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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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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系的一项传统法律制度,源于德国法,又称为拒绝权,具有留置担保的性质,是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先履行义务一方在后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的财产状况发生恶化而有难以对待给付之虞时,有权要求对方先为对待履行或提供担保,在对方未为对待履行或未提供担保时,有权中止合同而拒绝履行其义务。  相似文献   

2.
我国不安抗辩制度的建立与完善□陈洁法国民法典第1613条及德国民法典第321条对不安抗辩权的内涵作了明确的界定,认为它是指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的财产于合同签订后明显减少,并有难以履行对待给付义务的可能时,如果对方当事人未履行...  相似文献   

3.
金琳 《法制与社会》2011,(22):42-43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多数当事人之间因合同交易互负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往往是不一致的。合同成立后,由于各种经济活动的变化导致违约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在双务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约定的先履行一方在履行合同义务后,一旦后履行一方在订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恶化,就可能得不到该方的对待给付,从而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4.
一、确认不安抗辩权的必要性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承担债务的目的,通常是为取得对方当事人的对待给付,这就使双务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对待债务具有鲜明的关连性。从债务的发生看,双方当事人之间互负的债务,具有互为条件的性质,一方当事人的债务不发生时,对方当事人的债务通常不能单独发生。从债务的存续看,由于无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致一方给付不能时,免除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从债务的履行看,如果合同没有规定一方当事人须先为给付,那么在  相似文献   

5.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黄毅双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愿意负担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负有对待履行的义务,或者说,一方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就是他方当事人所负担的义务。买卖、租赁、承揽等合同均属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  相似文献   

6.
一保证履行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能保证履行时,为避免先为履行而显受不利,乙方可以不履行的一种保留性权利。在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中,先履行义务一方可能因为对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遭受损失,这些损失,在理论上可以因法律的救济而得到弥补。但是从具体情况看,并非完全这样。譬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批货物,甲公司收到货后,一直未拨合同约定给付货款,乙公司派员催要时,才得知甲公司经济状况恶化,濒临破产,无力支付到期债务。乙公司只有或作为破产债权人参与清偿,抑或与甲公司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而这两者都得到法院支  相似文献   

7.
《法学》2007,(8)
在成立后履行抗辩权问题上,当事人之间的履行顺序以及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是否构成未履行合同或者不适当履行合同较易判断,但对双方当事人间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的债务必须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学界的评判标准不一。当先履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从给付义务,与合同相对方实现合同目的有密切关系时,应视为从给付义务与主给付义务具有牵连关系,合同相对方可以行使后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相应的主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8.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互负有债务的当事人双方,其中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可拒绝履行自己债务的权利。同时履行抗辩权制度,早在日尔曼法中就有所体现,是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规则的法律确认和发展。同时履行抗辩权作为一项基本的合同法律制度是在德国民法典中正式加以确认的,德国民法典第326条第1款规定,“1、因双务契约而负担债务者,在他方当事人为对待给付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但自己有先为给付的义务者,不在此限。2、应向数人为给付者,在未为全部对待给付之前,对于对方…  相似文献   

9.
一、概念及其渊源同时履行抗辩权又称不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给付义务。它是大陆法系的一个概念。如德国规定:“因双务契约而负义务的一方,于他方当事人未为给付前,得拒绝自己负担的给付。”此外,法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也均有类似规定。英美法中与大陆法系的同时履行抗辩权相类似的是“推定的交换条件”理论。根据该理论,法院可以依当事人明显的意图和交易的实质推定:一个双诺合同的一方的履行以另一方的履行为条件,或双方的履行互为条件。当一方的履行以另一…  相似文献   

10.
浅析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一、概念及其渊源 不安抗辩权又称异时履行拒绝权,是指双方依合同应在异时履行其义务的场合,承担先为给付义务的一方在有另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时,于另一方没有履行对待给付义务或提出充分担保前,可以中止履行先为给付义务的权利。不安抗辩权是大陆法上的概念。在德国,“因双务契约负担债务并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定约后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  相似文献   

