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34 毫秒
1.
《合同法》第 73条对代位权作了规定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 ,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代位权的概念及构成要件是确定的 ,但在代位权的实现规则或者说是代位权实现后果的归属上理论界却存在着一定的争议。有的学者认为 ,按照债的保全制度的本来趣旨 ,代位权作为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形式 ,在代位权实现后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取得的财产应先加入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然后再依债的清偿规则清偿债权人的债权。这一规则称之为“入库规…  相似文献   

2.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之检讨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前言 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是其债务的总担保,如果债务人不当减少该一般财产,势必给其全体债权人造成损害,使债权人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为资救济,债的保全制度应运而生.……  相似文献   

3.
论债权人的撤销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民法理论关于债的担保有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之分。一般担保是指,债的关系成立后,债务人须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全体债权人担保债的履行,故民法上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称之为“责任财产”。为保证债权的实现,对“责任财产”所采取的措施称为债权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73条及第74条分别规定了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对我国债权保全制度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建立了我国现行债权保全制度。债权保全制度的  相似文献   

4.
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一般由债权人申请,经人民法院裁定,以查封、扣押、冻结等方式对债务人的财产加以限制,使其不能随意处分,以保证判决能够执行,债权得以实现。对诉讼以外的第三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阻止支付,看起来很突然,但由于债务往往有连环的情形,在现实生活中是经常发生的。连环债即债务人欠债权人的债务,第三人又欠债务人的债务。这样,在诉讼时,债权人的债权要求虽然指向债务人,但是债务人却空有其名,不占有财产,实际占有财产的是第三人。如果仍按通常作法时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由于债务人并不占有财产,保全措施就必然落空。而且,债务人在这种情况下,  相似文献   

5.
英国法上,财产所有权的客体不是有体物而是财产利益.英国法财产所有权客体的形成有其特定的历史原因,土地保有关系的产生是英国法财产权客体定位为财产利益的根本原因,土地保有关系模式下的这种立法思想深深影响了英国所有权客体理论.在英国法上,任何具有独占排他的财产利益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客体,因合同等原因而产生的债属于债权人的财产利益,因此英国法将其作为所有权的客体.英国法明确区分因合同产生的债的所有权以及合同权利本身,英国法的债权的二分理论值得我国学界研究.  相似文献   

6.
施鸿鹏 《法学家》2022,(1):43-55
侵权法中的权利并不以社会典型公开性为必要,权利属性的界定取决于归属效能与排他功能。以此为判断标准,债权基于其不同的面向,在侵权法中具有双重属性:债权的归属具有权利的属性,其利益内容主要表现为处分及受领;债权的实现利益不属于债权的归属效能,也不具有排他功能,具有利益的属性。后者进一步体现为实现给付利益相关之债务人意志、责任财产、给付客体及债务人人身。无论是作为权利还是利益的债权,不当得利制度、契约制度等法律部门固然能够对第三人侵害债权提供部分救济,但是从法理上及交易需求角度看均不排斥侵权法的救济;而且基于侵权法的救济与制裁功能,债权的侵权法保护有其必要性。从债权的侵权法保护的构成要件角度看,侵害债权归属即可征引违法性,其主观过错并不限于故意;对于债权给付利益的侵害,因债权并不拘束第三人,因此其违法性应以行为不法为判断基准,经由制定法对行为之特别禁令或违反公序良俗完成违法性之判断,而主观要件原则上仍然需要存在致损之故意。  相似文献   

7.
王佩玺 《行政与法》2013,(2):125-129
我国学者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为了论证责任法在未来民法典中独立成编的必要性,将责任与债相分离,以建立系统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而又将侵权行为从债的发生原因中抽离,成为责任的发生原因.但是,本文认为,从债的目的是债权人特定需求的满足这一角度,债的核心权能是给付受领权,债是责任产生的前提,责任是债权实现的保障,责任是诉权的依据,债、给付受领权与责任是统一的整体.侵权行为的后果是债而不是责任,债的体系具有完整性.  相似文献   

8.
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的债权主要是通过财产得到满足的。此中债务人的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一般担保而被称为“责任财产”。在缺乏特别担保的情形下(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责任财产的增损,对于债权的实现与否关系相当重要。新《合同法》第73条、74条代位权、撤销权之设立为债权人保全债权提供了救济之道。然而,《合同法》73、74条在赋予债权人救济权利的同时,却欠缺关于债权人实施保全行为的法律效力的规定,即在债权人主张之代位权、撤销权为法院裁判成立时,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或受益人及转得人各自产生何种效力,《合…  相似文献   

9.
正是财产处分所体现出的基于意思的给予这一要素,才将诈骗罪归属于交付罪。财产性利益中一部分是物权性质利益,另一部分是债权性质利益。在诈骗债权性质利益的场合,处分行为表现为将财产性利益输送给对方的行为,即放弃某种权利或者承担某种义务。只要受骗人的行为自愿造成了被害人财产的减损,就具有了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本质上是一种输送利益行为,在涉及债权诈骗的场合,处分意识是对利益输送的认识。即使客观上存在处分事实,但主观上没有处分意识时,也不成立诈骗罪。处分意识的内容刻度,正存在于毫无认识与全面认识之间。只要受骗人认识到可能或事实上给予对方利益就可以认定为有处分意识。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受骗人放弃债权的当场实现可能性的,就遭受了法益侵害,故存在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相似文献   

