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周友军 《法律科学》2014,(4):127-132
在侵权法上,生产者负有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包括狭义的产品跟踪观察义务和警示、召回等反应义务,它属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次类型。在我国,该义务的主体应当限于最终产品的生产者、零配件的生产者、拟制的生产者和准生产者。该义务的确定应采个案判断、综合判断等原则。生产者还应当对特定类型的、他人的附属产品负有此种义务。违反产品跟踪观察义务的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在产品存在发展缺陷时其具有较大的意义。  相似文献   

2.
设计缺陷、制造缺陷与警示缺陷类型的区分始自美国产品责任法,在该分类基础上,每一类型的产品缺陷具有各自独立的特点。本文探究了产品缺陷类型的重叠情形,包撇计缺陷与警示缺陷的重叠以及制造缺陷与设计缺陷的重叠,目的在于在产品责任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实质公平。  相似文献   

3.
陶蓉 《法制与经济》2010,(12):97-98
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缘起于对交往安全义务的违反。生产者的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说明缺陷和研发缺陷构成对交往安全义务违反的具体类型。生产者侵权责任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生产者、原料零件商及准制造商共同作为责任主体并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生产者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及尚未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对生产者责任的规定有进步也有不足。为完善我国的生产者责任,应建立交往安全理论,明确举证责任倒置,丰富责任主体及强化说明、产品关注及警示召回义务。  相似文献   

4.
试述产品警示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法中的核心内容,产品缺陷主要有设计缺陷、制造缺陷和警示缺陷,企业往往把注意力放在设计缺陷和制造缺陷上,对于警示缺陷的注意不够充分,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由于产品警示缺陷引起的诉讼越来越多。现代产品责任法发端于工业化较早的美国,因此对我国产品警示缺陷进行研究时,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5.
药品的警示缺陷将会导致产品侵权责任。关于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应为药品的生产商。药品生产商一般应向消费者尽充分的、及时的警示义务。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向处方医师尽警示义务。药师的主要职责在于配方正确。药师应在配方上尽注意义务。对于药品的危险,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警示义务,这主要是出于对医师判断和医患关系的尊重。如果出现了能引起一个合理的谨慎的药师警觉的额外因素,如禁忌症、处方上的明显错误、超剂量、有配伍禁忌或生产商向药剂师提供了向患者警示潜在负面作用的特别指示,药剂师应对上述因素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包括警示义务),否则将对其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赵西巨 《证据科学》2004,11(3):195-205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相似文献   

7.
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归责原则变迁之解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严格责任原则于20世纪60年代通过<侵权法第二次重述>402A在美国产品责任法中确立之后,迅速占据了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的核心位置.此后经过30余年的产品责任诉讼的积累和发展,严格责任原则在产品责任法中的地位日渐受到挑战.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颁布的<侵权法第三次重述--产品责任>中,严格责任原则仅适用于产品的制造缺陷;而针对设计缺陷和警示缺陷的诉讼则回归过失责任原则的掌控.程序价值、道义责任、保障自由、分享真实、维护平等、社会效用以及认知规律可以为美国产品责任法中归责原则的变迁提供解释.  相似文献   

8.
论药品的警示缺陷责任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药品生产商对药品的警示缺陷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在追究药品生产商的严格责任时 ,应注意考察药品生产商在药品危险警示方面是否尽到了充分的、持续的、及时的注意义务。在药品生产商对药品危险具有充分知识而未尽警示义务的情况下 ,药品生产商应对药品对消费者所带来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对于处方药 ,药品生产商应对医师尽危险警示义务 ,这归因于医师处于权衡利弊并减少损害风险的位置。当药品生产商的促销行为使得医师作为评估者和决策者的地位减弱或丧失时 ,药品生产商应对消费者直接尽警示义务。药品危险警示义务的主体是生产商。药师不负有一般的药品危险警示义务 ,除非存在足以使人警觉从而引发较大注意义务的额外因素。  相似文献   

