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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杨凤明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3):45-46
配偶日常家事代理权为配偶权的重要内容之一。许多国家的婚姻家庭立法均对此予以规定。我国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未明确提出其概念,也未对其适用范围及效力加以明确规定。配偶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提出,在以男女平等为基础的现代婚姻制度中有重要意义。我国相关立法应明确其适用范围;规定配偶日常家事代理权之限制情况;也应在其对夫妻及第三人的效力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2.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立法构思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陈群峰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1):22-25
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是调整夫妻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重要法律制度,至今为许多国家立法所认肯,但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此未予规定。本文通过比较国外及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论述了日常家事代理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及我国应增设家事代理制度的必要性,并就其立法设计提出了建议。 相似文献
3.
张兰芳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5,(2):67-69
夫妻共有房屋隐名共有人是指夫妻共有的房屋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姓名未在不动产登记簿及相关证书中显示的婚姻当事人。因法律制度的冲突及受传统观念的影响,隐名共有人大量存在,但对其权利的保护力度却远远不够。由于善意取得制度过度保护第三人,我国法律又未明确家事代理权,给隐名共有人权利保护造成困境。基于此,可以通过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以及建立完善的家事代理制度来保护隐名共有人的权利。 相似文献
4.
李潇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2)
如何确定围绕代理权引发的诉讼形态中证明责任的归属问题,在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明责任研究范畴中几乎尚处于未被触及的领域。我国现有的关于代理权证明责任分配的制度规定不仅凸显了我国民事证明责任宏观分配体系的内在非统一性及非均衡性安排,隐形设置了当事人在此类诉讼中证明责任负担的不合理"倒置",而且也间接地赋予了当事人通过选择被诉主体以规避证明责任实际承担的诉讼技术手段。在代理权纠纷中实质涉及三层法律关系并存在三种可能的诉讼模式,应然的代理权证明责任归属模式应当符合法律要件分类说的基本内容并体现实体请求权的作用空间,通过彻底解构现有的制度规定,进而内在契合式地确立原告为对代理权是否存在事实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 相似文献
5.
夏江皓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7,(6)
从女性主义法学的视角看,《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存在明显的性别盲点,对女性造成了实质不平等的结果。本文采用女性主义法学的三种分析方法,指出《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由于未考虑到男女两性在社会分工、家庭职责、对家庭对外事务的参与程度、对家庭亲密关系的依赖程度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表面客观中立,实则对妻子一方明显不公的问题。提出以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系基于夫妻双方合意或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作为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以此维护妻子在家庭中的最大利益,实现夫妻双方的实质平等。 相似文献
6.
饶凌芸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05,(1):58-61
在我国婚姻法中,只注重对夫妻财产静态权属的确认和保护,忽视对夫妻财产动态处分的调整.在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滥用日常家事代理权、浪费共同财产而侵犯配偶一方的财产权时,法律未赋予受损害方充分的救济权利,未课以侵权人财产责任,使侵权人有恃无恐,导致侵犯配偶一方财产权的行为时有发生.所以,建构我国夫妻财产责任制度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7.
丁宝同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30(3):161-176
域外家事程序现代化进程包含决定性的三重立法关系:第一,对家事实体与家事程序两类制度规范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两大法系家事法制体系构造的分野,推动大陆法系家事程序专门立法形成;第二,对家事程序与民事程序两套规则体系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家事程序专门立法模式的演变,推动家事程序单行立法模式的主流化扩张进程;第三,对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两个审判轨道间之立法关系的不同定位,导致单行立法模式下家事程序构造的分化,造就三种代表性家事程序单行法例。我国未来应立足《民法典》对家事法制体系构造的定位,选择单行立法模式,制定《家事案件特别程序法》。该法应采取家事诉讼与家事非讼并立协行的程序构造,根据《民法典》完成“二元两级”的家事案件系统分类,建立“双轨四层”的家事程序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8.
家事审判制:家事诉讼程序与家事法庭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蒋月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8,(1):4-10
家事案件因其高度人身属性而不同于普通民事争议,当事人相互之间的关系既具有终身性又可变的两面性,彼此利益既统一又分离;双方的自由合意和处分权受到较大限制。为更好地适应家事争议当事人的特殊利益需要,应对家事案件数量持续增长,促进家事争议处理质量的提高,我国宜借鉴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司法改革经验,制定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法院设立专职审理家事案件的家事法庭乃至家庭法院,配备擅长于调处家事纠纷的法官及专职辅助人员,尽快构建家事审判制度。宜把司法裁判定位为解决家事争议的最后手段;鼓励当事人利用和解等多元化途径解决家事争议,化解家庭矛盾和冲突,提高家事争议解决的司法效率和社会综合效果。 相似文献
9.
家事审判改革强调修复家庭关系在家事案件处理中的重要性,但西南地区X法庭家事审判实践的经验研究表明,家事司法修复家庭关系的效度并不彰显。法官将家庭关系修复贯穿于审判的全过程后,依然很难修复夫妻一方离婚意愿强烈的婚姻关系,在面对代际关系冲突时也只能用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去简化复杂的家庭关系。家事司法在修复家庭关系中能力有限,根本原因在于在当前社会条件下面临多重制约,包括开放社会带来的不稳定性、家庭成员之间的个体意识冲突、现代法律与家庭价值的冲突等。因此,家事审判改革应当在完善心理辅导、多元调解、单位联动等配套机制的同时,积极引导家庭成员树立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稳定的价值观念,建立能够有效稳定家庭关系的社会机制。 相似文献
10.
