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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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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作为典型证券的票据在成立要件、行使方式、质权的消灭乃至票据质押的性质等方面都存在不少争议,这不仅影响票据流转的安全性,更影响票据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在现代金融业发展过程中,证券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更能够适应社会投资与交易担保手段的要求,并且已经与抵押权共同成为推动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  相似文献   

2.
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由于票据是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标的,《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张英 《中国司法》2007,(2):95-97
票据质押是一种票据行为。票据质押一经依法成立,便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质权人享有完整的票据权利,其可于债务人届期未清偿债务时依法行使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也得以再背书转让票据实现自己的债权;同时建议我国《票据法》增加背书涂销制度以便于被担保的债务如期清偿时返还设质票据。  相似文献   

4.
高雁 《河北法学》2004,22(5):158-160
票据质押是兼跨《票据法》和《担保法》的法律问题 ,其实质在于以票据设定质权而担保债权 ,但《票据法》和《担保法》又没有一个统一的规定 ,由此产生了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票据质押行为的性质、票据质押法律效力以及票据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票据质权的实现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5.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本文分析了票据作为票面权利的代表和有价值的物的双重属性,并在此基础上论述了票据设立的法律效力。在票据以其票据权利设定质押时,应严格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质押字样是质权的生效要件。在票据作为有价值的物设定质押时,其应适用动产质的有关规定。  相似文献   

6.
所谓票据质押,是指作为债务人的持票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票据上为设质背书①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债权的行为。以票据设立质押,因其具有担保债权、融通资金等多方面的社会功效而为现代各国立法例所认可。我国《担保法》与《票据法》均规定,票据可以设定质押担保。但是,由于《票据法》与《担保法》在票据质押方面的规定过于原则且不尽一致,因此,关于票据质押的要件及效力、票据质权人的权利范围及其如何实现质权等,都是理论上有待研讨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票据质押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本文认为,票据质押作为信用担保方式受担保法和票据法双重规范,担保法规范票据质押的原因关系,即质押合同,而票据法则将票据质押作为符合要式性、无因性、文义性、独立性、连带性的票据行为加以规范。票据质押合同不宜以票据交付作为生效要件,票据反押合同的成立生效也不一定必然导致票据质押的设定。票据质押在票据法上有其自身内在的特殊规律性,债权人取得完整的票据权利,在条件成就时,可以行使付款权和追索权,也应允许其再行背书转让。  相似文献   

8.
论票据质押的权利担保与物的担保的二元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票据作为有价证券,其基本属性应当是票据这张纸和权利的结合。在票据质押中,我们不能只关注票据所表彰的权利的质押,而忽视票据本身作为物的质押担保。作为提示性证券,票据权利脱离了证券的载体物,将对票据权利的行使带来困难。  相似文献   

9.
一、票据质押合同的法律特征票据的质押,是指票据债权人(即持票人)在票据尚未到期以前,与债权人签订质押合同,将该票据设定质权,用于担保自己或自身以外的其他债务人偿还债务,并在约定时间内保留赎回票据权利的行为。所谓票据质押合同,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的以票据权利设质作为债权担保的协议。它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的担保条款。票据质押合同的当事人是出质人和质权人。我国担保法根据质押标的不同,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两种。权利质押是…  相似文献   

10.
在我国《票据法》和《物权法》中,质押背书对票据出质具有不同的作用,于前者为生效要件,于后者则没有要求。尽管如此,两个法律文件关于票据出质的规则并不存在根本冲突。当事人既可按照《票据法》经质押背书设立票据法上的票据质权,也可以按照普通债权质押设立物权法上的票据质权。只不过,根据不同法律规则设立的票据质权在内容上存在差异,且未经背书的票据质押因为不符合背书这一技术要求而不具备《票据法》上的特别效力。  相似文献   

11.
票据制度与物权制度关于票据质权设立规则存在冲突:《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规定设立票据质权必须进行质押背书;《票据法》规定票据质权的设立应当进行质押背书。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相关司法解释不仅没有解决这一冲突,反而放大了这一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票据质权设立时未进行质押背书的,其所设立之质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进行质押背书的,不构成票据质押。上述规则的冲突现象,不能以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规则来解决,也不能以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来解决。不能认为民法担保物权制度与票据法票据质押制度分别创设了两种效力不同的票据质押制度。《担保法》和《物权法》均未作有别于《票据法》票据质权效力与实行方式的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客观上不能发生。不同法律确定的票据质权内容、效力、实行方式相同。票据质权设立规则不应有异,必须完善立法解决规则冲突。  相似文献   