9.
严格产品责任已经风靡了50多年,我国法律界在未论证其正当性的情况下就予以了借鉴。损失分散理论、威慑与激励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以及危险责任理论,是严格产品责任最重要的正当性理由。但损失分散理论太理想化,不利于生产者注意程度的提高;严格产品责任不具有法律责任所应有的教育和预防功能,其威慑并刺激生产者提高产品安全性的目标会落空;缺陷产品致害的危险性与危险责任理论危险性的区别,使得依据该理论苛求生产者承担严格产品责任的正当性大打折扣。作为应对产品致害社会事件权宜之计的严格产品责任现今在各国的保守适用,印证了规范缺陷产品与鼓励研发新产品之平衡维护的必要性,这是未来产品责任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10.
略论产品责任的指示缺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本文主要介绍了产品责任中的指示缺陷,阐述了指示缺陷的含义与产生原因,进而概括了指示缺陷的特征及其与其他缺陷的区别,指出了认定指示缺陷的标准。笔者认为,指示缺陷作为产品缺陷的一种,必须引起生产者和经营者的高度重视,在产品使用上或危险防止上依法采取必要的、适当的说明或警告,避免产品存在不合理的危险,从而保护消费者和用户的人身或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11.
药品侵权的构成以药品存在缺陷为前提;药品之缺陷应当包括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制造缺陷3种情形;药品合格的证明标准是具体使用的药品本身不存在缺陷,而不是某个批次的药品具有合格证书;药品质量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药品的生产者承担.  相似文献   

12.
关于药品侵权的几点思考--一起注射疫苗过敏案件评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药品侵权的构成以药品存在缺陷为前提;药品之缺陷应当包括设计缺陷、警示缺陷、制造缺陷3种情形;药品合格的证明标准是具体使用的药品本身不存在缺陷,而不是某个批次的药品具有合格证书;药品质量的证明责任应当由药品的生产者承担.  相似文献   

13.
侯顺 《中国律师》2015,(2):75-76
一、与缺陷产品责任相关的几个概念缺陷产品,就是存在一定缺陷,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使用者或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又可称之为问题产品。"缺陷"是界定产品责任最关键的问题,"产品必须存在缺陷"是缺陷产品责任构成不可缺少的要件。缺陷的种类一般包括制造缺陷、设计缺陷、警示缺陷等。虽然各国法律或公约对产品缺陷的定义不尽相同,但都以安全性为着眼点,认为产品缺陷是指产品欠缺"安全性"或者具存"危险性"。  相似文献   

14.
归责原则的确立对于产品责任的构成、举证责任的分配、免责(抗辩)事由的界定均深具意义.依历史解释和体系解释,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无过错责任原则,生产者、销售者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均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生产者或销售者在承担了侵权责任之后,销售者分担责任应以过错为前提.  相似文献   

15.
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应该是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和作为其外化形式的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的有机统一。亦即:现代产品责任归责原则乃是以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为主要内容、以一般性侵权归责原则的基本范畴为价值取向和精神内核的、用以确定生产者因产品缺陷致损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根据和标准。  相似文献   

16.
武亦文 《法学家》2024,(1):174-190+196
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不应同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相区分。在认定医疗产品是否存在缺陷、血液是否不合格时,应以不合理危险为基本衡量标准,以强制性标准为辅助性标准。本条虽没有明确销售者为责任主体,但按照产品责任的一般规定,销售者同样为缺陷医疗产品致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此外,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也应为本条责任主体,在法律适用上应类推适用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的规定。缺陷医疗产品及不合格血液致害责任的外部责任形态为连带责任。当本条责任主体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使用医疗产品,导致患者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仍存在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空间。医疗机构、销售者、运输者或仓储者等对医疗产品缺陷或血液不合格的产生具有过错时,为最终责任主体;否则,最终责任主体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缺陷医疗产品的生产者及血液提供机构。  相似文献   

17.
产品缺陷是产品责任和产品召回的核心问题,是企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实施产品召回的前提和基础。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产品缺陷包括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以及产品违反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手机内嵌黄色网站链接使手机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构成手机缺陷,故手机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法》和《侵权责任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相似文献   

18.
产品警示义务是经营者的一项重要产品义务,对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依据多重标准对产品警示义务进行了分类,从理论上重新推导了警示的对象,并以此为基础介绍其他国家立法对产品警示义务的规定,对比考察了我国立法的不足之处并提出完善意见。  相似文献   

19.
吕英杰 《法律科学》2011,(6):145-153
面对风险社会的到来,我国在追究缺陷产品侵权责任的基础上,有必要将产品责任扩展到刑事领域。尤其在风险社会下,许多产品在生产和出厂销售之时无法发现缺陷的存在,但置于流通领域后该缺陷产品导致消费者人身伤亡的,生产者应该承担回收义务,如果违背回收义务致法益侵害进一步扩大,则应该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20.
一、问题的提出颁布于1993年而修改于200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对严格产品责任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1〕该规定在2010年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沿袭,〔2〕此举至今仍然被认为标志着中国的产品责任法迎头赶上了最新的立法潮流,达到与美国和欧共体国家同样的水准,〔3〕而且,我国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一致将严格责任原则视为生产者责任之当仁不让的归责原则。〔4〕然而,产品责任立法的最新潮流果真以严格产品责任原则的采纳为标志吗?严格责任原则是生产者责任之归责原则的唯一理性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