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8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76 毫秒
1.
医疗纠纷解决中的核心问题是医疗过失的技术鉴定问题,在鉴定实务中,确立判定医疗过失的原则,则是此核心中的核心。本文旨在探讨医疗过失评判的基本原则,以期规范和指导相关鉴定工作。作者认为,这些原则应包括:(1)遵循专业性判断的原则;(2)以注意义务作为医疗过失判断基准的原则;(3)以是否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为审查原则;(4)对医疗紧急处置行为的宽泛性原则;(5)告知-知情-同意的原则;(6)并发症的审查原则;(7)医疗意外的免责原则等。 相似文献
2.
关于我国医疗过失与因果关系之鉴定和认定的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我国法律在医疗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上,应坚持医疗"专家"判断和"同行"鉴定,旨力于构建平衡患者利益和医方利益的规则,区分医疗专家意见和法官法律判断,区分违反通常诊疗义务的医疗侵权和违反告知义务的医疗侵权,区分"合理医生"标准、"医疗水平"标准和"医疗常规"标准。 相似文献
3.
医疗过失行为的本质是医务人员违反了客观注意标准。判断是否存在医疗过失行为的注意标准既包括法律、法规、行政规章、部门规定或诊疗护理常规等具体标准,也包括说明义务、转医义务、问诊义务等抽象标准。进行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时应重点判断医务人员有无违反"告知义务"、是否获得"知情同意"、是否违反结果"预见义务"、是否违反结果"回避义务"等事项。违反上述标准的,应当认定医务人员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在具体进行某一案例的鉴定时,其核心工作就是围绕上述标准展开审查和分析、判断,要避免陷入"并发症免责"这一传统的观点。 相似文献
4.
5.
注意义务是医疗行为之核心,亦为判断医疗侵权责任之核心,各国关于过失的判断标准大抵都是是否违反注意义务,医疗行为之注意义务的依据不在少数,例如有关医疗侵权之法律法规、临床医疗准则、医疗惯例、因医疗契约所生之注意义务等等。注意义务的具体内容又分为诊疗义务和说明义务,而诊疗义务中的医生裁量权是为医疗侵权责任讨论之要点,说明义务中的各项内容均为现代医学与法学重视之焦点。 相似文献
6.
认定医疗过失行为的几个法则--医师的注意义务(5)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考察医疗过失行为应合理的运用风险判断、专业判断、信赖原则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7.
医师的过失行为本质是一种客观过失,是对医师注意义务的违反,考察医疗过失行为应合理的运用风险判断、专业判断、信赖原则来综合判断。 相似文献
8.
9.
鉴定意见在医疗纠纷案件处理中具有重要的技术支撑作用,现阶段,我国亟需厘清医疗损害鉴定的理论与操作进路。本文系统梳理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要点,并以SF/T 0097-2021《医疗损害司法鉴定指南》为视角,指出:医疗过错的评判原则、因果关系分析、医疗过错的原因力评定是医疗损害鉴定的核心要点。作者提出:(1)医疗过错的评判原则应以具体规定为基本标准,以注意义务为实务标准,以告知义务为伦理标准;(2)针对因果关系分析,需区分直接因果关系,复杂因果关系,相当因果关系等;(3)原因力的具体分类包括全部原因、主要原因、同等原因、次要原因、轻微原因及无原因。本文对上述三方面内容分别从标准条文、鉴定思路、操作要点层次清晰地给予了进路解析,力求厘清关键问题、构建科学的理论与操作模式,为司法鉴定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
10.
11.
在医患关系高度紧张的今天,因患者(家属)“拒签”,而使悲剧时常上演。在紧急治疗行为中,患者(家属)不明事理“拒签”情况下,如何使医方(医生)摆脱两难选择:一方面是“治病救人”神圣使命;另一方面医院(医生)可能被迫究侵犯患者知情决定权的侵权责任。通过紧急治疗行为责任排除命题的探讨,从为医院(医生)排除两难选择提供法律上的路径。 相似文献
12.
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理念与立法完善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将"醉驾"、"飙车"行为以危险驾驶罪入刑。鉴于民众甚至司法人员对该罪的认识上和操作中均存在不少亟待澄清和回应的问题,诸如该罪立法理念上与刑法谦抑性是否存在着矛盾和冲突?如何认识和处理该罪中"罪过倒挂"问题?如何理解和适用该罪的追诉时效问题?如何看待和处理该罪的行为方式过窄的问题?通过对以上诸问题进行阐释进而提出了完善相关立法的构想及其路径。 相似文献
13.
