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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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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利益衡量方法在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中的适用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章剑生 《法学》2004,(6):48-57
行政诉讼确认违法判决是法官在多种利益冲突之下 ,运用利益衡量之解释方法所获得的一种解决行政争议的判决。法官在认定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之后是作撤销判决还是确认违法判决 ,取决于法官对案件所涉利益作出的衡量。在社会转型时期利益多元化的格局下 ,通过利益衡量可以获得解决行政行为在被认定违法之后作出的司法判决的妥当性 ,解决行政行为违法引起的利益冲突。  相似文献   

2.
司法解释创设了可撤销行政协议制度,其既能处理行政协议无效以外的其他效力瑕疵,又能保障当事人的自主权,有利于行政协议效力体系的完善。可撤销行政协议的认定可遵循如下标准:行政协议中缔约行政机关不具有法定职权的,应以无法定职权为由撤销;程序违法超过轻微程度应以程序违法为由撤销;不具备缔结前提或内容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范的,应以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为由撤销;缺乏必备条款的协议不宜撤销;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课予相对人对待给付义务或对待给付义务无助于行政任务履行的,应以滥用职权为由撤销;双方给付义务失衡或无正当合理关联的,应以明显不当为由撤销。撤销行政协议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相似文献   

3.
“合法预期保护”这一概念不是我国法定概念和用语,它来自对两大法系国家学术理论成果的借鉴。在德国法上,“行政信赖(Vertrauensschutz)保护原则”是从涉及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判例中发展起来的,典型的是1956年德国寡妇抚恤金案。[56]联邦行政法院强调,必须在公民信任维持违法行政行为的利益与撤销该行政行为所产生的公共利益之问进行衡量,若公民的信任超过了上述公共利益,那么就不能撤销该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4.
利益衡量理论对于找寻认定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标准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该理论中隐含了判定刑事诉讼行为无效标准的模式,为效力认定提供了契合的思维方法,是对既存认定方法的系统化,并且将对诉讼行为效力的判定与刑事诉讼目的和价值密切地联系起来.通过利益识别与归类、筛选与权衡等步骤,并辅之以特定诉讼行为与程序整体利益的动态协调,从而确定刑事诉讼行为无效的标准.具体而言,任何侵犯最高位阶利益、违背刑事诉讼的核心性原则、破坏基础性构成要素、违反重大公共利益的刑事诉讼行为应当被认定为无效.  相似文献   

5.
一、理论性探讨 无效行政行为及相对人抵抗权的理 论依据是有限公定力说,即行政行为一 般具有公定力,但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 无效行政行为除外。依据有限公定力说, 当行政行为存在非重大明显的瑕疵时, 由法定国家机关认定和宣告,从而使该 行政行为全部或部分丧失合法性。而当 行政行为存在重大明显瑕疵时,则可由 相对人自行认定并通过抵抗执行的方式 使该行政行为完全丧失合法性。其实,是 否"重大明显"仅仅是瑕疵程度上的区 别,这并不能改变它们同属"瑕疵"的性  相似文献   

6.
没收违法所得是指行政机关将行为人因违法而获取的经济利益收归国有的处罚方式。大部分现行法律及行政法规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但违法所得的内容和范围未明,以及明确认定标准的阙如,造成实践中没收违法所得的操作不易。没收违法所得通常处于附属地位,并未发挥立法者所预期的功效。在实务中,行政机关将违法所得的认定标准与违法所得定义混同,导致司法机关在实务中无法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发挥应有功能,无法形成较为统一的裁判标准以实现类案类判。为回应上述现实困境,此次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重塑没收违法所得法条构造。因此,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应以“总额原则”作为认定基本原则,限于积极经济利益,应当扣除行为人已缴纳税费,且应进行合理推估。应当从行为前提、所得人、标的、违法所得范围、已实际退赔份额的排除和处罚效果等六个方面建构没收违法所得审查体系。  相似文献   

7.
确认无效之诉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独立的诉讼类型,其与撤销之诉在诉讼类型上的转换与合并,有利于实现当事人权利的救济保障和诉讼经济.借鉴域外理论和司法制度,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具体识别标准,便于形成共识和司法实务的操作.对行政行为宣告无效的后果,审慎进行利益衡量区别对待.基于现行法律规定、法理念及权利救济实效性的考量,无效之诉应受起诉期限的限制.  相似文献   

8.
行政法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以违法为行政行为撤销之前提。由于行政行为合法性乃以其作成为判断基准时,从该时点审视,"错误但合法的决定"是存在的。对此情形,现行诉讼制度下"合法——维持;违法——撤销"的判决方式非救济良方。本文认为,应打破目前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框定,由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根据比例原则,以既存行政法律关系当否摈弃为标准,决定是否撤销。此做法与形成之诉原理相符,在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判决两端拓展裁量空间,既利于行政相对人以简便方式保护权益,实现行政诉讼的实效性,又卸除行政机关不应承担之责任。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与无效的标准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行政行为的合法标准与无效标准是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中两个既具理论意义,又具实践意义的重要问题。行政行为的合法标准与无效标准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无效的行政行为都是违法的,但违法的行政行为不一定无效,违法的行政行为只有达到“严重”或“明显”的程度才构成无效。为了明确二者的区别,下面我们分别探讨行政行为合法的标准和行政行为无效的标准:  相似文献   

