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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2 毫秒
1.
“黑律师”打着“公民代理”旗号,冒充律师为当事人代理诉讼、提供非诉讼服务,从中牟利。日前,丰台法院法官揭秘“黑律师”三大危害,以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免受侵害。  相似文献   

2.
《法庭内外》2011,(2):55-55
在司法实践中,有许多案件代理人以公民身份违法从事有偿诉讼代理活动,俗称“黑代理”,这不仪容易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正常的司法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恶劣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3.
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或决定代理的人选。有人提出,人代会选出“正职”后,代理过的人应当辞去代理职务;但有人则认为,“正职”产生后,代理职务自然终止。不论当上正职的是代理者还是别的人,无需辞去代理职务。  相似文献   

4.
立法对于公民代理制度的严格化规定对职业公民代理问题产生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过分增加了公民代理的阻力、滋生新类型职业公民代理、提高了职业公民代理的隐蔽性等问题.诚然,公民代理应当有所规制,但是这种规制不能违背立法最初制定公民代理制度时的本意.本文希望立足当前公民代理的现状,找出问题所在,从而提出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5.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纠纷的审理及法律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以下简称“空运人”)为提高运输的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国内外航空运输、民用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以下简称“空代人”)之间,往往订立连续承运、地面服务、销售代理的协议,规定代理方代表委托方组织货源,承揽运输业务,将货物交委托方安排运输,向委托方预定舱位,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的航空货运单和其他有关凭证,以及向托运人提供委托方委托的其他地面服务等。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往往向某一“空运人”的销售代理企业填写、递交航空货运单正本一式三份,连同货物交给承运人。航空货运单第一份注明“交承运人”,由托…  相似文献   

6.
法律语言和法律表达不仅是专业学习与学术交流的工具,也是法律历史文化及其观念认知的展 现与反映。“公民”作为民事主体的法律表达,不仅与“自然人”在内涵上存在差异,而且与传统民法所崇扬的 理性、自由、人文主义精神也大异其旨。回溯“公民”表达之起源可以发现,从苏联民法到俄罗斯民法,民事主 体的立法表达经历了由“公民”向“自然人”的转变。而我国民事立法仍然充斥着“公民”之表达,这不得不 使我们思考是否应当在“公民”与“自然人”之间做出选择与取舍,以契合民法观念的当代发展。  相似文献   

7.
曾建 《经济与法》2002,(8):30-31
按照通说,无权代理指“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但以本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①。台湾学者史尚宽先生定义为“无权代理,谓无代理权而为之代理行为”。②  相似文献   

8.
代理、外贸代理及其他问题的一点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代理、外贸代理及其他问题的一点思考王莹,张冬一、代理、外贸代理的法律现状代理是一种民事行为,也是一种最常见的商务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  相似文献   

9.
杨涛 《法治与社会》2008,(12):18-19
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者的刑事责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相似文献   

10.
“严格控制转委托”的司法政策,其目标应主要归结于严格认定“转委托后果由委托人直接承担”的情形。在考察货运代理人履行行为时,应综合考虑委托的信赖基础及现代商事交易规律,允许货运代理人合理使用履约辅助人以扩展其履行义务的具体方式。对于合同主义务,货运代理人应亲自履行;若需转委托并由委托人直接承担后果,亦应征得委托人之同意。对于从义务及附随义务,货运代理人可无需经委托人同意,使用履行辅助人加以执行,并就其后果向委托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1.
龚波  静思 《中国律师》2009,(11):56-57
公民诉讼代理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公民职业代理问题,需要在法律制度和工作层面上加以完善,本文对此作了初步研究,以期对立法和司法实践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2.
笔者接受被收审人亲属委托,代理被收审人诉CM县公安局不服收容审查决定的行政诉讼。但前去CM县收审所会见被收审人时,被CM县收审所及CM县人民检察院驻收审所干部要求说明理由,须征得CM县公安局《包括预审科》及CM县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首肯。笔者认为:一、被收审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l、《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广到只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从中第: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2、最高人民法院《关…  相似文献   

13.
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代理人”.不仅包括接受商标注册申请人或者商标注册人的委托,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理商标注册等事宜的商标代理人、代表人,还包括总经销(独家经销)、总代理(独家代理)等特殊销售代理关系意义上的代理人、代表人。  相似文献   

