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应当注意正确确定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谨慎推定持卡人非法占有的目的,区分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统一对催收要件行为认定和时间的认识,并将恶意透支犯罪与一般的透支纠纷区分开来。同时基于刑法的谦抑性,判断时应谨慎处理,防止公权力的滥用。  相似文献   

2.
王瑶 《法制与社会》2011,(14):73-74
2009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六奈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形态的复杂多样性,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持卡人”的认定存在争议,本文结合具体的案例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和探讨。  相似文献   

3.
信用卡透支及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信用卡透支,是信用卡恶意透支犯罪行为的表现方式和认定该罪的一个主要方面,也是导致混淆罪与非罪的重要原因。透支本意是"开支超过收入",是指持卡人依照规定,先期消费(包括取现)而后补还的行为,它是信用卡自身所特有的功能。持卡人透支是合法的,但不能因其合法,就可以无限制地、大量地透支下去,否则,就破坏了信用卡特有的功能,信用卡亦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因此,从理论上讲,信用卡透支存在着合法与非法两种可能,发生在现实中的情形正是如此,即所谓的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1  相似文献   

4.
本文根据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占比过高的现状,结合案例分析了非法占有目的在认定中的重要作用及难点,并结合信用卡管理的相关规定,提出对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重构与立法设想。在司法方面,可以通过修改司法解释提高数额起点、延长透支不还的定罪期限、催收主体为发卡行、催收对象为持卡人本人、明确告知法律责任、设置催收间隔期、还款则不追究或者减免刑事责任。立法上可以考虑将恶意透支行为除罪化或者规定为自诉案件。  相似文献   

5.
崔璐 《中国检察官》2011,(16):29-32
本文案例启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中的"持卡人"不仅包括合法持卡人,也应当包括使用虚假财产状况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对使用虚假身份型骗领信用卡的持卡人要排除在外。在"借卡人"透支消费,超过规定限额或期限时,应当区别不同的情形具体分析,尤其是在"借卡人"为"持卡人"的配偶时,该透支行为不同于一般"借卡人"的透支,要单独分析。  相似文献   

6.
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罪的四种行为方式之一,而且《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着重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由此可见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较其他几种类型更具复杂性。在此笔者就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客观方面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解析,希望对实践中准确认定此类犯罪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7.
在当下信用卡产业迅猛、粗放发展的大背景下,造就了大量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案件.两高司法解释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作了更为具体详尽的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认定恶意透支还是存在诸多争议.如认定信用卡透支金额,能否将解释并未明确规定的利息、分期付款金额计入透支金额,对于恶意透支多张信用卡的能否累计计算犯罪金额;如何在具体办案过程中认定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何正确看待持卡人的持续小额还款行为;银行两次催收是否应以有效催收为标准,两次催收之间是否应有合理时间间隔,银行催收不规范是否可以成为阻却犯罪成立的条件;在持卡人被纳入到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应当在清偿多少数额的透支款息才能依法获得从轻处罚;如何判断恶意透支的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进而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践办案过程中遇到的上述问题的解决,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现行《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了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和处罚标准,其中,第一款第四项明确了恶意透支为此罪行为之一,该条第二款对恶意透支进行了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也对恶意透支作出了司法解释,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准确打击此类犯罪并规范执法。然而,对于利用恶意透支进行信用卡诈骗在司法认定上却有不同认识,对此谈谈我们的看法和意见:一、概念(1)信用卡我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所指的信用卡仅是指具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2)透支所谓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发卡银行帐户上资金不足或没有资金情况下又需要支付,经发卡行批准,允许其超过现有…  相似文献   

9.
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仍不归还的行为。刑法将“催收不还”规定为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那么,如何认定催收不还呢?在此笔者谈点认识。  相似文献   

