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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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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徐英 《法制与社会》2013,(36):117-119
被害人承诺作为抗辩违法性的理由之一,其体现着刑法的谦抑性理念和时个人自由的保护机能;被害人承诺抗辩受到一系列主客观条件的限制,时超个人法益的权利和涉及自身生命、健康的个人法益不得作出承诺;被害人承诺作为阻却违法性的抗辩事由,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方要启动该程序应该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材料,就存在被害人承诺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被害人承诺抗辩既可以决定犯罪的成立与否,也可以对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   

2.
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下载免费PDF全文
黎宏 《法学研究》2007,(1):84-104
被害人承诺,是现代社会广泛认可、但我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事由。其法理基础是,刑法以保护个人利益为首要任务,被害人自愿放弃的利益不在刑法的保护范围之内。被害人承诺的适用范围,应是除了侵害生命之外的一切侵害个人利益的犯罪;被害人承诺的成立条件,必须从体现被害人的真实意思的角度来考虑;被害人只有在有关法益处分的决定上具有错误的场合,其承诺才无效;推定承诺,兼具被害人的现实承诺和紧急避险的特征,其适用要受到严格限制。  相似文献   

3.
王坚清 《法制与社会》2011,(15):254-256
被害人承诺是一种合法化事由,虽然我国刑法对此并无明文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已经实际确立了被害人承诺阻却行为违法性的规则。理论上,被害人承诺要求被害人主观必须具有做出承诺的自愿性,然而在实践中存在一种较为特殊的被害人承诺,即被害人基于一种法益被侵害的恐惧,而"自愿"作出的对另一种法益的被害人承诺。本文通过对三个虚构案例的分析,着重对这种非完全自愿下的被害人承诺进行初步的研究探讨。  相似文献   

4.
被害人承诺作为排除行为犯罪性的正当化事由已得到大多数刑法学者的认同。各国刑法通说认为,对被害人的法益有处分权是承诺得以成立的前提。我国刑法理论普遍认为,财产、名誉、秘密、自由等是个人承诺的权益范围,而身体和生命等方面的权益不能承诺。因此,学界以及社会各界针对安乐死问题展开了广泛的争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支持与反对的意见相持不下。本文从刑法中的被害人承诺视角对安乐死问题做简要的论述。  相似文献   

5.
张进 《法制与社会》2012,(1):186-187
本案的核心问题是被害人关于生命法益的承诺是否有效,而更核心的问题是个人对于生命法益有无处分权限.本文认为应当对生命法益的处分做出区分:直接处分的自杀行为和非直接处分的生命冒险行为.前者个人无处分权限,而后者则应承认个人的处分权.这样才能使被害人承诺的效果符合社会秩序的需要和一般人的正义观念.  相似文献   

6.
当前基于秩序、利益、自由等表述的经济刑法法益学说在认知进路上存在问题,无法形成本体和功能自洽的法益观。应当承认集体法益的独立性,立足法益二元论对经济刑法法益进行本体重塑与功能展开。它勾连宪法,是保障在经济领域中实现个人自由的外部条件的统一体,也是经济秩序市场经济规范保护的客体。法益不是刑法独有的保护目标,仅根据法益标准难以有效区分刑事不法与行政不法。经济刑法的犯罪化应坚持保护适格的集体法益,同时更加注重合比例原则和明确性原则的补充与限制。经本体重塑的经济刑法法益兼具体系超越与体系内在功能,有助于在反思当下中国经济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基础上,重构经济刑法的立法理念与犯罪化标准,厘清经济犯罪的类型与解释原理。  相似文献   

7.
如何限制死刑,从而真正有效地发挥刑法的保障法益机能和保护人权技能,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无论从正反两个方面都具有莫大的现实意义和示范效应。废除死刑的道路很漫长,应当全方位的采取措施来限制、减少死刑的适用。这些措施包括在立法上缩小死刑的适用范围、明确死刑的适用标准、死刑的适用程序更加妥当化等等。  相似文献   

8.
为了满足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需要,实现"民主刑法"、"公民刑法"、"保护刑法"的价值追求,刑法应当确立全面保护原则,保护公民、单位、社会和国家的法益,对公民法益的保护应处于优先地位。确立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有民主主义、人权理论、限制刑罚权思想的根据,但其必然会面临诸多的困难和障碍。我们应该坚持刑法的全面保护原则入宪,在我国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刑法既要全面保护公民的法益,又不得对罪犯适用违背社会道德的残酷刑罚。"并在刑法立法中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补充刑法总则的法律空白,开展合理限制下的犯罪化,还应对刑法解释进行规制,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坚决贯彻落实全面保护原则。  相似文献   

9.
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定位与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正当行为仅包括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两种情形,立法者并未将被害人承诺列入其中,所以,被害人承诺在理论上被视为是一种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经由被害人同意的行为排除犯罪的理论基础在于被害人的自由决定权和刑法的谦抑性。当然,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经被害人承诺的行为均具有正当性和合法性,只有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法益、时间和目的等要件的承诺才可以排除其社会危害性而不被认为是犯罪。  相似文献   

10.
死刑限制论的一个切入--以故意杀人罪为线索的展开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死刑限制论成为我国刑法理论现实选择的情况下,在立法上有必要取消部分罪名的死刑刑种配置,根据故意杀人罪的不同情况,配置其罪刑系列,同时将被害人过错的酌定从轻情节法定化;在司法上适用死刑应该"慎重谦抑";在解释论上有必要通过实质解释为削减死刑做出贡献.  相似文献   

