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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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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挪用公款罪中“公款”的性质并不能决定挪用公款罪与其他犯罪之间的区别,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公款,不应当包括普通的公物,挪用公款罪的主体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完全相同,挪用公款行为中挪用人可以和使用人构成共同犯罪。  相似文献   

2.
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认定应根据刑法总则关于共犯的原理来加以解决.对于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的认定不能一味认定为挪用公款罪,而要区别不同情况分别认定;对挪用人不明知而使用人明知公款目的的情形不可能成立共犯;单位可以成立挪用公款罪的共犯,此时因为刑法没有将挪用公款规定为单位犯罪,应对其中自然人按共同犯罪加以处罚;公款使用人的帮助犯不能成立共犯.  相似文献   

3.
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我国刑法最早规制的挪用犯罪,随着经济发达和社会进步,刑法规定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和挪用资金罪都属于挪用类型的犯罪,两者主要区别是主体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为了个人使用目的而挪用特定款物的应当认定为挪用公款罪.从犯罪主体的重要性,即身份犯的原则出发,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应该定为挪用资金罪.“挪用”一词在三个罪名中大同小异,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显著特点是挪用的私利性和有归还的意思,而挪用特定款物则不具有私利性且不以有归还的意思为前提.  相似文献   

4.
挪用公款罪的使用用途是本罪的主观要件,只要挪用行为完成,加之有进行"营利活动"或"非法活动"的主观意志,无论是否已使用即成立挪用公款罪既遂。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属于牵连犯,应当数罪并罚。挪用人与使用人对公款使用用途认识不一致时,根据具体的实践情形给予处罚。现有挪用公款罪在区分用途的列举式立法、"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表述歧义、财产刑缺失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立法缺陷,应当取消将使用用途作为挪用公款罪的客观方面,删除"超过三个月未还"中"未还"的表述,增加本罪的罚金刑。  相似文献   

5.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的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从这一表述中我们不妨将挪用公款罪的客观行为简单地划分为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挪”的行为和归个人进行三种具体使用的“用”的行为两个方面。  相似文献   

6.
挪用公款罪的“公款”,不应局限于“公共财产”,如果挪用的公共财物有不能归还的危险,也应以犯罪论处。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构成挪用公款罪。应取消挪用公款后进行非法活动作为构成要件的规定,选择并科学组合挪用数额及挪用时间两项因素,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基本情节。  相似文献   

7.
对挪用公款用途认定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作为一个颇受争议的罪名,理论界和实务界至今仍对一些问题争论不休.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由此可见,我国刑法根据挪用人挪用公款的不同用途,规定了挪用公款的三个基本类型,即通常所说的"超期未还型"、"营利活动型"和"非法活动型".正确地认定被挪用公款的用途,是区别不同类型挪用公款行为的关键,进而在很多场合下决定着挪用人行为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关系到罪轻罪重的问题.由于篇幅限制,本文试就挪用公款罪中的"非法活动"与"营利活动"两种用途的认定进行分析探讨,以期有利于司法实务.  相似文献   

8.
关于挪用公款罪犯罪客体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是贪污贿赂罪的同类客体,本身内容并不清楚,不宜作为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体。挪用公款罪的直接客体应该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对特定财产之占有使用权能的不可侵犯性和特定财产之占有使用权能本身。挪用公款罪的本质是"公款私用"。其特点有二:一是滥用职权,二是个人非法获得利益。  相似文献   

9.
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而未用”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以及对“超过三个月未还”如何理解,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有颇多争议。实际上,“挪”是本罪的主行为,一旦把公款挪走,即侵害了国家对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就构成了本罪的既遂,是否使用并非本罪既连成立的必要条件。挪用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归还的,亦只能作为量刑时的酌定情节,并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罪法条的“未还”二字易生歧义,建议在刑法修订时删除。  相似文献   

10.
挪用公款的数额,不仅是定罪的标准,还是法定刑升格的条件。我国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根据公款用途的不同规定了三种不同的犯罪构成模式,因而,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问题成为理论与实务界争论的焦点。对不同用途的多次挪用公款,应当根据用途分别累计数额,累计后如果各种用途的数额都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只能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理进行认定。对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也应如此计算。  相似文献   

11.
挪用公款不退还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行刑法规定挪用公款后因客观原因不退还的不再以贪污罪论处 ,而将其作为挪用公款罪的一个加重处罚的情节。行为人主观上不想退还且实际上未还的 ,无论客观上能否归还都应以贪污罪定罪处罚。司法实践中对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应当正确认定和处理。  相似文献   

12.
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构成贪污犯罪时,并不要求挪用公款行为必须构成犯罪,但是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公款的目的。同时,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国有单位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挪用公款后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也应当按照贪污罪论处。  相似文献   

13.
1997年刑法新增加了挪用资金罪的罪名。司法实务和理论界对于私营企业主能否构成挪用资金罪,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资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挪用资金行为如何认定,挪用资金罪的数额计算,以及挪用资金罪中共同犯罪的认定等问题,都存有较大争议。弄清这些问题,可为正确适用法律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4.
现行刑法规定侵占罪“告诉才处理”,主要是由该罪本身的特点决定的,在侵占案件中,单位可以成为告诉的主体,侵占罪的诉讼形式应以自诉为主,但对侵占公共财产的应增加除外的规定。  相似文献   

15.
第58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规定了可以定罪的9种腐败行为,挪用公款是其中之一。我国刑法对挪用公款罪早有明确规定,但刑法规定比较抽象、概括,以致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方面都存在许多问题,本文结合刑法中犯罪构成理论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对挪用公款罪加以分析、界定。  相似文献   

16.
"归个人使用"是挪用公款罪客观方面的一个必备要件。但是关于这一要件的内涵,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曾经存在过较大争议。虽然我国对挪用公款罪的规定较为明确,并针对某些具体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解释,但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性和立法的滞后性,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法条和司法解释的使用和解释还是大有商榷余地的。在某些具体的案例中如果不进行严密的推理就极易在定罪上产生偏差,其结果就是相关法益得不到立法所期望的保护。  相似文献   

17.
挪用公款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发案率很高,由于犯罪的复杂性和立法技术的问题,造成了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人们对它的认识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主要从案例分析出发,并围绕挪用公款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目的及归个人使用如何理解等问题来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18.
诈骗犯罪是常见、多发的侵财性犯罪,也是改革开放以来发展最为迅速的侵财性犯罪。抑制诈骗犯罪多发势头是维护社会经济安全,保障国家、集体、公民个人财产不受侵害,保证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的重要措施。虽然浙江省诈骗犯罪的案例是个案,但是诈骗犯罪的特点带有普遍性,如手段多样化、类型多元化、涉案领域复杂化、损失严重化、跨区域结伙作案、被害人普遍存在过错等特点。  相似文献   

19.
司法实践中的一则案例,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存在严重分歧。贪污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对象是否是公共财物。而理论和实践中对公共财物的界定模糊,导致实践中认定贪污罪存在争议。现行刑法规定,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特殊贪污罪的对象包括国有财物、应交公的礼物、保险金和单位财物。这一规定已落后于司法现实,亟待调整。立法应将普通贪污罪的对象扩大到公私财物。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将侵占特定款物的行为纳入贪污罪 ,挪用特定款物的行为按犯罪目的不同划分为挪用公款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两种罪行而区别适用刑罚并将挪用特定款物罪归类于侵犯财产罪的立法模式不妥当 ,应专设侵占特定款物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并将其归类于贪污贿赂罪之中。侵占特定款物罪与贪污罪、挪用特定款物罪与挪用公款罪是有明显区别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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