重大医疗过失意味着,诊疗行为表现出对患者安全的有意识漠视。重大医疗过失的典型行为类型是,明知从事医疗所需要的前提条件严重欠缺,却冒险开始或继续实施诊疗,以及在诊疗中轻率冒险或不注意而未认识到应该认识到的显著危险。最近,在医学判断错误成为问题的案件中,刑事司法的介入反映了医疗过失处罚范围的扩大化趋势。 相似文献
14.
一、环境健康损害的医学认定应专业化、规范化,其法律救济也需定型化、标准化
污染物质通过生活环境作用于人体,进而产生健康危害,是一个十分复杂的医学和法学问题。一般侵权行为导致的人身损害(以下简称‘一般健康损害’)多为直接性侵害,侵害对象特定,并以肢体伤残为主,损害后果即现,损害计量较容易。因此,被害人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基本可以得到有效的、公正的救济。 相似文献
15.
GB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有关眼损伤的条款较为原则和笼统。随着“标准”的广泛应用,加之法医学和临床眼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对眼损伤后遗症的检验技术和认识水平已有较大的提高。建议采用视力表投影仪代替国际视力表进行行为视力检查,存在屈光不正的应了解屈光度后再检查其矫正视力;疑有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时,可行伪盲试验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检验,视觉电生理技术是测试伪盲或伪装视力降低的有效方法。运用电脑视野计可进行视野检查,动态视野检查结果可通过视野有效值换算为残存视野半径(或直径);视野检查存在一定的干扰因素,分析时应密切结合原发损伤及其他检查结果。对于遗留复视等双眼视障碍的,可采用同视机等检查方法,检验结果应考察功能障碍与眼肌等原发性损伤的符合性。泪器损伤后遗留溢泪症状的,应采用相应的检查方法证实泪道狭窄或梗阻。眼睑下垂及眼睑畸形分为轻度及重度;眼睑畸形包括闭合不全、眼睑缺损及眼睑外翻等情形。影响视力的外伤性白内障符合“标准”相关条款的规定。根据现行“标准”对道路交通事故所致眼损伤进行伤残评定,应进行视觉功能检测、眼球结构检查、伪盲试验及视觉电生理检测,最后综合病史材料及既往情况综合分析,得出评定结果。统一对现行“标准”的理解,规范检测手段和结果评价原则,有助于道路交通事故眼损伤伤残评定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相似文献
16.
知情同意原则下医疗过失损害赔偿责任的几个问题--从一起患者知情同意纠纷案说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知情同意原则所保护的客体是自我决定权.知情同意原则下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同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二者不能互相否认.医方违反知情同意原则的责任是一种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该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包括(1)医师存在法定的告知义务;(2)医师未能将对患者的决定产生实质性影响的风险/信息告知患者;(3)在告知不充分的情况下,患者由于选择了当前的治疗方案而受到伤害;(4)医师的义务违反与患者的伤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中,告知义务是否充分的判断应以处于同样情境的一个理性患者所需作为主要的标准;对信息"实质性"的判定应看一个与患者处于同一位置的合理审慎之人在决定是否对所建议的治疗做出同意时会对某一事实赋加重要性或将该事实作为一"决定性"影响因素加以考虑;在因果关系存无的认定上,则要考虑若患者被充分告知实情他是否会做出不同的选择决定. 相似文献
17.
邢昊然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1,13(6):51-56
《婚姻法解释(三)》在父母赠与不动产的问题上的规定充分考虑了赠与人的意愿,具有合理性。其第7条第一款实际上遵从了物权法规定的不动产归属原则,在一方父母赠与房屋的情况下,所有权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不仅不会对女方不利,相反对于女性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其不是一种认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情形,而是确立了特殊情况下夫妻离婚后不动产的分配规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动产应由夫妻共同共有。何谓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亟待法律加以明确,不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不会侵害共有人的生存权。 相似文献
18.
过失相抵是损害赔偿法中的一项基本规则,适用于所有的损害赔偿之债。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侵权行为中,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这是法律之公平精神与自己责任原则的要求。在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的无过错责任中,对该规则的适用也应有一定的限制。首先,只有当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重大过失时,才能适用过失相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次,如果受害人是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论是受害人本人还是其监护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扩大有过错,对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减轻都不得低于全部损失的一定比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