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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合同法赋予了赠与合同中的赠与人享有对赠与的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以此来衡平因赠与合同的单务性而给赠与人带来的不利影响。但是,任意撤销权制度的存在又为赠与人滥用权利损害受赠人信赖利益留下了隐患。赠与合同有单务性、诺成性的特点,任意撤销权制度有缺陷,应完善对我国赠与合同信赖利益保护的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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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负担赠与合同作为赠与合同的特殊类型,受赠人在接受赠与时,存在着负担的问题,故学界对其性质及其法律效力一直争论不下。本文指出在对附负担赠与合同的概念进行梳理和界定的基础上,不难发现,附负担赠与合同仍然没有改变赠与合同单务性和无偿性的性质。然而附负担赠与合同在法律效力上与一般赠与合同仍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其成立要件、履行请求权、赠与人瑕疵担保责任及撤销权等方面的不同。现行《合同法》对于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给受赠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未做规定,这是我国《合同法》在赠与合同制度构建中的缺憾,未来修改《合同法》时应予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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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赠与合同,是赠与本人将自已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特点之一,是一般仅赠与人单方负履约义务,且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在接受赠与物时.无需向赠与人支付相应的对价,这就使赠与人与受赠人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出现了不对等的情况.一般来说,赠与人单方面负有义务,受赠人单方面享有权利.因此为了协调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法律赋予赠与人以撤销权.而撤销权根据自身性质的不同,又可以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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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军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5):14-19
我国《合同法》第 195条所定权利系立基于赠与合同的无偿性而采取的优遇赠与人从而使其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趋于平衡的法律措施之一。此种权利在世界立法史上呈现为抗辩权主义、撤销权主义与解除权主义等三种不同的立法例。在我国 ,此种权利在性质上应属于消灭的抗辩权的范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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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赠与合同作了较大修改和完善,其中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问题是焦点、重点和难点之一。本文在简要分析赠与合同及其特征的基础上,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种类———法定撤销权和任意撤销权作了分析,并对撤销权的效力和相似撤销权等问题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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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合同法上赠与合同的性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各国或地区关于赠与性质之规定表现出了很大的灵活性与差异性 ,说明了达到优遇赠与人从而实现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平衡这一共同的价值目标的手段具有多样性。我国《合同法》在确认赠与诺成性的同时赋予赠与人以任意撤回权与将赠与规定为实践合同的立法有异曲同工之妙。此外 ,由于不动产物权变动关系当事人利益甚大 ,为使当事人郑重其事并便于登记 ,我国法上的赠与合同具有要式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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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利益,世界各国立法都赋予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然而,由于各国立法对物权变动模式的选择不同,使得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效力也有所不同。本文着重从物权变动模式的角度,对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的效力作一粗浅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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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司法实践中赠与合同纠纷日趋增多,故应逐步完善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更好的平衡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的利益。立法应明确规定赠与合同的诺成性;细化法定撤销权,并对法定撤销权相关制度进行完善;增强对赠与合同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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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条件,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虽然规定了撤销权的行使方式,但是并不适用于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实践中对于赠与合同撤销的方式也一直争议不断,因此在梳理现有的两种撤销模式之后,我们提出了通过公证和律师见证的方式来行使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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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在体现赠与行为的无偿性的同时,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用来平衡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但是,这一规定本身的缺陷加上我国赠与行为规定的前后矛盾等结构性错误又构成了另一种不平衡,本文从分析新的不平衡。产生的原因和结果入手,给出了适当的建议,希望纠正我国立法关于赠与行为规定的结构性的错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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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作为一类基本的民事合同,赠与合同因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前可以任意撤销,因而也具有其特殊性.赠与合同的可任意撤销性,决定了在赠与标的所有权转移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至关重要,这也就产生了一个问题,即如果赠与人死亡时,赠与财产尚未完成交付,此时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已经无从考察,在此情况下,赠与合同是否能够履行,应当如何履行,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意在探究赠与合同立法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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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是我国《合同法》第十一章规定的一种典型的无偿合同,我国现行的赠与合同制度尚存在着一些可探讨之处。如:为增强其可操作性,应当详细规定赠与人法定撤销权的条件、行使中的具体问题,并扩大法定撤销权的适用范围;对于法定撤销权适用存在的法律漏洞应予以填补,以增强其合理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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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工作的一项重要业务。赠与合同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无疑将对公证工作实践起到指导作用,为公证工作的开展提供法律依据。笔者就赠与合同公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谈点粗浅看法,以期服务于公证实践。一、赠与合同成立不等于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方能成立,赠与合同的签订,仅代表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一定表示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赠与关系发生法律效力,因赠与的特殊性和赠与财产的性质不同而受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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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赠与合同中,当赠与物存在瑕疵时,受赠人应当如何适用《合同法》第191条的规定寻求私法救济,学界和实务界对此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文章将运用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等民法解释方法,对《合同法》第191条的具体适用予以解释。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赠与瑕疵责任的性质应当定性为违约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该条“瑕疵”的外延不仅仅指物的瑕疵,还应包含权利瑕疵。该条第1款第1句和该款第1条第2句、第2款之间存在着原则与例外的关系,除非有特殊情形,赠与物存在瑕疵时,赠与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当出现第2款中的特殊情形时,赠与人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仅包括固有利益损失和信赖利益损失,而不应当包含履行利益损失。当赠与物瑕疵导致受赠人固有利益损失时,赠与人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不发生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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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从赠与合同的性质和价值的角度分析了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的价值及其性质,其次从任意撤销权的主体及行使条件来探讨应当如何对任意撤销权以限制,最后对学术界建议引入的除斥期间和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介绍和评价,从而得出结论: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实质上是赠与合同的任意解除权,应当从任意解除权的角度完善我国的赠与合同任意撤销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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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虽为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但赠与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因此,赠与并不具有促进商品流通、发展市场经济的作用。由于赠与是无偿的,而且赠与人赠与财产或是出于某种报答,或是为了给予资助,因此,赠与一方面可以使受赠人得到经济上的资助,另一方面也有满足当事人感情需要的作用。所以,现代各国法上无不承认赠与,我国《合同法》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