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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52 毫秒
1.
离婚是一项严肃的法律行为 ,无论是双方自愿离婚还是一方要求离婚 ,都将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其中夫妻共同债务的处理问题则是关系到防止矛盾激化、促进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一、夫妻共同债务的涵义及范围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 ,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夫妻一方或双方出于共同生活的目的 ,从事合法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是指从男女双方领取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之日至双方离婚或一方死亡时的这段时间 ,在此期间 ,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婚姻法有关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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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婚姻存续期间的单方举债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标准上始终存在分歧.随着《婚姻法解释(二)》的出台,第24条规定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因其具备实践的可操作性被广泛适用,但这一规定是否体现了夫妻债务的本质属性,其举证责任的分配是否合理仍然存在较大分歧.婚姻有效是结婚关系的常态,但在婚姻被宣告无效后,单方举债的性质又如何认定,其法律适用的规则是否有所不同,都有进一步思考的空间. 2009年4月9日,李某与马某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同年8月14日,李某向魏某借款3万元,承诺一星期后还款,后未按约定还款.魏某据此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魏某与李某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讼争的债务发生在李某与马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李某与马某的夫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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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一方因日常生活需要基于"日常生活决定权"而形成的债务应当界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符合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及其他法规特定情形的债务,应当视为个人债务;其它债务的性质原则上应认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如夫妻非举债一方主张该债务为另一方个人债务的,应当对从该债务中所获利益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承担举证责任,若一方所举之债并未带来任何利益,则应当直接认定为个人债务。  相似文献   

4.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维持共同生活的需要,或出于为共同生活的目的从事经营活动所引起的债务。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缺陷,一是不符合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二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共同债务缺乏可操作性,三是对究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个人债务难以准确认定。建议:没有债权人向离婚双方当事人主张债权,或者离婚双方当事人请求确定债务清偿比例,对夫妻共同债务人民法院不予主动处理;债权人或离婚双方当事人对共同债务存在争议时,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不予处理夫妻共同债务;在处理夫妻共同债务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征询债权人意见。  相似文献   

5.
建国以来,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经历了从1950年婚姻法到1980年婚姻法再到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的立法推进过程.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中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有了很大的跨越,专门规定了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况.在婚后所得共同制中,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共同存在,两者并不矛盾:这符合财产法律关系变动理论;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是保护夫妻个人债务的债权人利益的需要;是综合平衡个体利益和婚姻共同体利益的需要.现行<婚姻法>第18条和<解释(二)>第13条对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范围进行了界定.目前,有关夫妻个人特有财产还有一些有争议的问题需要我们探讨.  相似文献   

6.
宪法和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权利平等,意味着性权利平等,妻子享有性自由权。警从刑法典自身、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我国法律体系的和谐来看,刑法236条没有排除妻子为强奸罪的犯罪对象。否认婚内有奸,不符合犯罪的认定标准、不符合立法的逻辑、不利于降低社会成本和代价、不利于保护少年的身心健康。“婚内有奸”并非是惩罚丈夫的工具,而是妻子合法权益的证明。  相似文献   

7.
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共同所有是指夫妻双方对某项财产共享所有权,即对某项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等方面的权利。那么,在客观上,夫妻一方继承或受赠的财产有没有共同所有性质  相似文献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6条和第7条第1款关于《婚姻法》第18条所涉夫妻个人财产的释法性规定,过于强调在当今离婚率高企情况下夫妻财产分割裁判标准的工具性和实用性。该解释第6条将夫妻间财产赠与视同社会一般人之间的赠与规定,忽视了夫妻之间的身份性和家庭的伦理性特征;第7条第1款看似平等的权利制度,实则剥夺或削弱了法律对家庭弱者的保护,加剧了当事人地位的不平等,与婚姻家庭法保护家庭弱者利益的宗旨相悖。因此,有必要从司法解释、法律适用和立法设计等层面对相关规定进行整合与完善,以期使我国婚姻立法(包括司法解释)方面过于强调财产规则而对婚姻自身特征重视不够的局面得以改变。  相似文献   

