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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71,自引:0,他引:7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经营者在其服务场所对消费者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负有保障义务。这是一种法定义务 ,包括硬件和软件两个方面的内容。经营者违反该义务发生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 ,一般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通常表现为消极不作为 ,判断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采用特别规则。在第三人直接加害行为造成受害人损害而且经营者有过错的情况下 ,经营者应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2.
作为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酒店对消费者人身及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原则;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仅局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酒店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类型为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酒店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致使消费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消费者有权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3.
杨丽 《法制与社会》2012,(33):22+26
社会发展迅速,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社会交易日益增多,使因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经营者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造成他人人身及财产受到损失的问题越来越突出,这就使研究安全保障义务的意义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论述安全保障义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及类型。  相似文献   

4.
保管义务是保管人对保管物的看管义务,可分为法定保管义务与约定保管义务。保管义务的产生可基于保管合同、附随义务或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文章对三种类型的保管义务进行辨析,为生活中保管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  相似文献   

5.
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如果未及时清扫路面障碍物,视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刘文杰 《中外法学》2012,(2):395-410
作为我国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立法范本,美国1998年《数字千年版权法》的假想规范对象是单纯的技术支持提供者,其特征是被动性、工具性和中立性。然而,二十一世纪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以网站为平台,在相当程度上扮演着社会性场所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角色。鉴于此,有必要重塑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法理基础,即采纳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理论,以"开启或加入交往空间者对其中的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内照顾他人权益"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注意义务的基本原则。与物理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一样,网络空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只是"合理的注意",而非无限的安全保证,它并不意味着对一切信息进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控,而是要看具体情形的危险性。  相似文献   

7.
【裁判摘要】 作为提供住宿服务的酒店经营者.对入住酒店的消费者应履行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酒店经营者因管理、服务瑕疵等安全隐患而致消费者产生人身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酒店经营场所的出租方对于事发场所管理不善的,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应根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8.
付延 《法制与社会》2010,(2):289-289
近年来,因经营者未能采取安全保护措施而导致消费者遭受严重人身伤害事故的大量发生。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不作为,现有的理论已经很难合理解释这一问题。本文认真分析了其理论基础,以期对该课题的进一步研究做出有益的尝试。  相似文献   

9.
对安全保障义务中“经营场所”的扩大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司法解释适用以来,全国各地在场所安全方面的诉讼得以很大程度的厘清,笔者认为,对最高院司法解释中的“经营场所”适用,应做合理的扩大解释,并建立于场所“时空性”的思路之中。一、场所安全保障的时间性界定经营者所负场所安全责任的时间,应是其全部营业时间。实行24小时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充分意识到夜间营业可能招致的风险,预先采取更为完善的安全保障。将经营者责任的时间明确限制在营业时间内的依据是场所安全责任与经营相一致。如果在非营业时间内,对方未经许可进入或者滞留在场所内而发生损害,经营者一般不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10.
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有直接责任和补充责任两种,这两种责任均为侵权责任。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在第三人侵权直接导致受害人损害的情况下,经营者因其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所承担的责任是补充责任。这里规定的补充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不符合侵权法的基本原理,不利于促使经营者在安全方面加强管理,而且也不利于合理分配损害,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本文就补充责任这一制度设定的合理性提出质疑,通过对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了对这一问题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1.
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现代侵权法的重要制度之一,具有规范经营者和其他社会活动者的注意义务、减少侵权行为的作用。我国的现行立法在这一制度上规定的补充责任和追偿权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新近的侵权法草案采用的按份责任亦有不足。笔者分析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利弊,结合现代侵权责任法的理念,认为在第三人侵权情形下,对有过错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和侵权的第三人课以连带责任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1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关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研究方兴未艾,国家的立法工作也在不断适应着新情况与新变化。科技进步是一把双刃剑,发达的科技若是被违法的经营者用于制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提供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服务,势必会给消费者带来相比于以往更大的危害。同时,科技的进步也使得一些违法行为不易被消费者及相关机构察觉导致大规模的消费者安全权得不到有效保障。本文试图思考如何完善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范。我国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法律规范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对这些问题如何改进?我们如何预测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下一步发展?本文期望能为人们进一步寻求上述问题的答案提供一些有益的视角。  相似文献   

13.
【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14.
国家规定"双倍赔偿"制度增强消费者地位,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是有特定目的的.如果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使经营者可以规避而转移责任,或者使消费者有意选择增加社会负担(成本)的行为,最终导致增加了社会活动总成本,这就违背了"消法"的立法目的.目前"双倍赔偿"制度基本不能发挥作用,这有对客观现实的认识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问题.综合考虑"双倍赔偿"制度利弊,现阶段应该可以包容"知假买假"行为,但同时需要严格限制"双倍赔偿"制度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5.
国家规定"双倍赔偿"制度增强消费者地位,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是有特定目的的。如果加重经营者的义务(责任),使经营者可以规避而转移责任,或者使消费者有意选择增加社会负担(成本)的行为,最终导致增加了社会活动总成本,这就违背了"消法"的立法目的。目前"双倍赔偿"制度基本不能发挥作用,这有对客观现实的认识问题,也有制度设计的问题。综合考虑"双倍赔偿"制度利弊,现阶段应该可以包容"知假买假"行为,但同时需要严格限制"双倍赔偿"制度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16.
苏静 《法制与社会》2013,(10):57+63
如今,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生产力在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的同时,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也随之增多,这一现象在民商事领域特别是侵权案件中表现得尤为突出。本文着重从经营者和社会组织者,学校对学生,产品安全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经营者和社会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出发,对旅馆、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旅行社、体育比赛组织者以及其他社会组织者所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了阐述。第二部分主要阐述学校对学生所要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三部分将产品安全的保障义务从提供产品前,产品销售过程中和提供产品后这三个流通顺序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7.
段金平 《法制与社会》2013,(13):204-205
安全保障义务近年来在我国学界和司法实务界受到广泛关注。随着社会的发展,安全保障义务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类型呈现多样化,小区物业经营中的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运而生。小区物业管理经营者在经营管理的过程中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研究其责任主体、适用范围、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形式及承担的责任,对于解决现实生活中关于物业纠纷有其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的合理边界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汤啸天 《法律科学》2004,22(3):121-128
经营者场所安全责任,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因为经营场所的安全未能达到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法定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标准,导致消费者人身、财产遭受损害,从而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其责任范围包括时间、空间、对象三方面,安全责任随着服务延伸而扩展。受害人与经营者就场所安全责任发生的争议主要是:侵权责任还是合同违约责任,过错责任还是无过错责任,比例赔偿还是全面赔偿,原告举证还是被告举证。经营者承担的场所安全责任应当以防范设施有效、警示明确、管理谨慎周到、制止侵害果敢、实施救助及时、保全证据妥善作为合理边界。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做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但是,现实生活中对于安全保障义务权利主体的范围以及有第三人介入、经营者的抗辩权尚待进一步明确.本文立足于现实状况对此问题做出了一些探究。  相似文献   

20.
张凌寒 《法学论坛》2021,36(2):46-57
《数据安全法(草案)》构建了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框架,包含着数据安全制度、个人信息权利保护与监管配合义务三个维度。传统的民事侵权责任理论已经无力解释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庞杂体系与多样化内容。应从数据社会生产的角度分析,平台已经成为了数据生产要素提取加工者、数字经济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多边市场。根据霍菲尔德的"特权-无权力"框架分析,平台的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扩张,实际上是数字经济社会生产中膨胀的平台权力的纠偏机制。合理的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应以数字生产论为基础,合理设置平台对数字产品的质量责任与安全生产义务,划定平台数据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促进数字经济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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