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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物权区分说是德国民法学最重要的体系特征之一。这一区分理论包含了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区分、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客体的区分等四方面的内容;由此可以得出科学的债权和物权概念。但债权与物权的区分并不能周延现实中的一切权利类型。为此有必要将这两者的区分还原为其构成要素,并从这些要素出发,以类型学方法重新构建权利类型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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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法国民法典》确立了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即当事人间的债权意思引致了物权的变动。但深入研究《法国民法典》后却得出了并非完全一致的结论:所谓的物权变动的债权意思主义,是一定逻辑体系之"前见"下的结论。以权利生效的要件以及权利变动的过程和结果观之,债权意思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是荒诞的。"物权意思+公示对抗"应当被确立为物权变动的第四种立法模式。这一认识对于理解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变动的立法主义选择以及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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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间型权利”与财产法二元架构——兼论分类的方法论意义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大陆法系财产法先后经历了萌芽、对物权与对人权分野、依对象标准划分物权债权、依效力标准划分物权债权和批判发展五个阶段,形成了相对凝固的物债二元结构。但在现阶段的反思中,不具有物债典型性的“中间型权利”日益增多,使我们不能再停留于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的含混概括中,故本文做出原初的整理,将中间型权利分为历史形成的类型、法典确立时即存在的混合类型以及现代的转化类型三大类别。这些中间型权利的存在强烈冲击了财产法的二元架构,使我们在认识论意义上保留此分类的同时,必须在实证意义上将其弱化:设定一切权利都具有剩余性,因此权利应该“反向认定”,分别按具体标准考察权利的权能,并改变传统意思自治标准,以“当事人的知晓”为标准决定交往秩序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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辜明安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9(5):11-21
请求权的合理性根本上决定于权利实现与保护之现实诉求,其存在具有重要意义。作为基本权利实现与保护的技术性手段,请求权是从动态角度对权利作的观察,与基本权利相比较,是一种"工具性"概念。在民事权利体系中,作为物权的保护性权利,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在逻辑上是处于一个逻辑层面的以物权保护为使命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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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权体系内,既有支配性和排他性兼具的物权、知识产权,也有支配性和排他性都不具备的财产权(如普通的合同债权),还有无支配性但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如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财产权的性质不同,其构造技术也不相同。如果以"排他性与非排他性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技术"为区分要素,可将财产权分为排他性的财产权和非排他性的财产权。这种新的财产权二元体系的建构可以在保持与传统民法上物权、债权二元权利体系的传承性的同时,涵盖知识产权及其它财产权类型,并且有助于我们清晰地认识各种财产权的性质、效力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权利构造特点和要求,从而有助于我们对各种财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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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物权和债权两分的权利架构越来越受到质疑和挑战,不但"物权法定"无法跟上新型物权持续快速增加的趋势,甚至连物权和债权的划分也不能够穷尽现实中所有的财产权。在民法领域,"言必称罗马",事实上,罗马法上对"物"采用了极其宽泛的概念,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并不存在物权和债权的对立,为此,本文重新回顾往昔罗马法上物之制度,试图能够与物、债二元体系松动下的民事财产权体系研究碰撞出一些火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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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是一种物权,它既不是一种债权,也不是一种程序上的权利。船舶优先权符合物权的概念,具有绝对性和排他性,符合物权法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与公信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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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优先权的概念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民事优先权不是某类民事权利 ,而是某类民事权利的共同效力。具有优先效力的民事权利可分为两类。第一类 :设定权利时即专门决定了权利的顺位 ,其优先之根据是明确的。第二类 :设定权利时未专门决定权利的顺位 ,其优先之根据不明确。严格地说 ,民事优先权仅指第二种情况。民事优先权可定义如下 :同一债务人之数个到期债权 ,其中一个债权 ,因债权人与债务人 ,就债权之标的、标的之客体 ,或标的所在物 ,存在共有关系、用益物权关系、总有关系、或非物权性用益关系 ;或者 ,债权人之不动产与标的物存在相邻关系 ;或者 ,债权人与债权标的所有人存在同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 ,或有限公司股权关系 ;享有优先受偿资格。民事优先权的宗旨是尽量发挥财产之自然效益和社会效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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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排他效力与物权优先效力是各自独立的两种物权效力。物权排他效力是同一标的物上已成立的物权排斥同一内容的物权再行成立的效力 ,物权优先效力是指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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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制定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物权与债权的区分问题.区分物权和债权,不仅是关系到民法典体系问题,而且也关系到物权法体系的建构问题.物权与债权区分的具体意义在于,明确物权作为支配权的属性;明确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和优先效力;明确物权客体的特定性;明确物权的法定性和公示性;明确物权的长期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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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与消灭时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学理论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性质有物权说、债权说和独立请求权说。债权说的物权请求权的性质定位,不仅符合法律关系或权利类型的模式化法典建构需要,而且也为消灭时效制度的适用找到了法学依据,同时也为完善立法提供了方法上的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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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与制度选择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上是债权,物权化并不能够完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关键在于物权法的制度选择。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界定为法定物权,依照承包合同产生,无需登记。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探索集体土地所有制改革的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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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批判——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物权法定原则下的物权体系是封闭性的,不能及时吸纳经济生活实践中涌现出来的新型物权。物权法定原则限制了民事主体的财产自由,违背了私法自治原则,而且没有充分、正当的立法理由。我国《物权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了物权法定原则,这是一个不明智的立法选择,将来应当予以废弃,代之以实行物权自由创设主义,以公示性作为物权与债权的区分标准,使物权体系由封闭走向开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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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物权的变动模式作为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如何正确认识我国现行立法背景下的物权变动模式,对于未来物权立法能否选择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适合我国国情的物权变动模式,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我国现行法规定的物权变动模式,虽非债权意思主义,但也绝不是学界通说的债权形式主义,而是一种特有的模式——物权意思主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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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基本权能略论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债权正常态势下依本旨实现时的实行权能、在存在危险和不能全面实现时的保全和救济权能及将债权作整体考虑时的处分权能,是最能体现债权性质的基本权能.债权会出现权能扩张、限制和缺省,基此债权有完全与不完全之别,债法体系应在权能统一基础上构建.实行权能含请求、受领和保有权能,保有在探索所有权来源上是债的权能,否认受领是债权权能的区分模式使债权无法实现利益转化,财产流转秩序将不再依据债权法权形式转而倚重物权行为.保全权能体现为撤销或代位权能,在围绕债务人财产存在一定比例关系下得实施保全,实施救济权能时请求权由原生性转化为救济性,实现与债权依本旨实现带来的利益不同的交换价值需借助处分权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