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8 毫秒
1.
张英 《中国司法》2007,(2):95-97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2.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持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为设质背书①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债权的行为。以票据设立质押,因其具有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等多方面的社会功效而为现代各国立法例所认可。我国《担保法》与《票据法》均规定,票据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是,由于《票据法》与《担保法》在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尽一致,因此,关于票据质押的要件及效力、票据质权人的权利范围及其如何实现质权等,都是理论上有待研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4.
中外汇票背书制度的立法研究●阮赞林背书是指汇票的持票人为转让票据权利于他人为目的的一种票据行为。票据的特点在于其流通,离开了流通性,票据便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的转让,即票据权利的让与。因此,背书是汇票的最基本特征之一。在...  相似文献   

5.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6.
新颁布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公示催告程序(第十八章)。这一章的规定,主要是围绕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下,票据持有人如何通过法律程序主张票据权利,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由此而产生了一系列法律问题:何谓背书?何谓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范围又有哪些?本文粗略做一介绍。 所谓背书,简而言之,就是票据持有人在转让票据时,在其背面批注并签章的行为。依背书转让者称“背书人”,依背书受让者称“被背书人”。背书人通过背书这一行为,使票据上所载明的一切权利得以转让,新的持票人即被背书人因此取得这些权利。背书分为“记名背书”和“不记名背书”两种。前者又称为“正式背书’或“完全背书”,除有背书人的签  相似文献   

7.
法律小辞典     
《中国审判》2013,(3):83-83
正背书:在票据或单证的背面签名。表示该票据或单证的权利,由背书者转让给被背书者。票据法第31条规定: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汇票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汇票的,依法举证,证明其汇票权利。前手:对票据上的某一特定签章人来说,凡在其签章之前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均是其前手。后手:在票据签章人之后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此外,后手还应该包括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相似文献   

8.
论票据权利的背书转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董翠香 《河北法学》2002,20(5):70-74
票据是流通证券,其流通是通过票据权利的转让实现的。在我国,票据权利可以通过背书与单纯交付两种方式转让,其中,背书转让是主要的、基本的方式。票据权利背书转让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则上适用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但是票据行为的特殊性决定不能笼统照搬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实质要件的适用主要体现在背书转让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之间;票据法对背书转让行为的形式要件作了非常严格的规定,只有符合这一规定才能产生票据权利转让的法律后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共同决定了票据权利背书转让行为的效力。  相似文献   

9.
空白背书,是指背书人不记载被背书人,仅签名于汇票背面以表明转让票据权利的背书。虽然我国《票据法》否认了空白背书的法律效力,但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的出台,空白背书的效力得到了有限的承认,该《规定》第49条赋予空白背书的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同等法律效力。这种背书人以外的人补记被背书人的权利即为补记权。本文拟就空白背书补记权的几个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0.
票据是某些可以代替现金流通的有价证券。票据的全部权利依票据的交付或背书而合法转让,善意的受让人因此而享有票据上的全部权利,不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的影响。这种转让使得票据尽管经过多次转让,数易其主,但最后的执票人仍有权要求票据上的债务人向其清偿,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没有接到转让通知为理由拒绝清偿。票据原因关系是指票据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理由,如出票人与收款人之间签发和接受票据的理由、背书人和被背书人之间转让票据的理由等。因为这些原因关系都和对价有关,亦可称之为对价关系。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原因关系只存在于接受票据…  相似文献   

11.
票据的流通性在于票据的背书转让制度,背书是票据权利转让的重要方式,而背书的连续性是影响票据权利人的票据权利的重要因素。本文从背书连续的含义、背书连续的认定及效力等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12.
近几年来,我国准许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汇票和转账支票进行背书转让。但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票据法,对背书转让的票据行为难以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又由于票据背书转让过程的复杂性,票据关系人往往为此发生纠纷。本文拟就此类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谈点粗浅意见。 背书转让的效力与认定 背书是指持票人在票据背面批注签章,转让票据权利给他人的行为,是票据行为之一。背书一经成立,即产生权利转让效力,背书入自此成为票据债务  相似文献   

13.
所谓禁转记载票据,是指出票人或背书人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的票据。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和《票据法》、《担保法》的推厂实施,同时因票据本身固有的支付手段、信用手段、结算手段和融资手段等多项经济功能,票据正越来越厂泛地应用于对债权进行设质担保。那么,有了禁转记载的票据能否和普通票据一样成为权利质押的标的呢?其质押效力及后果又如何?《票据法》与《担保法》对此并没有明文规  相似文献   

14.
论票据质押的法律性质及其效力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具有要式性、实践性、无因性、独立性、文义性及连带性等法律特征.依法成立的票据质押对质权人产生设定质权、行使票据权利、权利证明、切断抗辩以及票据责任的担保等法律效力.质权人在条件具备时可以通过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来实现其质权.  相似文献   

15.
我国《票据法》对期后背书的规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票据立法的规定,且存在逻辑混乱,理应作出修改。应借鉴国外立法例,规定期后背书仅具有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即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被背书人取得的是票据权利,可对背书人之外的前手债务人主张之;前手债务人可以其与背书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被背书人。  相似文献   

16.
我国担保法第75、76条规定:汇票权利可以质押;我国票据法第27、34条规定: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但是我国担保法、票据法都没有明确规定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可以质押。有些票据法教科书云:背书从其目的上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的背书——“转让背书”;一类是以设立委托收款或设立质押为目的的背书——“非转让背书”。即使出票人、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也不妨碍持票人将该汇票质押背书。这种观点是否正确先不去评论,但是这种观点在金融界、司…  相似文献   

17.
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18.
徐金余 《人民司法》2012,(24):85-88
【裁判要旨】票据系文义证券,产生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失票人未加入背书,也不持有涉案汇票,不能享有票据权利。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优于失票人的权利,失票人丧失票据后,一旦被第三人善意取得,其即丧失了票据上的权利。善意第三人通过前手合法取得票据,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9.
本文从票据转让方式出发,重点论述了不同转让方式和不同背书种类的具体内容,探讨了不同方式对票据权利产生的影响。并将此与我国现行票据法制度相比较,说明为了不限制私法自治,我国应采取有利于票据权利扩展的背书种类。  相似文献   

20.
票据流通中有两种转让方式,背书和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作为非典型的转让方式,往往是转让人和受让人自由选择的结果。以美国为例,即使在转让人非自愿的情形下,为了保护票据的流通,尤其是对正当持票人的保护,在自由主义原则指导下,只要符合推定交付的要件,便承认其效力。直接交付均发生在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流转中,我国《票据法》除了对无记名支票态度不明确外,明确否定了无记名汇票和本票、空白背书的持票人权利,因此从源头上否定了将直接交付作为票据转让方式。但是,这种否定却违背了票据流通之本性,因此建议修改我国《票据法》相关条文,承认无记名票据和空白背书,建立票据直接交付制度。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