11.
<正> 在现代的合同法理论和实践中,双务合同被视为最为典型和最为重要的一种合同类型。它要求双方当事人互相对等履行,以给付的交换为目的,即当事人都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只有在双方都履行了合同之后,合同的目的才能全面正确地实现。由于双务合同所具有的这种双方对等给付或者对等履行的性质,也由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与对方当事人的履行义务互为条件具有牵连关系,因而许多国家的合同法大都规定了双务合同履行中在当事人一方未为履行或者不能保证履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依法主张不为履行的权利,以保证合同履行对双方当事人的效  相似文献   

12.
我国合同法不安抗辩权制度评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大陆法系的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双方既可以约定双方同时履行债务,也可以约定一方先履行债务。在合同约定一方先向对方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若合同订立后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基本丧失履行能力,此时如仍强迫一方按约先行给付,则有背公平原则。为避免这一不公平结果的出现,大陆法系设立了不安抗辩权制度。所谓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群权”,指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如发现对方的财产状况明显恶化,债务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以致可能危及其债权的实现时,可主张不安抗辩权,要求对方提供…  相似文献   

13.
先履行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先履行抗辩权为合同履行抗辩权的一种,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因合同约定或合同本身的性质等原因使当事人履行他们之间的有关联性的合同义务有先后顺序,后履行一方在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前可以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这一条文规定的实际上就是先履行抗辩权的内容,这也是我国在立法上首次承认先履行抗辩权,因而,在我国也是…  相似文献   

14.
不安抗辩权源于德国法,是指“当事人之一方应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之财产于订约后显形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出担保前,得拒绝自己之给付。”①不安抗辩权发生的要件,一为须于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二为对方财产明显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 英美法系中的预期违约(anticipatorybreach),也称为先期违约,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期到来前,一方当事人肯定地、明确地表示他将不履行合同或一方当事人根据客观事实预见到另一方到期将不履行合同。②预期违约制度包括明示和默示…  相似文献   

15.
<正>【裁判要旨】在双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因对方违约未实际履行己方对待给付义务,但请求对方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宜仅基于请求方未履行对待给付义务而迳行驳回其诉讼请求。为实现双方订立合同的目的,可依据案件事实判决双方互为对待给付义务。  相似文献   

16.
张金海 《法律科学》2013,31(2):112-120
双务合同中,当事人所负的给付义务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具有牵连性,亦即目的性的相互依赖性.所谓发生上的牵连性是对合同义务存在或不存在的不准确的表述,不应被确认为牵连性的表现形式.功能上的牵连性是指合同义务在执行中的牵连性,其制度表现包括履行顺序的确定、同时履行抗辩、不安抗辩、特定履行等.条件上的牵连性是指在一方的给付义务消灭的情况下,对方的对待给付义务亦可归于消灭.此种牵连性是法定解除制度的学理基础.  相似文献   

17.
成杰 《中国司法》2001,(3):34-34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约应先履行其债务,但在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发生财产状况恶化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先履行一方债权实现时,先履行一方得暂时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不安抗辩权也称为中止履行权或拒绝权,是大陆法系一项特殊的制度。我国现行《合同法》第68、69条关于先履合同义务一方有“中止履行”或“解除合同”的权利的规定,即属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一、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不安抗辩权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律制度的建构上并不一致。法国民法典将其规定在买卖合同中,且仅对出卖人适用,并将其适用条件限定在买受人破…  相似文献   

18.
不安抗辩权初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规定了当事人在合同履行中可以行使抗辩权的三大原则为:先回行合同抗辩权,即不安抗辩权;后履行合同抗辩权及同时履行合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一切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可能,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终止履行合同的义务.因此称之为先履行抗辩权。本文着重探索不安抗辩权的法律适用,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举证责任,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效力等法律问题。一、不安抗带权的法律适用我国《经济合同法》对不安…  相似文献   

19.
钱程  崔蕾 《法制与社会》2013,(17):61+73
在日常的经济往来中,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常常就合同的履行顺序及违约金的内容作出约定。一旦出现先履行义务方迟延履行的情况时,后履行义务方有权利依约要求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作为惩罚。但若在先履行义务方不同意给付违约金时,后履行义务方是否可以以此作为抗辩事由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法律对此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来分析和解答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一规定设立了先履行抗辩权制度,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一起完善了我国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履行抗辩制度。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为须符合如下条件:(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2)须双方互负的债务有先后顺序,且后履行一方的债务已届清偿期;(3)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适当。 先履行抗辩制度的确立,解决了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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