利益的特质,利益盗窃的客观构造应为“侵入权利人控制领域-打破权利人控制-取得财产性利益”。这一构造既契合盗窃罪财产静态控制关系的保护法益,也未突破“盗窃”的语义边界。由于利益变动的抽象性,须通过行为要素互补等精细化解释,确保利益盗窃客观构造的明确性。“侵入权利人控制领域”对利益盗窃的成立必不可少;“打破权利人控制”包括了转移、消灭、设定义务三种行为方式;“取得”的认定应注意素材的“同一性”与“同质性”之别,并强调终局性要求。  相似文献   

17.
著作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这已经毫无争议,但通说的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的奇特属性,导致人们得出了著作权既不是人格权也不是财产权的结论。事实上,人格权与财产权的区分意义在于两者适用不同的规则。决定适用规则的是权利背后的利益性质而非权利所指向的对象,因此将对象作为权利的分类标准无法体现规范意义。我国民法应当抛开"对象—权利"对应的预设,将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分别纳入民事人格权和民事财产权的范畴,从而消除著作权作为民事权利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8.
康纪田 《时代法学》2008,6(2):89-96
《物权法》颁布,一贯主张采矿权属准物权的专家转向采矿权属最完整的用益物权,以矿产资源是劳动对象,开采中即时消耗不须返还为采矿权客体的被处分作辩解。但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和经济关系的劳动对象不可能相通,而且客体没有在开采中即时消耗,完全可以速还,客体被处分误为标的物被消耗。采矿权是财产权、行政权、行为权三个不同层面整合的多面体,不同层面的性质不同。应重构采矿权为独立的矿产权和采掘权(开采权),矿产权是国有特定矿产所有权的让渡,属自物权。  相似文献   

19.
论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张勤 《知识产权》2012,(1):3-17
知识产权的道德或正当性一直是知识产权学术界和社会实践中争论最多和分歧最大的问题,也是构建知识产权理论和处理实务工作必须面对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在前期对知识产权客体的哲学基础①和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经济学基础②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比较深入地分析了知识产权的道德基础问题,指出:对于知识产权问题,可适用天理道德和契约道德两类道德规范,其中天理道德主要体现为“谁创造谁所有”;契约道德包括“先占先得”和诚信.知识产权之精神权完全符合这两类道德,但知识产权之财产权却难以完全符合这两类道德.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之财产权的对象(财产)是关于知识或特定有用信息的特许用益权,是各国立法主体根据本国整体利益最大化原则创设的,仅由立法主体代表本国人民整体利益的根本属性决定,与人类普遍遵从的道德无关.从本性和逻辑上看,知识或有用信息是公共产品,不存在盗窃问题;关于知识或有用信息的法定特许用益权只能被侵犯,不能被盗窃.因而知识产权只存在侵权与否或违法与否的问题.所谓“盗窃他人智力成果”的说法其实是一个伪命题.  相似文献   

20.
杨延超 《现代法学》2007,29(4):44-51
经济进步与科技发展,为作者精神权利带来了严峻挑战。精神权利何去何从,已成为理论界热点问题。两大法系有关精神权利的立法进程及模式,可以带给我们启迪。应当摒弃英美法系版权法之"弱保护"模式,重视精神权利在财产方面的激励作用;还应当纠正大陆法系将精神权利作为纯粹人格权之立法模式,挖掘精神权利的财产属性。在融合中发展,在发展中完善,唯有如此,精神权利才能最终摆脱困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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