齐玎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90-98
家事纠纷因其兼涉财产和人身关系,兼具私益性和公益性的特性而有别于一般民事纠纷。为满足当事人的权益诉求并达到家事纠纷解决的主要目的,美国纽约州家事法院在其演进的过程中发展了一系列适用于家事纠纷解决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以实现家事审判的专业化。考虑到我国现有审判体制的局限性,在探索建立符合家事审判理念和特征的家事审判体制时,可借鉴美国纽约州家事法院的专业化模式及其改革思路,对审判模式、司法人员构成、诉讼程序、家事调解、多元化协作机制等方面作出调整。 相似文献
11.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处分,不仅事关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往往波及第三人,尤其是在夫或妻无权代理、无权处分的情形下,如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安全,是一个极具现实意义的法律问题。现行法律中对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未作明确规定,因而夫妻对共有财产的处分与生活中实际存在的家事代理、表见代理发生冲突,如何平衡、协调,在理论上进行剖析、明确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2.
家事事件程序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周晓霞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0,(4):53-57
由于家事事件涉及当事人的婚姻家庭私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故两大法系有关国家或地区均对家事事件设置了专门程序予以处理,但我国未对此单独立法,民诉理论界也鲜有人提及或讨论家事事件程序的理论和程序构建。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家事事件程序是弥补家事裁判立法不足、解决家事纠纷、实现司法和谐的重要保障,因此,我国应制定《家事事件程序法》,在普通法院内部设置家事法庭,并建立家事调解程序。 相似文献
13.
吴志刚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4(1):12-17,21
现今中国的多元秩序结构、民诉费用体制与和谐政治理念等因素为我国家事调解制度提供了生存和发展的外部空间,但真正催发中国家事调解制度生命力的内在起因则在于家事纠纷的特性注定了调解制度是解决家事纠纷的最优机制,也在于家事调解制度能够适应家事纠纷的特性从而有效地解决家事纠纷。同时家事调解制度之节约成本、调整人际关系、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符合司法专业化发展等优势又保证了其在中国能够拥有持久的生命力。 相似文献
14.
法定代表权与民事代理权的比较及其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目前存在对法定代表权和民事代理权性质的模糊认识,本文对两权从多角度进行比较,来说明两权是不同性质的权利。然后,从法理学角度分析了两权的起源,并提出了界定法定代表权及其价值。 相似文献
15.
刘红梅 《中华女子学院山东分院学报》2011,(6)
韩国婚姻家事法律制度体现出独有的特色,韩国制定了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设立了“家事法庭”或“家事法院”等专门机构。其婚姻管理模式方面与我国存在诸多不同,为重新审视我国的婚姻家事法律制度提供了诸多可以借鉴之处。 相似文献
16.
黄丹翔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08-111
鉴于家事纠纷的特殊性,各国纷纷设立了家事法院,为之配备专业的家事法官,并适用独立的诉讼程序。然而,我国尚未建立独立的家事诉讼程序,在家事审判实践上仍存在不足。为了进一步完善家事诉讼制度,妥善解决纠纷,我国应该提供家事法庭的辅导服务,构建独立的家事调解程序并贯彻子女最佳利益原则。 相似文献
17.
解直凤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20(1):71-74
学界多关注于离婚时夫妻的财产分割问题,而忽略了对夫妻在日常生活中如何管理、使用共同财产问题的研究.可是,相对于离婚的暂时而言,夫妻的共同生活却是漫长的.因此,如果对夫妻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行使管理使用共同财产问题解决不妥会引发大量的纠纷,危及夫妻感情和社会的稳定.笔者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认为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分权只是一项法律制度,在具体适用时必须要综合考虑其他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并要受具体法律规范的约束.为了妥善解决因平等处分权引起的问题,应该引进家事代理制度. 相似文献
18.
张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7(6):48-67
家事纠纷解决机制的研究应以我国社会生活方式与婚姻家庭观念变化为背景,在现有诉讼方式和调解方式并行的纠纷解决机制基础上,了解调查调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及困难。探讨如何加强与完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特别是基层社区调解。为促进婚姻家庭调解制度的改革与创新,重构婚姻家庭调解制度和完善家事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出完善诉讼模式和调解模式的建议和对策,如设立专门的家事法庭和附设家事调解委员会及制定特殊程序与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增设家事诉讼程序,条件成熟时制定专门的家事诉讼法;应完善与细化婚姻家庭案件调解流程与规则;应将人民调解作为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前置程序等,以期为相关立法及政策的制定与完善提供法理依据和数据支撑。 相似文献
19.
在一个利益多元、价值多元的时代,家事纠纷的解决机制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在这些机制中,家事调解既符合世界发展的趋势,又有深厚的本土基础。能动司法揭示了社会主义司法理念的本质特征,这也为中国特色家事调解机制提供了重要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0.
赵蕾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6,(4):83-89
家事事件与一般民事案件相比,在审判理念、程序上有很多特殊规则,而这些特殊规则才是家事理论研究的着眼点与家事审判改革的着力点。家事审判中的特殊规则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内容:强制调解规则、以子女最佳利益为核心的全面解决主义以及家事审判机构、审判人员的专门化发展方向。目前,我们的首要任务应当是针对家事审判中的新变化与新问题,分析和提炼家事审判中的新理论与新规则,从而为我国家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与探索提供更多理论基础、域外经验与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