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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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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终身监禁的设置是为了弥补死刑立即执行与死缓之间的空挡,通过对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变化量实证分析发现,终身监禁并没有弥补空挡,反而是普通死缓适用虚置的原因之一;同时发现终身监禁适用的数额跨度过大,无期徒刑与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区间存在重合,普通死缓的数额适用空间被压缩,其原因在于立法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死缓与终身监禁的适用标准界限。通过厘清《刑法》第383条与《解释》第4条的逻辑与内涵,扩大贪贿犯罪中死缓适用的数额区间,量化"特别重大损失"从而可以解决贪贿犯罪终身监禁适用下死缓虚置的问题。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九)》首次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的制度,司法实践中出现"终身监禁第一案"所触及的适用问题亟待解决。从刑罚理论层面考量,终身监禁的设立不符合刑法修订体系化的要求,同时有悖刑罚报应与预防的目的要求。从现实司法语境出发,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实质意义上终身监禁是一种死刑替代措施,具体到适用层面,应通过刑法教义学明确终身监禁的适用范围、时间效力与适用标准,以期达到对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控制。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终身监禁,其法律性质在动态上表现为"终身监禁是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一种情形的例外规定",在结果意义上表现为"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有些学者将终身监禁表述为一种"特殊刑罚措施",这种"特殊性"应当就表现在终身监禁与死缓制度、无期徒刑执行制度这种动态上和结果意义上的联系上。在重大立功的适用方面,死缓期间犯罪人有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在缓期两年期满后减为有期徒刑,但是在无期徒刑执行阶段,终身监禁者不得因重大立功否定终身监禁具备适用的法律依据。终身监禁与死刑的废除紧密关联,在部分废除死刑罪名的当下,应当整合终身监禁与限制减刑的价值功能;在未来死刑全部废除的情况下,可以将终身监禁作为一种独立的刑罚种类予以规定。  相似文献   

4.
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生监禁制度具有反腐败和死刑替代措施的双重作用。终身监禁制度是死缓的一种执行方式,刑罚严厉性是介于一般死缓与死刑立即执行的中间刑罚。对贪污受贿犯罪设立终身监禁制度符合我国的刑罚体系,能够做到罪责刑相适应,符合我国严格控制并减少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未来的立法修改方向上,针对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可以在保留死刑的框架内设立终身监禁制度,扩大终身监禁制度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5.
终身监禁分等理论,是指把终身监禁分为不得减刑之终身监禁,限制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和一般减刑、假释之终身监禁三类。终身监禁是伴随着对死刑的批判应运而生的,其目的是取代死刑。因此,应当对适用终身监禁的犯罪主体与罪名进行限制。在适格主体触犯配置终身监禁的罪名之时并不必然适用终身监禁,还应当在此基础上,对法益侵害的状况、再犯可能性的大小、犯罪的次数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相似文献   

6.
1997年《刑法》以数额为中心的定罪量刑标准缺乏社会适应性;各法定刑量刑幅度交叉现象严重;贪贿犯罪刑罚减免规定存在"宽严皆失"的弊端;生刑与死刑差距过大,资格剥夺措施一直缺位。《刑法修正案(九)》虽针对诸多问题作出了调整,但贪污与受贿的关系、终身监禁的落地实施等问题仍有待研究。为此,应降低贪贿入罪标准,扩大地方自由权,以无期徒刑重构终身监禁制度,厘清贪污受贿关系并严密刑罚裁量情节,废除贪贿犯罪刑罚减免制度。  相似文献   

7.
《刑法修正案(九)》中,终身监禁这一刑罚执行措施被依法确认。作为我国刑罚结构理论和制度创新的终身监禁措施,既符合刑罚轻缓化的国际刑罚制度要求,又彰显着我国政府严惩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一经确认受到高度评价。然而终身监禁在世界各国司法实践中的逐渐突显的弊端,又让学者们对这一措施的确认存在诸多质疑。从终身监禁立法定位着手,分析司法适用及刑罚执行中将会产生的问题,提出预见性建议,给出相应执法意见。  相似文献   

8.
对200份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表明,我国贪污受贿罪量刑存在量刑偏轻、量刑失衡、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从宽量刑情节认定不严格和适用不规范等问题,其产生原因包括法制传统、司法体制、立法缺陷、司法积弊和司法人员素养等因素。基于腐败犯罪的状况和中央的反腐态度,司法人员应转变轻刑化理念,贯彻从严惩腐的刑事政策。完善司法体制、改善司法环境、强化检察权能、提高司法权威是改变量刑偏轻的可行思路。刑法上重置受贿罪的罪刑结构并增设常见的犯罪情节,司法上构建二元处罚标准的量刑方法,完善刑事案例指导制度,是促进量刑均衡的有效路径。观念上厘清受贿罪的罪质及影响其罪责程度的要素,实践中更加注重其他犯罪情节对刑罚的影响,是化解基准刑之裁量唯数额论的理性思维。判决书中加强有关从宽量刑情节的说理,有利于解决从宽量刑情节认定和适用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正新华视点·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  相似文献   