10.
曹坚 《检察风云》2014,(22):13-13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br〉 英美法系国家中几乎不存在恶意透支的概念,持卡人使用信用卡透支,不管透支金额大小,不管是否超过额度或期限,不管是由于疏忽、过失导致的善意透支,还是透支消费或取现当时就已经不存在还款意愿或能力都属于民事案件,不在刑法管辖范围内,要不要起诉欠债人在于发卡机构。其理论基础在于,发卡机构本身要采取足够的措施来防范和承担商业风险。  相似文献   

11.
信用卡诈骗罪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信用卡,是银行或有关机构发给资信较好的公司和收入稳定的个人,便利其购买商品、取得服务或者提取现金的信用凭证。信用卡诈骗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破坏金融秩序,数额较大的行为。下面主要探讨信用卡诈骗罪的罪与非罪等问题的认定。一、罪与非罪的认定认定信用卡诈骗罪,应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行为人不知是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而使用,或者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经过持卡人同意而使用他人信用卡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善意透支行为,不成立本罪。正确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关键,是看行为…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这里明确提出了恶意透支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进一步明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两高2009年出台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  相似文献   

13.
新京 《政府法制》2010,(8):20-20
41岁男子谷某透支信用卡22万余元,被诉犯有信用卡诈骗罪。3月5日上午,谷某受审后泣不成声。 检方指控,谷某在自知无力还款的情况下,仍然继续办理银行的信用卡并进行透支,至案发前其9张信用卡恶意透支22.6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无法归还。  相似文献   

14.
一、对持卡人的理解 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关于恶意透支持卡人的含义理论界有着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必须是合法持卡人;另一种观点认为,恶意透支的持卡人包括合法持卡人和非法持卡人。笔者认为,持卡人实施恶意透支的行为应当具有合法的身份,因为透支功能是信用卡固有的一项使用功能,是信贷消费特征的一种体现,而透支本身分为恶意透支和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信用卡业务得以存在和运作的基础,其客观上造就了信用卡发卡银行信用卡经营利润实现的条件,  相似文献   

15.
当前恶意透支型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中,大量存在着持卡人享受最低还款额待遇的现象.但对帐服务不同于欠款催收,对帐单不是一种催收形式,不具有催收的效力.恶意透支数额的认定只能及于发卡银行的催收数额,发卡银行催收数额之外的透支数额必须经过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方可认定为恶意透支数额.持卡人透支后的不足最低还款额的还款,应当从透支本金中扣除.  相似文献   

16.
提高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入罪门槛,既符合立法精神,又适应司法实际的需要。明知产生的时间点是行为人使用信用卡透支前,还款能力的认定是一个客观标准,应适当提高大量的数额标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均是缺一不可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同时实施恶意透支型和传统型信用卡诈骗行为时,应以一定倍数折算后相加计算并选择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17.
读者庞天鸣问:我有一个朋友,从事经商,一次他在广州进货,因信用卡上的资金不足,经银行批准,期限六个月,他透支了五万元,将这批货从广州进回,六个月后,他忘记去银行归还透支款项。银行也未向他催收。超期一个月后,公安机关以他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将他刑事拘留。请问:透支,未经催收,能否认定为恶意透支行为?  相似文献   

18.
论信用卡诈骗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具有法定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认定本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应以超过透支限额一定倍数为宜,对恶意透支、盗窃信用卡、使用变造的信用卡、使用涂改的信用卡等行为,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定性,并作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19.
随着法律体系的日渐完善,依法追讨透支已成为各行信用卡业务的一个重要方面,并且在实践中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各行通过报案、起诉,在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协助下清收透支成为信用卡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之一。实践中,如何准确、快速。适当地运用法律武器,有效化解透支风险已经成为被广泛研究的课题。下面,笔者就信用卡透支追讨中几个主要的法律应用谈谈自己的看法:伙据制马加活”弟一日几卞六条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的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的,依…  相似文献   

20.
如何依法审理信用卡透支纠纷案件王建平发行人民币信用卡是我国一些专业银行开设的一项新型业务,由此引起的透支欠款纠纷是人民法院当前受理的一种新类型案件。如何正确区分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鼓励持卡人善意透支,发展信用卡事业,避免持卡人恶意透支,保护银行资金安...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