10.
“违反法定程序”刍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定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 ,要以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程序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然后从步骤、方式、顺序、时效等方面加以分析 ,并考察该行为是否正当、合法、合理 ,是否尊重和保护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行为应当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 ,造成损害的 ,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般的程序瑕疵 ,经补正后可以继续有效。  相似文献   

11.
徐银波 《法学研究》2020,(2):149-168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相似文献   

12.
"最佳解释推理"和"可靠主义"系知识论中的重要学理,为证据学提供了理论依据,但不能解释印证证明的特殊机制。融贯论以一致性为核心概念,有整体主义视野,确认证成的相互性,且具有彼此指向与共同指向待证事实的双重功能,是印证方法的直接学理根据。印证证明的融贯论系事实性融贯及有限融贯,具有外在主义特征。但融贯性不足以确证真实,而证据间融贯性的形成,是因源于事实、反映事实、符合事实,即"每一事实碎片闪耀着同一事实之母的光芒"。因此,真之符合论,才是印证发挥功效最深刻的原因。可谓"融贯性之符合论"。融贯论实现的主要逻辑管道是特殊的归纳逻辑,符合论则需借助溯因推理,即逆推法与归纳法相结合的推理。  相似文献   

13.
黄涧秋 《法治研究》2016,(5):112-122
《行政诉讼法》第75条修正了我国行政诉讼上诉判关系的不一致性,确认无效判决的效力和撤销判决并没有区别,法院应当严格地按照其条文含义遵循诉判一致原则.重大和明显违法作为两种司法审查的标准叠加适用: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行政行为完全没有法律依据.确认无效诉讼受到《行政诉讼法》起诉期限的限制,行政协议也不例外.将来,我国应当确立修正的无起诉期限制度,突破最长期限的约束.在我国行政实体法确立无效行政行为的一般制度之前,确认无效诉讼的功能定位只能限定在拓宽救济途径的视域之内.  相似文献   

14.
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是行政公益诉讼中的争执焦点,也是检察机关提出公益诉讼请求且能否获得法院裁判支持的基础。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行政公益诉讼中不依法履职的认定标准存在较大分歧,需要建立清晰、融贯的认定标准。评判标准的确立应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具有易操作、判断、识别兼具灵活性特点。我国“政策实施型”司法模式决定了以结果标准为原则,以行为标准为例外的混合标准。有效保护公共利益是衡量行政机关是否依法履职的标准,把穷尽行政监管手段和客观因素超出主观能力等因素作为尽职免责的合理考虑。  相似文献   

15.
蔡琳 《法律科学》2008,(3):63-73
法律领域一般有三种融贯论:法律论证中的融贯论、法律体系内的融贯论、法律融贯主义。结合此三种理论可以很好地分析法官审判实践中的论证标准。融贯论的运用必须区分叙述性融贯和规范性融贯。叙述性融贯保持认识论的基本原则,规范性融贯则是与法官的实践理性相关。叙述性融贯中基础融贯论为法官认定事实提供了形式标准;而在规范性融贯中,解释的融贯论揭示了法官的基本立场以及价值取向,它不是庸俗化的实用主义,而是一种有效地实现关于法律命题完整集合的方法。在这两个层面上,法官的论证可以趋向认识上的合理性以及价值判断上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益民公司诉河南省周口市政府等行政行为违法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且损害了相对人信赖利益,但如果撤销该行政行为,将会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相似文献   

17.
建立我国行政诉讼中的确认无效诉讼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虽然我国已有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司法实践和关于确认无效判决的司法解释,但不能据此认为我国行政诉讼中已经建立了确认无效诉讼制度。要使确认无效判决真正具有其独立存在的价值,必须在诉讼程序上使确认无效诉讼与一般的行政诉讼相分离:1·确认无效诉讼不受起诉期限的限制;2·确认无效诉讼应以行政确认程序为前置条件;3·在确认无效诉讼中原告负有举证责任。在确认无效诉讼与撤销诉讼的关系上,宜把确认无效诉讼看成撤销诉讼的补充诉讼类型。  相似文献   

18.
论违法行政行为的治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违法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是多元的,并非一概撤销或确认无效。在一定条件下,违法行政行为可被治愈。治愈方式包括追认、补正及转换。《行政复议法》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违法行政行为法律后果的规定不适应现实需要。作为权宜之计,应通过法律解释增加治愈制度;作为根本措施,应尽快出台《行政程序法》规定治愈制度,同时删除《行政复议法》及《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正确理解和应用违法行政行为治愈理论,有助于促进我国行政法理论的精细化和行政法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9.
无效行政行为指已经成立了的行政行为,但由于重大且明显违法而不具有公定力,从而自始、当然、确定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任何行政行为都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服从公共利益.但现实中,违反法律或违反公共利益的行政行为不在少数,无效行政行为在实践中客观存在.研究和分析无效行政行为的权利救济,可以进一步完善行政救济法体系,修正违法行政行为.  相似文献   

20.
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应以上级行政机关为复议被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则规定应以下级行政机关为被告。两者相互矛盾体现出认定行为主体标准的不一致。对于需批准行政行为的主体认定,应当改变传统的以“名义”认定行为主体的做法,而应以行为体现了哪些主体的意思表示为依据,并相应地对需批准行政行为的行政诉讼被告以及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规则进行调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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