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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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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陈小嫦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11,19(3):299-306
医疗损害鉴定主体,包括鉴定机构及鉴定人,是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改革的起点。医疗事故鉴定模式中的专家组并不是鉴定主体.但其合议制的实质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具有重要作用,应予保留。应改革鉴定结论形成机制,允许出具多样化的鉴定结论。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应采取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司法鉴定机构组织鉴定工作、医学会推荐鉴定人的模式。由于医学的专业性极强,鉴定人应当来自于现任专职医务人员。在保证鉴定人中立性、公正性的同时,要重视保证医务人员参与鉴定工作的积极性。  相似文献   

2.
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有瑕疵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故法医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主体的定位,既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程度,又关系到诉讼效率,以避免刚从"自审自鉴"中走出来,又进入与回避制度、中立原则相背离的"自医自鉴"中去。为确保法医学鉴定的客观、公正、公平,应逐步建立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为辅助的模式,从体制层面去克服目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种弊端,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3.
陈玉林  冯宗美 《证据科学》2007,14(3):225-228,237
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有瑕疵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故法医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主体的定位,既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程度,又关系到诉讼效率,以避免刚从“自审自鉴”中走出来,又进入与回避制度、中立原则相背离的“自医自鉴”中去。为确保法医学鉴定的客观、公正、公平,应逐步建立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为辅助的模式。从体制层面去克服目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种弊端,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  相似文献   

4.
论我国司法鉴定立法应解决的几个主要问题   总被引:7,自引:4,他引:3  
文章针对我国司法鉴定立法应解决的主要问题,指出:我国应逐步建立独立于公、检、法系统的的司法鉴定机构体系;将鉴定人定位为与其他证人地位平等的“专家证人”;依法确立并制约法院独家行使鉴定决定权;明确规定鉴定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当庭质证制度,鉴定结论失真的救济制度和责任制度;依法确立鉴定时限制度。  相似文献   

5.
英美司法鉴定制度简介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本文主要介绍了英美的司法鉴定制度,包括:鉴定机构的设置、鉴定人的诉讼地位及适用规则、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结论的功能范围、鉴定人的义务、鉴定结论的披露等。此外,作者还将上述制度与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作了比较,并认为,英美的司法鉴定制度对我国当前的鉴定制度改革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6.
当前我国医疗纠纷处理存在二元化的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模式,这造成了医疗纠纷民事处理的混乱,因而成了法律界难以解决而又必须要解决的问题。两种鉴定模式的利弊并不具有互补性,因而不可能将两种鉴定模式做简单融合。对司法鉴定人管理实行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构建包含职业鉴定人、兼职鉴定人、临时聘任鉴定人的司法鉴定人制度模式,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人实行兼职化管理,由医学会对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实施直接管理同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的管理模式,是解决当前医疗损害技术鉴定二元化的唯一办法。  相似文献   

7.
论民事鉴定制度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永泉 《法学研究》2000,(5):114-123
我国应当把鉴定人的性质定位于既作为法官辅助人员又作为证据方法 ,二者并重。应当明确鉴定结论的证据属性 ,并作出对其质证、认证以及审查采信的程序规定 ;将鉴定人主体扩大到自然人 ,赋予当事人选任鉴定人的权利 ;完善对鉴定人的回避制度 ,保证鉴定人的中立和公正 ;并应明确规定鉴定人的鉴定义务和出庭陈述义务以及过错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8.
夏海玲 《法制与经济》2010,(10):90-91,93
医疗损害责任鉴定一直是双轨制,即由医疗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由一般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长期以来,两种鉴定同时存在,且鉴定结论经常互相矛盾,导致诉讼时间长,浪费了大量诉讼资源。本文从我国司法鉴定人的现状、国外司法鉴定的一般模式,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制度完善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求探索建立一种新的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机制,对于解决医疗纠纷案件有十分深远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10.
肖柳珍 《证据科学》2011,19(3):290-298
《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我国并没有形成统一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江苏和北京高级法院分别对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内容及部分具体鉴定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对医学会鉴定和法医鉴定这两种鉴定模式的优先选择不同。江苏模式优先选择医学会组织的医疗损害鉴定。能够从专业的角度保障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的完成.但建议加大力度完善医疗损害鉴定的监督机制及省属范围内的异地鉴定制度。北京模式则相对倾向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建议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准入制度及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程序并构建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专家库。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制度构建过程中,建议遵循医疗损害鉴定统一性、专业性、标准化及监督的原则。  相似文献   

