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三鹿事件已渐渐淡出人们的视线,但围绕三鹿事件,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而进行的争论却并未停止.据不完全统计,现存假冒伪劣商品占国内市场份额约5%,假冒伪劣产品的市场估值在1600亿元至2000亿元之间,每年流失国家税收超过300亿元.打击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是当前司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而由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引起的争论,使此项任务的落实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一些影响.笔者拟就这些问题作一简单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2.
"三鹿奶粉"系列案涉及的、含有三聚氰胺的所谓"蛋白粉"是有害物质而不是有毒物质,添加者故意将其添加到原牛奶中并卖给"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制造并销售"蛋白粉"的行为不应当如法院判决的那样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应当与添加者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害食品罪的"连锁共犯"。"三鹿集团"的行为,应当以2008年8月1日检测报告出具明确结论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前一阶段,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在后一阶段,"三鹿集团"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生产、销售有害食品,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存在法条竞合;根据《刑法》第149条关于择一重罪处罚的规定,应按第140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三鹿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两个阶段的罪行应当数罪并罚。  相似文献   

3.
陈玉峰 《法人》2013,(3):69-70
白银"3·03"特大制售假冒伪劣油品案,给国内石油业敲响了警钟,再一次证明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12年7月17日,被公安部列入2011年度全国"亮剑行动"十大精品案件的白银"3·03"特大制售假冒伪劣油品案一审在白银中院开庭审理,制售假劣油品的兰州海洋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及该公司5名中高层管理人员、1名协助安装造假设备的外省工作人员,分别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骗取贷款罪,由白银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  相似文献   

4.
李某等8名广东籍人员,为了图财,在明明知道是犯罪的情况下,还铤而走险,从2013年5月份开始,从广东来到玉林,受雇在玉州区南江街道常乐村一个生产假冒伪劣香烟的黑厂里,从事假冒伪劣香烟的生产。近日,玉州区人民检察院对李某等8人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2013年5月下旬至2013年6月4日期间,该工厂利用卷接机、空气压缩机、滤嘴棒、乳胶等生产设备和材料,并雇请了十几个人,分成两个班——高州班和化州班,在流水线上生产  相似文献   

5.
近年来,假冒伪劣商品大量充斥市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秩序,同时也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已是刻不容缓。本文就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的产生原因从主观和客观二方面进行了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6.
编辑同志: 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有这样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生产伪劣产品的价值超过了五 万元,但销售金额却未达到五万元。由于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将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规定为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使得对该类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难以认 定。请问,对此应如何处理?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阚文通 阚文通同志: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 为。…  相似文献   

7.
2006年5月,张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批发、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假冒中华软包香烟200条,以210元每条的价格销售给吕某,得款42000元。当日,吕某在明知自己没有烟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又将上述假冒中华软包香烟以380元每条的价格全部销售给何某,得款76000元,获利34000元,后被买主举报成案。案发后,在张某的租房处扣押未销售的香烟93条,经鉴定亦为假冒伪劣卷烟。  相似文献   

8.
目前,在司法机关受理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类案件中,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制品犯罪案件占有相当大的比例,以笔者所在的基层检察院而言,2005年至2008年度假冒伪劣卷烟类  相似文献   

9.
随着法槌的落下,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广泛影响的“三鹿奶轳案件也落下了帷幕。三鹿集团的数名高管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5年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也引起了人们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重视:一方面是此案影响重大,造成众多婴儿死亡;另一方面是人们对生活质量的重视,特别是食品安全。但是,在我国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对此类案件还存有不少争议问题。本文将重点针对“明星代言”的共犯问题以及食品生产者违反食品召回制度的刑事责任追究问题等做出阐释。  相似文献   

10.
检察信箱     
编辑同志: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犯罪分子规避法律等原因,查获的案件往往无法查证已销售情况、产品尚未销售或者还是未制成卷烟的烟丝、烟叶,此时,对行为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和处理问题,是长期困扰办案工作的难题。请问,对这类案件应如何正确处理?福建读者管华管华同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烟草专卖制度,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打击的重点之一。但在办理这类案件中,…  相似文献   

11.
每次转运行动都有代号,交接也有暗号,组织严密,团伙成员间联系只使用一个比较小众的通信软件——一个假烟网络,涉案金额竟然超过1.5亿元人民币,创下了广东省清远市建市以来的案值之最。假烟线索牵出犯罪网络2020年4月上旬,清远市清新区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辖区某商店在销售假冒伪劣香烟。执法人员随即展开调查,通过对商店内的香烟进行初步鉴定,发现该商店的确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香烟行为。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140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该罪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的经济秩序,而且还侵犯了广大消费者的财产权利以致身体健康及生命权利;不仅使被假冒产品的企业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还严重损害了产品信誉;对于逐渐呈上升势头的销往海外的假冒伪劣产品,还严重损害了国家的贸易信誉。为此,《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纳入刑罚惩罚的范畴,以维护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相似文献   

13.
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定罪量刑具有重大意义.在"犯罪既遂的标准"下,严格的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并且坚持对"销售金额"进行严格解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全部违法收入,对已生产但尚未售出就被查获的伪劣产品的行为,按货值数额追究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未遂的法律责任."违法所得数额"、"销售金额"以及"货值金额",尽管都存在不同程度的缺陷,但是相对来说,"货值金额"则较为明确的体现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对法益的侵害程度,宜作为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犯罪数额类型.  相似文献   

14.
第一次搜查     
王洪松 《江淮法治》2012,(12):21-21
记得刚考入县检察院的时候.我和另一名同事被分到打假办公室。那时候,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犯罪还归检察院管辖。  相似文献   

15.
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中的销售金额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现行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犯罪,该类犯罪共有9个,它们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不...  相似文献   

16.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既遂、未遂与预备形态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后,就笔者所能见到的大多数释义、刑法教材、专著,大都根据刑法所规定的上述定义,得出结论说:生产、销...  相似文献   

17.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若干问题探析刘先惠,石森林,曾芳文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一新罪名,这一罪名的规定为加大“打假”力度,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和促进社会...  相似文献   

18.
几年前发生的冠生园旧馅新用事件,想必大家还记忆犹新吧!南京冠生园食品厂把未卖出的月饼陆续从各地回收,经过去皮取馅翻炒入库,在冷库里月饼馅乖乖地等上一年,第二年又重新被送进生产车间,旧馅加工的新月饼被销往全国各地。这就是震惊一时的冠生园月饼旧馅信用事件的过程。这是一个假冒伪劣的典型。有人曾经这样描述中国的假冒伪劣:“发如韭,割复生;头如鸡,割复命。”中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以及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很长一段时期内,假冒伪劣防不胜防,杜而不绝。就连冠生园也会用陈年老馅来欺骗顾客,其他小作坊、小工厂更是采取五花八门的花招来制售假冒伪劣。假冒伪劣如此猖狂,可见施以重法势在必行。  相似文献   

19.
林华  王巍 《法制与社会》2010,(36):84-85
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犯罪未遂形态的存在,长期以来一直存有争议。但经研究分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从罪名结构、立法、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等角度,可论证其未遂形态的正当性。该罪名中,销售金额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较难掌握。本文指出为准确把握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打击伪劣产品领域经济犯罪,对于销售金额的认定,应依托司法实践,在立法领域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20.
“三农”关系民生根本,假劣农资危害国家粮食安全,影响农民收入和农村稳定。检察机关在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中,应注重从严打击,及时提前介入确定侦查取证重点,准确界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非法经营罪的适用条件,审慎认定犯罪数额,推动行政处罚、从业禁止和危废品处置,实现治罪与治理并重。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