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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被告人王某原系共冶炼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价值3万余元的货物后,私下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同时,王某自己出具了一张该3万余元货款由第三者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交本厂财务科入帐。后查实,虽然甲企业与王某之间存在经济关系,但王某打“证明条”事先并未征得甲企业同意,事后也未经其追认。冶炼厂在长期不见货款到位的情况下,按“证明条”向甲企业追索,被甲企业以与冶炼厂不存在经济关系为由拒绝。冶炼厂只得向李某索要货款,李某称:他已经和王某谈好用这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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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确立和完善,贪污贿赂案件中越来越多地涉及到社会保障基金,以下两个案例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案例一,被告人福某为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请托人(某公司总经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所在公司谋取利益,为此,请托人将福某之妻安排进该公司,‘领取薪酬而不实际工作。至福某之妻退休前,共从该公司领取薪酬计人民币13万余元。另外,该公司为福某之妻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合计3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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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秦某系某市国土局职工,自2006年以来,假借其身份在外宣称能帮人办理集体土地转让手续.致使多人信以为真。秦某在收取他人钱财后,以伪造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地籍资料的方式蒙骗委托人。在当事人要求到国土局档案室查看地籍资料时.秦某便以小恩小惠拉拢该局档案管理员邓某,并以帮助别人办理房产手续为由。将其伪造的国有土地地籍资料交给邓某放入档案室.要邓某在有关人员查询时以单位档案室的名义出具相关证明。通过上述方式,秦某多次骗取他人钱财达五十余万元.邓某为秦某办理假证明十余次,接受秦某送给的财物累计达三万余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百余万元.严重扰乱了当地土地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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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在某市地方税务局某税务所二手房交易市场征收组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受理、审核二手房的交易资料,核定应纳税款等职务之便,授意他人修改或自己帮助他人修改相关的房产交易资料,违规为卖房人办理免征、减征税款的手续,致使国家税款损失达人民币100万余元。其中。犯罪嫌疑人尚某某与房屋中介人员李某合伙采用上述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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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姜某在担任天津市某电器公司河西分店手机部销售员期间,对库管人员谎称同一公司其他分店有大宗交易,需要调货,库管人员向其索要正常的调货手续,姜某以事情紧急一事后补办为由骗取该店库管人员的信任,调出120余部手机(价值19万余元),后自行将货物运走、变卖,得赃款后逃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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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是一家国有公司经理。2007年1月8日,林某为非法获取公司资金,与身为农民的表弟钟某伪造了一份《农产品购销合同》,然后让钟某出具了一张面值7.89万元的售货证明及发票,由林某签名在公司报销。钟某领取该款后,分得1万元,其余则交给林某挥霍殆尽。事后,对林某构成贪污罪并无异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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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分别为某面粉有限公司董事长、副总经理。2002年10月30日,被告人陈某、李某、纪某与丁某以货币投资方式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成立了该公司,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公司注册资本为220万元人民币,其中被告人陈某出资130万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及丁某各出资30万元。公司成立后,因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为抽回出资,经三被告人共同计议.采用虚开小麦收购小票,套取公司资金私分。2005年7月7日,由被告人李某在公司门市部虚开了小麦收购小票14张,套取了公司资金计人民币1148364元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陈某分得人民币400364元,被告人李某、纪某各分得人民币374000元。公司因此负债累累。2006年1月24日.被告人陈某负债外逃,直至同年4月1日被抓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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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私分国有资产
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食品公司是一家全民所有制企业。被告人杨某某于1990年1月任该公司经理、法定代表人,直到2005年1月。1998年至2004年期间,由杨某某直接负责主管并提出议定,以该公司名义采取“工龄补贴”、为职工购买“国寿鸿泰”(分红型)保险等手段。将286.4638万元国有资产集体私分。具体事实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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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1998年5月.曹某在任某局(行政单位)局长期间,让某国有公司(某局直属的国有公司)到银行贷款10万元后。曹某经局分管财务的副局长签字批准,用局集资款作担保。到该国有公司借款5万元。同年7月,该国有公司负责人在借条上补签字同意借款。曹某将此款借给本单位作为自己的集资款,领取了利息4千余元,后来领回了本金。2002年4月(占用资金时间3年又10个月),曹某5万元归还了国有公司,未付利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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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在第三期上组织了一起案例讨论,案情大致如下:被告人王某原系某冶炼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在代表本厂向李某发送价值3万余元货物后,私自与李某约定,用该批货物抵偿王某个人欠李某的债务。同时,王某出具了一张该3万余元贷款由第三人甲企业负责偿还的“证明条”交本厂财会科入账。后查实,虽然甲企业与王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但王某打证明条事先未取得甲企业同意,事后也未经其追认。冶炼厂在长期不见货款到位的情况下,按证明条向甲企业追索,披甲企业以与冶炼厂不存在经济关系为由拒绝。冶炼厂只得向李某索要货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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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凌某侵占罪一案,经本院侦查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凌某确已构成侵占罪。理由如下:(-)被告人凌某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的非法财产3万余元,这已是认定的事实,被告人供认不讳。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公司(企业)董事、监事、或者职工利用职务或工作上的便利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本案中,凌某的行为均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1.凌某是供销社的职工;2.凌某在主观上存在侵占本企业的财产(属非法财产)的故意;3.凌某实施了侵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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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被告人李永、周洪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在办理该有限公司工商登记时,由于没有注册资金,通过看报纸得知有代办工商营业执照的广告,于是二人就与对方取得联暴,经协商最后以80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名字为李永、周洪,分别为150万、50万元的进账单,并由中介将这200万元打到该公司账户,然后到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办理了验资报告,转天中介将该款从账上转走。二被告人凭借这一验资报告,从而取得了注册资本200万元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二被告人被查获归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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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行进途中难免发生机械故障,因故障停滞于道路上时应如何防范风险,这可能是被许多人忽视的问题,如果因安全措施不到位而引发事故,将难免其责.2007年2月6日,随着南通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故障拌和机占道导致他人右腿截肢引发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尘埃落定。法院判决被告某公路养护公司赔偿原告田某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计人民币15.3万余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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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简要案情
2011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与同案犯刘某某合谋诈骗他人财物,持一张支票来到某机电没备公司营业部,谎称要订购轴承,后二人用空头转账支票,骗走该营业郝轴承,价值人民币9.1万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