9.
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处理等问题一直是执行工作的重中之重。由于我国强制执行法缺失,全国各个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的认定标准和执行方式各不同一,导致同类案件的执行措施不同,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亦导致与此相关的执行异议案件层出不穷,严重影响了司法效率。破解夫妻共同财产执行难题的关键在于执行法官能否完整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中对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所有规定,能否灵活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外所负债务性质,维护好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解决滥用执行救济权利、执行异议增多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加大对规避执行行为的惩处力度,提高公民诚信意识,加强社会征信系统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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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给社会生活带来了日新月异的变化,熟人社会逐渐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由此带来了社会、经济等各方面的变革,互联网借贷正是变革的具体实践。借贷的实质结合上互联网的属性,给现行法律带来了新的难题。夫妻中的一方举债,在形式简便、审核宽松的网贷环境中,认定一笔债务是否成立夫妻共同债务,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等各方权益的维护。现行认定规则一直颇受争议,能否找到一条满足传统与现代需求的新出路,成为当下不得不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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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婚姻法律法规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过于原则、模糊,司法实践中涉及夫妻共同债务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裁判不统一,存在认定难度大、举证难及当事人息诉服判难等难点。正确界定夫妻共同债务,科学分配举证责任,完善非举债夫妻一方为共同被告的追加程序,建立一系列规则以建构系统、科学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机制,对审判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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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的关系中,根据债的相对性原理,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当债的一方当事人是夫妻关系中的夫或妻一方时,该债务是由个人承担,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关键在于所负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但夫妻间个人债务的承担及共同债务的免除,只能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对抗债权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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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问题论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使夫妻各方对共同债务的清偿责任更加明确,为债权人的债权安全提供了较为周全灵活的保障。本文从分析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和特征着手,较为深刻地分析了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审判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试图提出一些解决此问题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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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一直存在很多争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虽然对此做出了回应,但仍然存在很大的不足。为实现债权人和夫妻关系当事人的利益平衡,应以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来限制司法解释的适用,合理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的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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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所购置的房屋的归属成为离婚双方关注的重点。在保护父母利益之意图下,《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将"产权登记主体"与"明确表示赠与一方"进行链接。然而该条规定在立法技术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如将规制对象改为"不动产"将造成与《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衔接困难,"出资"范围不明确造成适用上的困难,"按份共有"不符合我国共有制度以及夫妻财产制度,等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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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是夫妻一方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关系着债权人利益,也关系着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利益。立法者及司法者一直在完善相关法律,在利益倾向保护的取舍及举证责任的承担上试图尽可能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通过对立法目的的解释,以及对法律条文的分析,细致地提出解决问题的观念,以希给司法机关以借鉴和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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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有两种观点和立法例:夫妻共同债务、个人债务.潜藏于其后的原因是夫妻一体主义体现的婚姻伦理性与夫妻个体主义追求的个人自由观的内在冲突.对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应以债权人与负(举)债人配偶利益的平衡为基点,具体的思路和措施是:原则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辅以合理分配举证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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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财产制度以法定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夫妻财产制的约定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在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财产的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无效时,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我国实行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各方的一切收入和取得的财产,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及另有约定的以外,均归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或妻一方单独所有的财产,即与个人身份不可分割的财产以及个人职业或生活所需,不宜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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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财产制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关夫妻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我国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这一规定表明,我国夫妻财产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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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被继承人未立遗嘱或所立遗嘱未明确表明遗产只归作为继承人的夫或妻一方,夫或妻可否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不征得其配偶的同意而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对此,有两种相互冲突的观点,冲突的实质其实是法律规范的内部冲突,而问题产生的根源在于《婚姻法》第17条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而获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不当。鉴于此,应在将来的《婚姻法》修订中明确夫妻一方婚内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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