11.
我国刑法总则未对被害人承诺作出规定,司法适用中对于涉及被害人承诺案件的认定,需要根据被害人承诺的理论基础与各国立法比较及被害人承诺的构成要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具体作出分析。"事后承诺的概念在刑法理论中一直被仅仅理解成"事后宽恕",过于限缩了"事后承诺"的涵义,有"名不副实"之嫌,应当对"事后承诺"之内涵与外延作出重新审视与修正。  相似文献   

12.
刑法学界普遍认为被害人事后承诺无效,但这一观点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面临诸多挑战:在理论上存在被害人承诺效力时间界分科学性质疑、证成理由充分性质疑以及论域合理性质疑,在实践层面则存在与刑事立法规范、刑事政策精神和司法改革实际相违背的问题。承认被害人事后承诺的法律效力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同时还具有化解矛盾、矫正社会治理过度刑罚化、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完善刑责解决机制等多重价值。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事后承诺主要以犯罪阻却事由和刑罚从宽事由的形式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13.
信息社会制造了高度的犯罪风险,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成为规制网络信息活动的常用罪名,但应注意前置法体系不发达、网络准则不健全背景下的刑法过度介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于个人法益犯罪,法益本体是个人信息权,它是《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的具体人格权,通过赋予其超个人属性的方式实现入罪扩张解释,与法益论发展趋势相背。公民个人有权积极利用其个人信息,"同意"构筑了信息自由与刑法介入之间的分界,在被害人教义学上类比身体、生命法益而否认个人信息法益自决权的理由并不充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特有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被虚置的现象,为此,应在整体法秩序内厘清该要素的内容与地位,当前置法上缺少限制信息自决权的"国家有关规定"时,应排斥对"经同意后出售他人个人信息"行为的入罪化。  相似文献   

14.
刑法的目的是刑事立法与司法的界限,是刑法学最为基本的问题.自启蒙以来,德日刑法目的观的不断流变表明,刑法目的由其所处的时代精神决定.在蔑视人权、专制统治时代,强调刑法目的是维护国家道义、社会伦理;在提倡保护人权、重视宪法、实行法治的时代,强调刑法目的是保护宪法性法益.当前,德日两国刑法学界一般认为,刑法的目的是保护(宪法性)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中,应将单纯违背社会伦理而没有任何外部侵害性的行为排除在犯罪之外.  相似文献   

15.
自杀行为违法性之否定——与钱叶六博士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钢 《清华法学》2013,7(3):143-164
自杀意味着被害人自主决定地选择了死亡。为了有效保护被害人的生命法益,对于自杀的认定应当坚持承诺说的标准。自杀体现着自杀者处分自身生命的自由权利,法规范没有理由对其加以禁止。尤其是不能根据家长主义否定自杀者对自己生命进行支配、处分的自由。虽然在特定情况下,他人违背自杀者的真实意志阻止其自杀或者对其加以救助的行为可以通过推定的承诺合法化,但是这也并不当然地意味着自杀并非法规范所认可的自由权利。自杀不可能构成刑事不法,应当通过限缩性解释将其排除在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之外。以欠缺可罚的违法性为由论证自杀不应受到刑事处罚则并不妥当。  相似文献   

16.
被害人承诺理论是来自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的"对意欲者不产生侵害"之理论,即行为人意欲侵害某种法益时,如果这种侵害行为及其产生的结果是被害人所追求的,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就不是对被害人的侵害。现在的被害人承诺,是指被害人同意他人对自己可以支配之权益进行处置或侵害。[1]许多国家已将被害人承诺作为违法阻却事由在刑法中加以规定,然而我国刑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只是对其进行学术性研究。文章将通过外国刑法对于被害人承诺的相关规定来简要分析一下被害人承诺是什么。  相似文献   

17.
被害人事后放弃保护其法益的承诺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可以看做是被害人对犯罪造成的侵害的客观事实的容忍。但并不能因此否定犯罪事实的存在。事后的承诺并不能否定已经发生的犯罪行为违反刑法、侵害法益的事实。加害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后果,这是公正的要求。  相似文献   

18.
张雪琳 《中国司法》2005,(9):100-101
法官在刑法适用过程中享有自由裁量权,其价值合理性主要表现在:有利于法官在实现刑法严格规则的同时,克服作为成文法的刑法的局限性,避免严格准则主义对个别正义的抹杀。但是这种刑事自由裁量权的存在是否能与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相容呢?一、刑事自由裁量权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原则表明了刑法的价值取向,是法治主义在刑法领域中的具体表现。首先,罪刑法定原则强调以法律限制权力,避免个人权力对公民自由的破坏,从而体现刑法对人权的有力保障;罪刑法定又涉及立法与…  相似文献   

19.
论刑法上的承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正> 法益所有人承诺他人对其法益予以侵害可否阻却违法,大多数刑法并无明文规定。然而,虽然此种侵害行为在未经承诺的情况下有惩罚的必要,但是在已经承诺的情况下,其可罚性显然已不存在。因此,即使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种因法益所有人承诺而对其法益予以侵害的行为,在大多数情况下以不受处罚为宜。 既然不是所有已经承诺的侵害法益的行为,在刑法上都不成立犯罪而不受处罚,也就是说,其中还包含有经承诺而为之的行为仍然成立犯罪而受处罚的情况,因此,对于获得承诺  相似文献   

20.
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承诺都有其独特的地位和作用。本文对被害人承诺之特殊形式——推定承诺进行阐述,主要明确推定承诺存在的要件。基于推定承诺的行为并没有得到被害人现实的承诺,则其成立必然受到严格的限制。只有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阻却行为的违法性,成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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