10.
债的保全制度是债法之重要内容,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债的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债的保全是对债权的一般担保的保全、救济制度.债的保全之标的有多种,而我国合同法对其所做的限制不符合该制度之本旨.同样基于该制度之目的,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结果不应直接清偿行使代位权之债权人的债权,而应归于债务人.  相似文献   

11.
紧急状态下的权利保护与救济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赵颖 《行政与法》2004,(9):39-41
紧急状态下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的需要政府享有必要的紧急权力,包括更多的限制或剥夺公民的合法权益的权力,在法治时代这种权力也要受法律的理性规制,保护公民合法权益应是紧急状态立法的重要目的或价值取向之一;政府行使紧急权力要遵循一定的法治原则,而公民面对政府紧急权力的行使,除了享有一些不可克减的基本权利外,还应享有知情权、监督权、紧急救助请求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权、特别损失补偿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从而获得有效的救济。  相似文献   

12.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权力解析及程序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何燕 《法学论坛》2012,(4):130-137
我国的检察权是一种复合型的权力,法律监督权和公诉权是其最主要的两种权能,这两种权力在本质上存在不可兼容性。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权力源自其公诉职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应该首先在宪法上明确其公诉职能,并以此为据,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确定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公诉人"地位,设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特别程序。  相似文献   

13.
本文在评析了一般意义上的义务概念和几种似是而非的法律义务观之后 ,提出 :法律义务是为保障权利和权力的有效运行或实现 ,而由法律设定或当事人约定并通过预设一定的法律责任来保障的、相关主体在一定条件下必须作或不能作的某种行为。它有四大表现形态 :即权利对权利的义务 ,权利对权力的义务 ,权力对权利的义务和权力对权力的义务 ;其中每一形态又包含若干亚类。人们之所以履行义务 ,有多种原因 ,但归根结底是为了自我权利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论行政规划中的私益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规划中的利益冲突,主要是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冲突,两者的冲突体现为权力与权利的博弈,两者之间的力量对比决定了必须加强对私益的保护。在当前,应当通过确立行政规划中的损失补偿制度和完善行政规划的救济制度来加强对私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5.
张友好 《法律科学》2010,(5):108-114
证明妨碍之构成以相对人负有相应之义务为其逻辑基点,提出义务产生于诉讼提起之时,而保存义务则始于诉讼可"合理预期"之际。基于救济、惩罚和阻却等三大功能目标,并充分考量证明妨碍行为本身所呈现出的三种不同样态,在择定其法律效果时,可考虑推定文书之内容为真、拟制文书之应证事实为真、罚款或强制交付和提起独立之诉等不同路径的选择适用,从而为最大限度地回复当事人之公平,实现当事人之平等接近事证,提供多重救济路径。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执检分离模式"①下,减刑、假释的执行权和审批决定权分别归属监狱和法院,减刑、假释的整个提请和审批环节检察机关都无从监督介入,监督缺位引发权力恣意,而事后监督的效果也差强人意。构建"从监督真空到三点一面","从单线行政审批到等腰三角对抗","从监督手段单一到方式方法多元"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同步检察监督格局,并辅之以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资源和制度上的支持,是保证减刑、假释公正运行,完善检察监督权的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17.
公民环境权是一项新型基本人权,应该成为法律上的权利和公民实有权利。从其内容体系和性质分析,公民环境权是一种复合型权利,兼具公益性和私益性双重属性。全面构建公民环境权的法律保障体系,需从以下几方面着手:确立公民环境权的完法地位;在环境立法中系统规定公民环境权的具体内容;公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环境法和行政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私益性环境权应构筑以民法为主的保障和救济途径。  相似文献   

18.
利益盗窃与有体物盗窃共享“财产静态控制关系”的保护法益,其解释论不能突破“盗窃”的语义边界,这是形塑其客观构造的前提。套用占有理论的解释论忽视了利益变动与有体物转移的区别,具有片面性。立足利益盗窃与有体物盗窃的共性,结合财产性利益的特质,利益盗窃的客观构造应为“侵入权利人控制领域-打破权利人控制-取得财产性利益”。这一构造既契合盗窃罪财产静态控制关系的保护法益,也未突破“盗窃”的语义边界。由于利益变动的抽象性,须通过行为要素互补等精细化解释,确保利益盗窃客观构造的明确性。“侵入权利人控制领域”对利益盗窃的成立必不可少;“打破权利人控制”包括了转移、消灭、设定义务三种行为方式;“取得”的认定应注意素材的“同一性”与“同质性”之别,并强调终局性要求。  相似文献   

19.
公民社会权的实现必须有国家的积极作为。宪法文本对公民社会权的制度供给,如果欠缺相对应的国家义务制度反馈,则公民社会权的实现便会缺乏必要的权利救济。社会权的实现程度检验着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促使社会权的实现的途径法治化、完整化,调和权利与义务之间出现的失衡状态,从权利与义务结构——功能的角度而言,不仅对于公民有尊严的生活,而且对于国家政治、社会的稳定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