12.
高伟  高照 《法制与社会》2012,(36):83-84,89
我国的《票据法》、《担保法》和《物权法》对质押背书在票据设质中的必要性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规定.但两个看似冲突法律文件在内在逻辑上具有统一性,其根本的原因在于票据设质行为的二元性,从而导致了票据设质立法的二元性.票据设质当事人既可以按照《票据法》进行票据质押,也可以按照普通民事法律进行票据权利质押.不同的法律规则的适用,将导致票据设质行为不同效力的产生.  相似文献   

13.
抗红 《法学杂志》2006,27(4):129-131
票据质押既是一种权利质押形式,也是一种具体票据行为,《担保法》和《票据法》都对其进行了调整和规范。但立场不同,侧重各异。本文通过对票据质押行为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票据质押权利实现等方面问题的具体分析,统一协调两部法律的协同作用,促进票据质押担保方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相似文献   

14.
<物权法>与<票据法>对票据质权的规定存在冲突,前者规定背书记载"质押"字样为票据质权成立的对抗要件,后者规定为生效要件;前者规定质权人可以转质,后者并无明确规定.<物权法>是关于票据质权的一般规定,<票据法>对质权设定方式设有专门规定,票据质权应依<票据法>规定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才能有效设定;承认票据转质缺乏制度基础,各国票据立法均不予承认,因此,票据质权人不得享有转质权.  相似文献   

15.
《现代法学》2017,(6):48-60
民法物权编的编纂工作已经启动,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制度的重要一环,其现行规定存在诸多值得修正与补充之处:流质禁止的规则有必要加以修改,赋予利益受损者以一定期限和条件下的撤销权应为最佳选择;立法应明确规定承诺转质与责任转质两种转质形态并设立相应的规则;金融创新催生的动态质押模式,亟需从立法上予以承认并加以规制;对权利质权的客体应持开放态度,权利质权的效力亦应及于入质权利的从权利;应收账款的基础法律关系对应收账款质权的影响,应在立法上作出概括性规定;参照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以登记方式设立权利质权后,出质人仍有处分权,但权利质权不受影响。此外,设立质权的合同名称、质物协议折价损害他人利益时撤销权的行使应与抵押权的相关规定保持一致;质权人返还质物的,应视同放弃质权;票据质押等情形下"背书"的特别成立要件也应在立法上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6.
张英 《广东法学》2006,(4):48-50
票据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所持有的票据上为设质背书,并将该票据交付于债权人占有,债权人如届期得不到清偿,得通过对设质的票据行使票据权利而实现自己债权的行为。以“不得转让”的票据设定质押主要是指以禁止背书的票据设定质押,即指由出票人或背书人依法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或者由法律规定对票据的背书性加以限制。从我国《票据法》的规定来看,“背书禁止”主要有两类:一类是约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出票人记载“背书禁止”和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背书人记载“背书禁止”;还有一类是法定的“背书禁止”,其中包括《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期后背书的“背书禁止”和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的“背书禁止”。  相似文献   

17.
收费权质押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07,28(2):39-46
我国物权法应当单独规定收费权质押.收费权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收费权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权,是针对不特定人而发生的.收费权是权利人针对特定人提供一定的服务而收取费用的权利.收费权质押不能为其他权利质押或抵押所涵盖.收费权质押应当由法律规定一定的公示方法,收费权质押的实现可以采取债权人直接控制并行使收费权和按照通常的质权实现方式来实现收费权质权.  相似文献   

18.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是一种游走于票据权利与票据原因债权、票据法与民法的一种权利。该权利旨在平衡票据当事人的利益,其行使要满足的要件包括主观的和客观的,其行使效果为返还票据利益,其实行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诉讼时效适用民法的规定。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的存在不是对票据原因债权的排除。  相似文献   

19.
我国《物权法》关于权利质权公示方法的规定,不符合权利质权公示方法之法理,应作如下修改:一是《物权法》中应删除关于有价证券、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特别法上财产权利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只需原则规定,上述权利质押的公示方法应与该权利的流转方式相一致即可。二是细化合同债权质押公示方法的规定,依质押债权是否为指名债权或指示债权,分别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同时废除有关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将应收账款债权和存单债权归入合同债权范畴,确定其质押的公示方法。三是特别法规定有价证券质押时,应当区分记名证券、指示证券和不记名证券,依其流转方式的不同,采用不同的公示方法。由于我国不承认不记名票据,因此,票据质押只能采用设质背书的公示方法。  相似文献   

20.
随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与实践的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问题备受学界关注.与经济学界的研究视角不同,法学界更应注重对现有知识产权质押法律制度的解释.知识产权质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收取孳息的权利、转质押的权利、保全权、对质权侵害救济的权利以及实行权,通过民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以及漏洞补充等方法,对现行法律进行解释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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