14.
鞠立强 《中国监察》2011,(23):25-25
推行“一会五制”,规范资金管理。“一会”,就是成立由5至9人组成的社区居务监督委员会。“五制”,就是推行财务委托代理制、预决算制度、“收支两条线”制度、开支预算审批制度和财务公开制。社区集体资金全部委托镇(街道)财务代理服务中心代理;所有开支都要由社区提出申请,镇(街道)财政经管统计服务中心审核;  相似文献   

15.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设立遗嘱有五种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除公证遗嘱是由遗嘱人亲自申请,由公证处办理外,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都是由遗嘱人本人(有时要有在场人见证)亲自订立的。为了区别于公证遗嘱,我们将公证遗嘱之外的由遗嘱人亲自订立的其他四种形式的遗嘱通称为“自行遗嘱”。公民的“自行遗嘱”是我国遗嘱形式多元化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遗嘱民事法律活动运行中的重要机制和渠道。实践证明,公民遗嘱形式的这种多元化格局,特别是在《继承法》中对公民“自行遗嘱”的法律地位予以确认,为遗嘱人自主选择遗嘱形式提供了法律依据,极大地方便了遗嘱人实施遗嘱的设立、变更或撤销等行为,对遗嘱民事法律活动的畅顺流转与运行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公民的这种“自行遗嘱”在遗嘱设立过程中带有很大的随意性,有时会影响到遗嘱本身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入世与我国外贸代理制的进一步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外贸代理制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一)我国《民法通则》关于代理的原则性规定及其适用于外贸代理时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只是对直接代理做出了规定。该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直接代理中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将这一规定适用于我国对外贸易的业务中往往存在着一些问题。例如有的国内客户不愿把自己的名称披露出来;有时虽属一笔交易,但客户很多,…  相似文献   

17.
2005年10月31日-11月4目,“中国专利代理机构高级经理培训班”在北京新大都饭店举行。该培训班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欧洲专利局的大力支持下,由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主办的。是中国一欧盟小项目便捷基金项目的内容之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副局长贺化、欧盟小项目管理办公室欧方主任克劳斯·安赫、欧洲专利局代表佩德罗·敖桑那、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会长高卢麟、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秘书长袁德等出席开幕式。  相似文献   

18.
职业公民代理是伴随公民诉讼代理制度而来的一种社会现象。随着转型期矛盾的多发性,职业公民代理人在劳动、土地等纠纷中的不断涌现,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市场,威胁着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在缺乏国家法的有效规范下,各地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治理规定,但由于没有上位法支持,而饱受批评。考察职业公民代理治理的制度发展及各地实践,探寻我国职业公民代理的合理规制机制,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途径。  相似文献   

19.
《法治与社会》2005,(6):4-6
现实中,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可以在事实上实现绝对不发生侵犯国民权利的事件。当国民权利受到侵犯以后是否能及时有效得到恢复,可以作为一个国家是否存在充分的民主和法制的试金石,这也是一个宪政或民主国家必须作出的承诺。国家赔偿制度是一项具有人权保障意义的司法救济制度,同时也是比较独特的针对公权力的矫正和训诫机制,具有对滥用权力或行政不作为的训诫和矫正功能。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包括国家赔偿制度在内的有效的权利救济制度,写着公民权利的宪法就会变成一张废纸,如果公民的权利受到侵犯后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恢复,那就是对人的价值的极大鞭挞,对人的尊严的极大亵渎,对人的基本权利的极大蔑视。国家赔偿制度不仅是人的基本权利的重要保障,而且是公民享有基本权利的保障。《国家赔偿法》是兑现宪法保护公民权的庄严承诺,是国家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免受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的一道坚固防线。通过国家赔偿法的践行,可以尽快在全社会形成这样一种基本共识:蒙受冤屈的公民,有权以法律的名义向国家讨回公道,有权向国家索赔。国家必须为公权力的滥用、为它的代理者(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制造的冤假错案付出代价,以“国家赔偿”的形式为自己的过错交纳“学费”。  相似文献   

20.
编者按:作者是工人日报群工部主任,从1994年就参与深圳汽车贸易总公司总经理刘兴中状告《工人日报》一案的代理工作,此案历时四年多至今尚未结案。在代理过程中,他根据自已在新闻传媒工作的实践和对法律的思考,撰写成此文。虽为一家之言,但仍不乏真知灼见。中国的新闻媒体叫了几十年“舆论监督权”,实际上,无论宪法或任何具体法律、法规,都没有”舆论监督权”这个字眼,当然也就没有保护“舆论监督权”的条款。这可能是传媒被诉之于法庭,败诉者居多的主要原因之一。舆论监督权是由公民的两项权利,即表达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派生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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