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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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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数据出境安全评估与我国法律中其他评估制度相比,体现出更强的国家安全考量并能产生独立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其法律性质并非国家行为或安全审查,仍属具体行政行为。然则,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结论为“最终结论”则造成了理论困惑。解决模式一是将“最终结论”解释为安全评估具有不可诉性,理由是因国家安全例外而成为行政终局行为,但应通过修法或扩张解释的方式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并且基于数字经济发展考虑应对动态累计数量情形的个人信息出境安全评估予以救济路径。解决模式二是将“最终结论”限缩解释为网信部门的最终结论,相对人可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但现实中有难以逾越的实质性困难。在此模式下,安全评估应免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则基于国家安全不宜审查其实质正当性,但仍可审查其程序合法性。  相似文献   

2.
我国《数据安全法》采取综合立法模式,形成我国对数据安全的原创性制度实践。《数据安全法》拓展了传统数据安全的含义,其立法逻辑隐含了“安全—控制—利用”三个层次,以适应数据开发和利用所伴随的安全风险加剧的现实。从域外经验来看,美欧等数字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近年来通过多个单行立法的形式,同样沿着“安全—控制—利用”的三层结构,构建了各自独特的数据战略。相比之下,目前的《数据安全法》的实施和落地,无论在战略层面和具体制度构建层面都存在不足,应当对此予以针对性优化。  相似文献   

3.
数据跨境流动需要在法理层面反思。从理论与实践出发,可以提炼数据无国界、数据主权、数据自由贸易、数据人权保护四种基础法理。这些法理存在部分合理性,但也存在重大困境。作为替代,应将数据安全主权作为数据跨境流动的法理基础。数据安全主权秉持安全不可分割与人类命运共同体原则,既平等回应各国对数据安全的合理关切,又反对单边主义与霸权主义,可以成为国际数据跨境流动的重叠共识。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办法》等数据出境制度整体上与数据安全主权的法理高度吻合。但在风险认知上,需要采取合理、开放、动态的安全观。在具体法律工具上,需要针对个人信息、重要数据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采纳不同的风险评估方式。  相似文献   

4.
法治快报     
《公民与法治》2014,(20):2-3
我国启动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 在“中国消费品质量安全论坛”上,国家质检总局副局长张沁荣表示,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已建立起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体系和风险预警、风险提示制度,同时《消费品安全法》立法研究已经启动。  相似文献   

5.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36条的基本目标是平衡个人信息流动和安全,整体定位等同于第40条,因为国家机关属于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国家机关”指军事机关以外的党政机关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公共管理或服务组织。“个人信息”指在中国内地收集和产生的、未经当事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境内存储”指个人信息存储介质位于中国内地且其上的个人信息不被境外主体以非公开方式读取。“向境外提供”指个人信息存储介质出境或境内介质存储的个人信息被境外主体以非公开方式读取。国家机关处理的个人信息出境,包括物理载体出境、国际合作出境和安全评估出境,安全评估由国家机关在网信部门支持下自行开展。此外,国家机关还应确保境外接收方安保水平达标,并在特定情形下告知当事人、取得单独同意。  相似文献   

6.
制度     
《中国监察》2010,(21):30-30
江苏省大丰市建立重大事项信访评估制度 近期,该市纪委、监察局出台《关于建立重大事项信访风险评估制度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按照“谁决策谁评估谁负责”的原则,以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建立健全了隐患预测、风险评估、防范化解、应急处置等机制。  相似文献   

7.
《对外贸易法》在我国对外贸易中具有防范国家安全威胁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作用。然而,反观美国《1962年贸易拓展法》以及《关税及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和近期生效实施的部分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有关国家安全制度的立法模式,我国《对外贸易法》相关条款的“两分法”模式存在明显不足。根据“总体国家安全观”,我国有必要制定具有“时代性”特点的对外贸易国家安全制度。  相似文献   

8.
安全生产领域行刑衔接不畅的问题由来已久,形成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尤其基层的执法人员不足和专业度不高的局面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改善。这些问题的叠加客观上阻碍着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的顺利推进,应该坚持问题导向并以此为切入点,考察安全生产行刑衔接程序中存在问题的成因。在尊重制度建设规律的前提下,找到解决问题突破口,优化指导理念,在宏观层面的顶层设计时兼顾微观层面操作可行性,按照解决问题轻重缓急的原则,兼顾现实问题的解决和制度建设的前瞻性。  相似文献   

9.
据《中国监狱》2005年第1期刊登的资料,近日,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下发通知,确定了2005年全国监狱系统重点调研课题。1.监狱管理制度改革与完善。完善监狱安全稳定长效机制;体制改革后的新形势下提高监狱安全稳定水平研究;监狱防暴、防疫、防灾应急体系问题研究;监狱罪犯改造质量评估体系;计分考核科学性调研。2.监狱工作“三化”建设。监狱戒备等级分类标准和监狱设计标准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政法学刊》2022,(3):51-61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简称《香港国安法》)是对香港乱局和国家安全政治风险的成功法治路径化解,是对“一国两制”内涵的丰富与深化。《香港国安法》的立法无论是在条文行文方式,还是刑罚种类、刑罚幅度的配置均体现了对香港本地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充分关照。其中规定的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实行行为的明晰化、共犯行为的正犯化、预备、煽动行为的实行行为化等既具有坚实的刑事法理基础,又是对香港国家安全现实的精准对接。  相似文献   

