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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的《反垄断法》必须是一部将反行政垄断为主要内容的之一的法律,其执行机构必须将对抗行政垄断力行为纳入其主要职责的范围。行政垄断是一种兼具垄断状态或行为,其构成要件包含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我国反行政垄断的执行机关不应由现有的机关兼任,必须是一个独立而强大的机构。创造我国自己的《反垄断法》和反行政垄断措施还需要进一步深入认真地结合中国的实际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的首要目标就是反行政垄断,我国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行政垄断越来越阻碍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刚刚出台的《反垄断法》中没有删除"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这章,所以目前我国对反行政垄断的行为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文将阐述行政垄断的内涵及其产生的原因,并结合《反垄断法》浅谈对于反行政垄断的认识以及对目前立法的思考。  相似文献   

3.
行政垄断对中国经济发展的负面效应,是对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财产权制度和竞争制度的侵害。我国《反垄断法》的主要任务是反行政垄断,这一点在学界已达成广泛共识。因行政垄断与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密切相关,期待一部《反垄断法》就达到规制的目的显然是不现实的。本文认为通过对政府管制的规制和反垄断制度的构建寻求综合治理会取得良好的效果。  相似文献   

4.
规制行政垄断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攻坚的重要任务之一,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全面转型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文章首先对行政垄断的概念内涵进行梳理,认为行政垄断是行政主体(不含中央政府)利用行政权力实施的限制市场竞争的非法状态和行为。在此基础上,运用跨学科分析法和历史分析法对我国的行政垄断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发现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区域产业结构趋同、法律制度体系不健全是邮发行政垄断的三大主因,其中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是行政垄断行政的根本原因。文章认为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的法律规制,必须加强对行政垄断的法律制度约束,健全反行政垄断的法律体系;必须切实提高行政垄断行为法律成本,建立行政垄断责任追究机制;必须设立独立性的权威执法监管部门,完善行政垄断审查救济制度;形成一个全方位、多层次、有重点的梯度化行政垄断规制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的法律调控机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下载免费PDF全文
本文分析了中国公用企业垄断 ,并指出中国公用企业垄断行为形成的社会结构性原因在于 :国家行政权力膨胀 ,团体社会远未形成。因此 ,规制公用企业垄断行为 ,必须重建行政规制机制 ,促进团体社会的发展。具体来说 ,应建立相互独立、相互制衡的企业运行机制 ,建立行业协会 ,建立各种消费者组织 ,建立行业信息披露制度 ,改革公共定价制度等。  相似文献   

6.
关于反行政垄断的立法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慧 《行政与法》2004,(6):52-55
行政垄断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过程中的一大障碍,必须通过立法加以规制。行政垄断与经济垄断在实施主体、行为属性、法律责任、救济方式上存在诸多差异,不宜在反垄断法中进行规制,否则会使我国的反垄断法失去经济法的本质,难以与世界接轨。应构建以专门的行政法性质的《反行政垄断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体系规制行政垄断。  相似文献   

7.
行政垄断是一种滥用行政权力的行为,也是一种危害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经将其列为规制对象。本文在分析行政垄断危害后,提出了解决行政垄断的对策。  相似文献   

8.
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同样存在行政垄断问题。尽管美国的州行为理论可以使州和地方政府的反竞争行为在一定条件下豁免于反托拉斯法,但州行为理论的适用存在诸多限制,美国法院也十分注重对州及地方政府实施行政垄断的意图进行控制。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行政垄断规定的最大问题在于没有突出《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  相似文献   

9.
曾哲 《法制与社会》2012,(10):102-103
区别于经济性垄断,行政垄断意指特定主体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非法垄断行为,业已成为我国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快社会转型步伐的进程中建立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绊脚石。我国《反垄断法》虽设专章规制行政垄断,但立法瑕疵较多使得对行政垄断的规制并不如意。本文拟以行政垄断现状为切入点,对其法律规定进行反思,并提出几点愚见,希冀对该理论点有所破解。  相似文献   

10.
我国全面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目标共同指向了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这一核心问题, 改革的重心已经从要素市场的全面开放转移到了对政府权力运行的全面规制,关注政府角色 的重新定位成为提高经济体制效率的关键。我国普遍存在的行政性垄断直接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而传统规 制行政权力的路径依赖与制度显然不足以有效规制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探索新的规制路径十分必 要。行政性垄断是“政府失灵”在市场层面上的反映,不能仅仅依靠行政控权的制度加以克服。应当将规制 行政性垄断置于全面规制政府经济权力运行的整体目标之下,在国家“竞争政策”的框架内建立规制行政性 垄断的制度体系。这就应以《反垄断法》的实施为基本制度,以对行政规定的竞争性审查为事先防范,以行政 行为对市场体制效率的影响为正当性评判标准,积极推行竞争中立制度,普遍倡导竞争文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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