10.
盗窃罪在我国属于常见多发的财产型犯罪。盗窃数额对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具有关键的作用,立法上规定了“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特别严重情节”及“有下列情形之一”几种情形作为定罪及量刑情节。因此正确的认定盗窃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一个小的方面来谈一下对盗窃数额的认定。  相似文献   

11.
近日,贪腐金额超过两亿的巨贪白恩培和魏鹏远双双被判死缓,且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刑法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终身监禁判决的第一起案件.  相似文献   

12.
贪污贿赂犯罪中"数额+情节"的定罪量刑模式赋予了情节独立的评价功能,特别是提升了"从重情节"的地位。但实证研究发现:数额支配情节的罪刑配置关系依然存在,情节仍未获得独立的定罪量刑功能,更未补白数额标准提升留下的空白;相反,《刑修(九)》后,贿赂犯罪财产刑虽有所提高,但判处的人身自由刑的刑期大幅降低,对行为人有利的情节适用频率远高于不利情节,背离了从严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犯罪的本质与罪刑关系决定了数额在贿赂犯罪中的重要地位,但更应提升从重情节的作用。为此,应进一步丰富常见的从重情节类型,细化情节适用条件,降低真诚悔罪、退赃等从轻情节的地位,方能求得公平正义,实现严惩腐败犯罪之目的。  相似文献   

13.
不到两个月时间,5名注册妓女遭遇性侵害后被杀害。系列案件让英伦三岛震惊。2008年春,英国当地法院根据警方的侦破和调查,判决49岁的史蒂夫·赖特终身监禁,不得保释。  相似文献   

14.
在量刑情节的适用中,适用减轻情节可以突破刑种的限制,而在多功能情节中选择减轻功能的标准,包括具体犯罪的罪名轻重、量刑幅度最低刑的高低、基准刑以及情节的具体内容等。在情节竞合与情节冲突的场合,应当优先适用减轻情节调整量刑幅度和刑种,再适用从轻情节、从重情节。  相似文献   

15.
5月10日,美国一家联邦法院因美国联邦调查局前特工罗伯特·汉森长期为原苏联和俄罗斯提供情报,判处其终身监禁并不得保释。身着囚服的汉森当天在弗吉尼亚州亚历山大的联邦  相似文献   

16.
通过考察被害人过错情节在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发现不同程度的被害人过错对于死刑量刑有不同的影响,其适用主要集中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中,且案件多系民间矛盾纠纷引发,因此,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往往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责任分担理论、应受谴责性理论及期待可能性降低理论共同为其提供坚实的理论依据。但由于我国各法院对于被害人过错认定标准不规范,对被害人过错情节的适用与否存在严重的随意性,导致事实认定的差异和裁量结果差距过大;加之在量刑时未能处理好与其他酌定量刑情节竞合问题,导致各地"同案不同判"现象普遍存在,极大的影响了法律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对此,应通过司法解释将被害人过错情节司法化以提高其法律位阶,并确定被害人过错程度的认定方法——定量分析因素模式,从而为被害人过错在死刑案件中的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17.
在我国,刑事被害人过错的认定界限和标准尚不明晰,司法实践中也仅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评判。如果将刑事被害人过错进行恰当的分类,对理论界和实务中关于该问题的处理态度做一剖析,提出优化方案,并将部分刑事被害人的过错纳入法定量刑情节,那么,对构建国家刑法、犯罪人和被害人的三元结构模式将大有裨益。  相似文献   

18.
伍玉功  ;曹兴华 《求索》2008,(6):151-153
办理贪贿案件实践中一度错误地运用“扣除法”进行数额认定,原因是对“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的刑法意义存在模糊认识。基于犯罪构成理论和贪贿犯罪立法主旨,该情节属于犯罪既遂后赃款去向的内容,仅可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建立被告人证明责任制度,对被告方辩解并提供证据证明“受贿款用于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献”的情节,应尝试运用优势证明标准,围绕证据“三性”综合认定。  相似文献   

19.
正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值得注意的是,《解释》将贿赂犯罪的财物,由货币、物品,扩大为以货币结算的财产性利益,如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旅游等隐性贪腐层面。贪腐形式多种多样,在反腐法治化的过程中对于数额明确的显性贪腐容易定性处理,但是对于一些隐性贪腐形式,目前处理起来难度很大。  相似文献   

20.
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具有重要地位,严格区分定罪情节和量刑情节的界限正确认识罪责刑三者之间的关系,是正确定罪和公正量刑的重要保障。定罪情节与法定刑密切相关,而量刑情节与宣告刑紧密相联,二者泾渭分明,然而在量刑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却往往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混为一谈,这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估堆”式量刑模式,违反了“同一事实情况禁止重复评价”这一国际通行的原则直接造成了处罚的畸轻畸重,从而严重影响量刑的公正性。如何正确区分定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特别是揭示定罪剩余的犯罪构成事实转化为量刑情节的客观性和规律性,是建立相对完备的量刑情节体系的关键所在本文力图通过对这一问题的深入探讨,进一步推进中国量刑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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