11.
食品质量安全监管法律的不足等问题在一次次的食品安全事故中暴露出来。文章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剖析的基础上,从构建《食品安全法》为核心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监督体系、健全我国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建立严格的食品质量安全执法制度、完善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追究制度等五个方面提出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12.
陈丽 《法人》2023,(1):12-14
<正>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已成为数字经济深化发展的核心引擎。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国家层面政策措施正在加快扎实落地。2022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从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四个方面,初步搭建我国数据基础制度体系,提出二十条政策举措(下称“数据二十条”),旨在让高质量数据要素“活起来、动起来、用起来”。  相似文献   

13.
王睿 《政治与法律》2023,(1):159-176
金融创新中存在大量通过合同安排构建的非典型担保,其“非典型”表现为既未被《民法典》通过担保体系直接吸收,又未被确认为有名合同,其构成、特征、效力都源于合同约定而非法律规定的“非法定性”。这样可以降低担保制度的约束,更加贴合金融创新对于交易安全、交易效率和风险可评估性的制度需求。《民法典》对担保合同包括“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的兜底性规定,为非典型担保提供与担保制度衔接的规范路径,但担保制度法定性构建的逻辑自洽的闭环与非典型担保约定性形成的开放空间之间无法重合。根据现行担保法体系对这些在金融创新中出现的非典型担保的兼容性差异,可以将其划分为规则突破型、规则规避型、规则补充型等三种类型,这种类型化的研究能够为非典型担保的系统研究提供体系性框架,实现对不同类型的非典型担保的正确对待。  相似文献   

14.
郭德香 《法学评论》2024,(3):170-181
数字经济时代,数据的出境治理关乎国家安全、经济发展和贸易繁荣。当前,我国的数据出境安全治理面临着多重困境,主要表现在数据安全的概念过于模糊难以成为法治价值目标,数据出境规则设计不周延难以有效监管数据出境,数据出境监管过严导致黑灰数据产业难以遏制等。数据出境安全治理的困境根源在于技术安全难以保障,数据出境安全治理的本质价值在于确保政治安全,信用法治是合理平衡个人隐私安全与商业利益安全的创新路径。通过对我国数据出境安全治理规则的界定、解读与适用的思辨研究,建议我国在立法上确保个人权益与商业利益保护之间的合理平衡以促进数字技术的提高,进一步丰富数据出境安全治理规则以确保政治安全,多措并举引导数据出境安全治理规则的灵活适用以建设信用法治,多元共治推动数据出境安全治理的深入落实以实现我国数据出境的路径革新。  相似文献   

15.
舒鑫 《政法学刊》2023,(4):26-36
“侦查机关提出命令,网络平台予以执行”的委托式调证模式,阻碍着电子数据调取高效、合法地进行,警企协同模式应运而生。然而警企协同下的电子数据调取实践,存在数据安全隐患、监管失灵、平台营利性减损等障碍,使得权力规制与权利保障不足。对此,需遵循“法治与技治有机结合”的理念对警企协同模式予以完善:在制度层面,明确数据分类进行程序规制,设立数据检察官进行中立监管,规范数据交易保障平台权益;在技术层面,通过区块链技术保障电子数据调取的可信与安全。  相似文献   

16.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犯罪治理存在犯罪圈划定有一定偏差、罪名界限模糊、出罪机制不足的现实困境,其原因在于现有治理路径未妥当应对风险社会现实挑战、未深度契合数据要素转型需求、未有效贯彻数据治理刑事政策。为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应强化数据犯罪精准治理、完善刑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拓宽除罪化路径、优化数据合规机制,数字赋能数据犯罪防治、高质效管控数据风险。  相似文献   

17.
石一峰 《法学家》2023,(2):132-145+195
如何处理待履行合同是破产处置和重整的关键一环,对于此,《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了破产管理人享有待履行合同处置的选择权。该选择权将使管理人事实上享有解除权,因此应将之置于《民法典》解除权体系下,并从制度、个案、方法三个层面进行理解适用。在制度层面上,管理人选择解除需符合《民法典》解除权体系的一般性限制,即效率性与公正性的限制。在个案层面上,应从单向度目的解释转向联动目的解释,通过与其他规范的联动解释明确效率与公正的具体限制标准。在方法层面上,应在解释学中引入经济分析视角,在市场整体视角下,将效率与公正的限制从单方博弈转向市场整体博弈。同时,为提高市场整体效率,应从“纳什均衡”转向“卡尔多-希克斯改进”,以“卡尔多-希克斯改进”的方式建构管理人选择权限制的体系化准则,并在破产法修改中以一般条款的形式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18.
李霞 《政府法制》2014,(14):54-54
近年来,山西省灵石县教育科技局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党的十八大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部署,紧紧把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以促进安全生产为主线,坚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全县学校安全管理工作逐步向制度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监管常态化、整治长效化的层次迈进.  相似文献   

19.
为实现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安全,我国《反恐怖主义法》对安全防范措施的规定较为全面,但安全防范措施的执行“宽松软”及安全防范措施的监督存在“重处罚,轻整改”等问题,导致《反恐怖主义法》的安全防范治理效能弱化。在公益诉讼范围拓展上,引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督促反恐责任主体,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反恐公益诉讼检察模式上,以预防型公益诉讼为原则,明确反恐安全风险认定标准;在反恐公益诉讼体系建设上,增设反恐预防型公益诉讼、反恐民事公益诉讼及反恐行政公益诉讼三大公益诉讼模式,推进我国反恐安全防范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相似文献   

20.
霍小力 《中国监察》2010,(16):58-61
2010年6月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的发布施行,对于防范决策风险,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推进国有企业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顺利进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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