11.
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构建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刘鑫  梁俊超 《证据科学》2011,19(3):261-274
《侵权责任法》仍未解决我国医疗鉴定体制的二元化问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法医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两种模式各有利弊,法医鉴定模式并不比医学会鉴定模式优越。在专业技术问题的判断上,日本、德国、荷兰、美国的医疗损害鉴定模式都采同行评价的原则。构建我国医疗损害技术鉴定制度应坚持充分利用现有鉴定资源、尽可能融合当前两种鉴定的优点、法律问题与技术问题分离的宏观理念,并坚持公开、救济、辩论、鉴定专家半职业化、鉴定方法科学和法律指导的基本原则。在制度的具体构建上,鉴定名称应选择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损害技术鉴定;新的鉴定机构应在现有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的基础上组建,并要求法医专家参与。调整鉴定专家来源、专家鉴定组和鉴定专家库组成,完善鉴定程序,确定鉴定理论、鉴定方法.明确鉴定原则,扩充医疗:愤害技术鉴定的内容;也可以借鉴日本的鉴定模式,由医学会建立专家库,由法院启动、组织鉴定。  相似文献   

12.
论医疗事故鉴定体制的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制度和司法鉴定制度均存在诸多弊端,两种制度并行的状况更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为此,应取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在司法鉴定体制基础上进行改革,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医学专家库,设立“首席”鉴定人,完善鉴定人员准人机制,改革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及专家辅助人制度,以此达到构建统一的新型医疗鉴定制度的目的。  相似文献   

13.
李大平 《证据科学》2009,17(3):316-330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鉴定结论以及克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自身中立性不足和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的必然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程序要体现交叉询问原则,同时,要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制度以构建均衡合理的质证主体结构。质证的内容应该围绕鉴定专家资格.鉴定结论的相关性、科学性、事实材料充分性、证明过程符合逻辑性等来展开。  相似文献   

14.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是法院审查、认定鉴定结论以及克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自身中立性不足和程序不完善等问题的必然要求。鉴定专家出庭接受质证程序要体现交叉询问原则,同时,要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制度以构建均衡合理的质证主体结构。质证的内容应该围绕鉴定专家资格,鉴定结论的相关性、科学性、事实材料充分性、证明过程符合逻辑性等来展开。  相似文献   

15.
论在医疗纠纷诉讼中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邢学毅 《证据科学》2009,17(3):346-356
医学专家意见在医疗纠纷诉讼中占有重要地位,在不同法系国家分别以鉴定和专家证言的形式出现在法庭诉讼中。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过错鉴定为主体的医疗专业技术鉴定体制,但当前面临着诸多困境。从专家证据制度改革和医学专家意见形成特点等层面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与普通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制度类似.其和鉴定制度的有机结合可以在医疗纠纷诉讼领域构建更为理想的专家证据制度:有助于最大限度地使法律真实靠近客观真实。但过于强大的医疗专业技术鉴定制度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具有明显的压制作用.因此需适当限制鉴定制度,大力推行专家辅助人制度,同时应总结相关国家经验教训。防止专家辅助人制度产生不应有的负面效应。  相似文献   

16.
证据分类制度及其改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下载免费PDF全文
龙宗智 《法学研究》2005,27(5):86-95
我国证据分类制度有四个特点:一是具有某种形式主义倾向;二是构筑了封闭式的分类体系;三是倾向于细致具体的分类方式;四是类别设置有一定独特性。证据包含证据资料与证据方法,原生性与派生性的材料均可作为证据使用。改革证据分类制度,需要将“勘验、检查笔录”改为“侦查、审判笔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结论与鉴定人陈述”,同时将证人证言扩大解释为包括普通证人证言与专家证人证言两种类型。可以保留视听资料的分类,但仅指音像材料,而将计算机资料划出,分别归于有关的证据类型。  相似文献   

17.
医患纠纷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它掺杂了众多的社会矛盾。解决医患纠纷的核心是如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由于中国现实国情的复杂性,要想短时间内一劳永逸予以解决是不现实的。笔者提出应对医疗损害鉴定“二元化”模式的对策:近期将两个鉴定平台整合为一,成立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中期成立医患纠纷特别法庭或仲裁庭并引进专家证人制度;远期设立医疗损害鉴定委员会,成立中国医疗损害鉴定协会。  相似文献   

18.
对新时期医疗纠纷鉴定制度模式的多维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针对法院需要借助医疗行为过错鉴定对医疗纠纷民事侵权诉讼中医疗行为过错进行认定,而现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过窄,法医进行的司法鉴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从事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的现况,笔者提出应扩大目前医学会组织专家从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范围,建立新型医事鉴定制度,增加吸收法医常规参加医疗行为过错鉴定的思考,使鉴定工作与民事诉讼相对接,以利于法院审判,有助于化解争端。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是一新生事物,它的主要认可依据是司法鉴定机构参加的能力验证,这需要相应的能力验证实施方案和结果处理手段作为保障。现阶段我国能力验证活动存在验证项目代表性、经验型鉴定验证可行性、能力验证技术方法统一性三大问题,在证据法上不宜将CNAS认可作为刑事鉴定结论的可信性要件来看待,而应将其定位在证据能力层面。刑事鉴定项目CNAS认可的证据法意义是,刑事鉴定结论的出具人(包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于此结论所在的检测项目具有基本的技术检测能力。CNAS认可的刑事鉴定结论,并不当然的具备充分解释案件专业问题的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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